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 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办法,《中共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局党员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
党员。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局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1、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察实情求实效、强化统筹协调、减少陪同人员情况;
2、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控制会议活动经费情况;
3、在缩减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情况;
4、在规范出访活动方面,重点是:加强统筹安排、规范团组出访安排情况;
5、在简化接待方面,重点是:精简接待安排、改进安排保卫情况;
6、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改进新闻报道方式方法、精简会议新闻报道、简化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情况;
7、在控制文稿发表方面,重点是:建立领导文稿发表审批制度、规范领导文稿发表范围情况;
8、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严控会议、活动、接待、外出等事项的开支,强化对公务消费尤其是中秋、春节等节日庆典期间公务消费的监督,推进公务消费公开化和透明化,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驻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加强对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我局违反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

把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针对在贯彻
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

驻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每年要对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抽查。

可以列席或派人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单位、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查暗访。

暗访检查组由驻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涉局重要会议等时间节点为检查重点,随机确定暗访时间、地点,重点围绕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等内容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和拍照。

(四)集中检查。

将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

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多种形式受理和办理违反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举报电话: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

对在调查研究中考察点刻意布置、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

对违反会议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由主要领导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的,以及工作会议上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制作非纸质专用材料袋、发放笔和记录本、组织与会议无关参观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打瞌睡、在会上看报刊杂志、玩手机等违纪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对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提高会议活动用餐标准、发放纪念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违反缩减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

对违规上报、下发公文,违规报送各类简报和内部刊物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的处理。

对违规增加出访、擅自调整出访地点和时间、擅自安排陪同人员和接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对违反简化接待规定的处理。

对接待上级单位和领导过程中悬挂横幅标语、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和时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诫勉谈话。

(七)对违反控制文稿发表规定的处理。

对违规担任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参加各类刊物举办的联谊和考察活动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

(八)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

违规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会议、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反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廉政谈话。

对参与赌博、打牌带彩的党员干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
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局党组、领导班子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