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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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保障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系统用户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系统是以中征码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络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3.2 本规定所指用户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
4 职责
4.1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全行管理员用户的管理,包括数据上报、普通用户的开立、停用和权限设置及异议信息的核查、处理;各分支行负责对普通用户的管理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和异议信息的接收、回复。
5 工作程序
5.1分支行填写《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创建申请表》经授信评审部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5.2 授信评审部管理员用户为分支行开立普通用户后,分支行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5.3 各分支行普通用户调职或离职时,需填写《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停用申请表》传真至授信评审部用户管理员,由管理员停用该用户。
6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的管理及要求
6.1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种类
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6.2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权限
6.2.1 授信评审部享有用户管理员权限
a) 负责管理普通用户的开立和停用、修改用户资料、查询及异议信息的核查、处理,并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上报。
b) 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须登记造册以备查。
6.2.2 分支行享有普通用户的权限,负责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信息的接收和回复。
6.3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管理
6.3.1各级用户人员名单须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6.3.2 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不得混用,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6.3.3 授信审批部用户管理员离岗,应立即通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并重新建立用户管理员。
6.3.4 授信审批部用户管理员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6.3.5 分支行普通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在初次登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应更改初始密码,修改后的密码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原则上每半年更换一次密码,防止盗用,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6.3.6分支行普通用户调职或离职,应由分支行市场营销部经理立即通知授信审批部用户管理员备案,并登记造册以备查。
6.3.6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用该用户:
a) 已调离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岗位,未按正常流程提出停用申请的用户;
b) 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对系统信息安全构成危害的用户;
c) 同一员工拥有一个以上用户角色,或出现兼任、与其他用户混用角色的用户;
d) 不能履行用户角色职责的用户;
e) 存在其他不适用继续使用企业征信系统行为。
7 支持性文件
7.1 征信业管理条例
7.2 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7.3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7.4 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8 支持性记录
8.1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8.2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停用申请表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创建申请表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停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