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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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

目录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正文〗

一、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点

三、法律与宗教戒律的关系

(一)、戒律制定的源起

(二)、五戒和法律的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宗教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在于原始人对自然斗争力量的软弱,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人生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体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会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情感、直觉和献身,以及信仰。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

〖关键词〗

法律宗教信仰

〖正文〗

法律与宗教

一、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我们可以逐渐认识到,它们不只是两种相互间有些关联的社会制度,事实上,它们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个辩证地相互依赖的方面 --- 也许是两个主要方面。如果我们只单单强调这一点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其他关系,那么这种看法会抹煞在特定历史场合中两者之间的紧张对立。自然,这是人类学方法的危险 ---- 它倾向于把文化作为完整、和谐的整体来审视。有些写宗教问题的人类学家实际是把他们正在写的文化中的一切都当作宗教来看待;同样,有些研究法律的人类学家实际是把他们讨论的文化中的一切都看作说法律。

尽管有这种危险,我们必须由人类学对法律和宗教的看法开始,即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相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切都是宗教;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又都是法律 ---- 恰如一切皆为时间和一切都是空间一样。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退化,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然而,若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这确是美国和西

方世界许多地方今天正在发生的事情。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

西方人正经历着—场整体性危机 ---- 一种许多男男女女在他们年满五十时便会体验到的那种危机。其时,他们极为严肃,并且经常是不安地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被引向何处去。现在,我们不仅作为个人,而且以民族和以民族中各种群体的名义提出同样的问题。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彻底崩溃的可能。这种业已临近之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 ---- 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 同样,不但在出入教堂和犹太会堂(至少在葬礼和婚礼上)的民众方面是这样。

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对立。—方面,我们未能恰如其分地认识传统法律体系与宗教体系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曾提供我已经提到过的基本的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我们关于这些问题的想法狭隘而且僵化。这是社会关系和人性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处于对立之中: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它的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摩西五经》、便是宗教。但是,即便是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给予法律。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而且法律对宗教有一定的依赖性。

二、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点

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存在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背景,而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其作用,并且都从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法律与超验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得服从的,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都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法律的各项仪式(包括立法,适用法律,协商以及判决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这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用来表明一种肯定它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看作是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法律还与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表明它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而法律用语及法律习俗也都在维持这种延续性。在西方法律制度中,如在西方宗教中一样,存在着一种相对而言极强的衍续历史感。以至剧变也被有意识地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传自过去的观念、原则所必须的。但是在其他文化里面,趋同的努力也导向某种与以往相连的延续性的观念。穆斯林的教法执行官有守一的声名,而且每次作同样的判决。甚至希腊的神谕也被假定反映了隐藏着的—致性。法律不必是永恒的,但它也决不能是专断的。所以,它必须根据对已经过去了的事情的重新解释来变化。法律中传统的方面,它的衍续感,既然包含了与非理性和宗教有密切关系的人类时间观念,便不能仅依世俗的和合理的观念来解释。

除在法律与宗教不分的文化中,法律的特定仪式,传统和权威通常并不同于宗教的仪式,传统与权威,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也可以有重合之处。,法律情感与宗教情感分享同样的“禀承”观念,同样的“必得服从”。在世俗宗教中禀承神圣性,可以附之于国家而非上帝,或者,附于法院,政党或人民。

法律与宗教共享的第四种主要信条,是坚信它所包含的概念与洞见的普遍性。事实上,世俗的和理性的自然法理论不但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当代自然法理论采取的最广泛的形式。法律本身所固有的道德,蕴涵在固持一般规则的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都可以在不考虑宗教价值或宗教识见的情况下为道德哲学家们所理解。

正是希腊人教给了我们这种思维方法。是他们第一次把宗教变为哲学。柏拉图之后,我们已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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