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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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维护网络文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网络出版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网络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网络出版单位、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网络出版服务用户等。

四、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准则,严格执行。

2.保护隐私:尊重个人隐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3.内容合法: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宣扬违反法律的言论。

4.信息真实: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文明传播: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出版行为,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6.版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7.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主要内容1.网络出版单位管理:1.1.网络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1.2.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1.3.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实施内容审核制度。

1.4.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2.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管理:2.1.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核实用户身份信息,确保用户身份真实性。

2.2.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内容服务,应当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

2.3.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接受用户投诉并及时处理。

2.4.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私密信息。

3.网络出版服务用户:3.1.网络出版服务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2.网络出版服务用户应当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网络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电子信息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016年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

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

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为出版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与传统出版不同,网络出版具有传播快速、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广受读者欢迎。

然而,随着网络出版的火爆发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版权保护、内容审核等。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

在中国,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成为网络出版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

一、网络出版备案的定义及意义网络出版备案是指将在线出版、数字刊物和网络文学作品等信息,依法注册备案并获得编号、发行证等合法证照的行为。

它旨在防范违法出版行为,保护网络版权,维护社会文化秩序。

网络出版备案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规范网络出版行为:通过备案制度,可以限制传播违法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备案可以提供法律依据,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

3.提供创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备案可以鼓励创作激情,为作者提供更多发表平台。

4.构建互联网文化健康生态:备案过程中的内容审核,有助于筛选出质量较高、真实可靠的作品。

二、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程序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程序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备案申请:出版单位在进行网络出版前,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相关部门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内容审查、版权审查等。

3.备案登记:备案申请通过审查后,相关部门会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颁发备案编号、发行证等。

4.备案公示: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信息将在相关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以便公众监督和查询。

三、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相关要求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网络出版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1.内容合法合规:网络出版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

2.版权保护:网络出版必须尊重他人的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3.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活动,保护网络出版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指在网络上提供出版物传播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确保网络出版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管理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出版服务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责任和流程,对于违法违规内容及时删除或停止传播。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等信息。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删除或屏蔽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版权管理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发布、传播作品。

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保护机制,合理规划网络出版服务的版权管理流程,确保网络出版物的版权依法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转载、发布、传播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出处,并遵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定。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处理著作权纠纷,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用户管理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确保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出版物。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出售用户信息。

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制度范本

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制度范本

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保障网络出版单位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网络出版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传播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网络出版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网络出版管理单位资格与许可证管理第五条设立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网络出版单位章程;(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编辑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五)设备、设施情况说明;(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出版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第三章网络出版内容管理第九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出版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活动,不得出版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作品。

第十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质量负责,不得出版虚假、重复、低俗、侵权等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选题论证、内容审核、出版发行等制度,确保网络出版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实施版权管理,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出版服务逐渐成为大众获取信息和文化的主要途径。

为了保障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定义和范围互联网出版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各类出版物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

三、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管理机构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管理机构由公正、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应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其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互联网出版服务的许可和审批互联网出版服务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和审批。

申请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与申请者保持及时沟通。

五、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内容审核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内容审核是保证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内容审核应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严禁发布违法、淫秽、暴力、宣扬恐怖主义等有害信息。

六、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版权保护互联网出版服务应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

平台运营者应与版权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所有发布的作品都经过合法授权。

同时,用户上传的作品也应经过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七、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用户隐私保护互联网出版服务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平台运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禁止将用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八、互联网出版服务的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出版服务应加强对信息的安全管理。

平台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安全加密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

九、互联网出版服务的行业自律互联网出版服务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管理者和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行业良好秩序。

十、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互联网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由相关部门负责。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服务的日常监督,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证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健康发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服务。

二、申请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条例和规定;3.具备满足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4.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三、内容审查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经审核合格的信息不得发布。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隐私和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复制、发行、放映著作。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使用、运营授权协议,督促网民履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五、用户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标明、提示信息内容的适用人群、内容特点、风险及相关权益责任等信息。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网络安全权益,实现信息自主选择权、安全接受权、申诉维权权等。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户服务,承担服务内容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六、处罚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暂停其网络出版许可,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出版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出版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从事出版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如下事项:一、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一)法律、法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咨询。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然后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现场核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7、《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11、新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音像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新闻出版的法律依据与立法原则

新闻出版的法律依据与立法原则

新闻出版的法律依据与立法原则新闻出版总署在2000年开始正式获得国务院授权管理网络出版。

当时的依据是两个法规,其中一个是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网络出版前置审批原则互联网整个的服务实际上主要有两大块:一个是接入服务,如电信运营商;另一个是内容提供商。

国务院的这个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

这个管理办法提出了前置审批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从事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到电信部门办理ICP许可即可,但是如果某些专项内容国家认为很重要,或者很敏感,需要做特殊管理的,就需要前置审批。

在电信管理机关领取许可证之前,要先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然后再到电信部门去办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的许可证,最后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互联网上是没有前置审批这个概念的。

管理办法中主要规定了四项前置审辨的内容:分别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和教育,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前置审批部门。

网络出版就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来做前置审批。

2.《出版管理条例》授权新闻出版总署就网络出版立法国务院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附则中规定,涉及互联网出版管理规章,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如果新闻出版总署要制定关于互联网管理规章的话,其基本的原则就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方面是行使对网络出版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网络出版管理的规章。

(二)网络出版管理的相关指导文件与规定1.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管理暂行规定在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依据前述两个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对涉及为了网络出版的业务做了一些比较细的规范。

客观地讲,现在看来有些规定的内容或提法可能有些过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优化网络出版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化手段,向公众提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的网络传输、网络发行、网络访问等服务。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是网络出版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网络出版服务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和执法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传播科学知识,促进文化繁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程度的用户提供相应的内容,遵守相关的出版行业标准。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严禁对他人作品进行盗版、侵权等行为。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经营管理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出版、编辑、审查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日常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什么样的网站需要互联网前置审批

什么样的网站需要互联网前置审批

什么样的网站需要互联网前置审批互联网涉及的前置审批,包括新闻前置审批,出版前置审批,教育前置审批,医疗保健前置审批,药品前置审批,文化前置审批1.新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2.出版: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3.教育:主要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各个大中小学校不用审批。

4.医疗保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5.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6.文化: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7.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8.网络游戏: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有什么要求什么流程

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有什么要求什么流程

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有什么要求什么流程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设立地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所需材料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6.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卝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卝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服务承诺:规定办理时间-快速投诉处理-办理不成功全额退款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3.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6.《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7.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8.《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保障网络出版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数字出版物为主要载体进行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出版物及各种数字服务产品销售、传播、推广等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遵循网络出版服务的公益本位,秉持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坚持普及科技、传播文化的原则,保障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以知识性、责任性、公益性、安全性、创新性为核心的网络出版服务生态。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二条许可证的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的审批出版主管部门在接到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申请许可证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秉承公正合法原则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不合法或者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版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

第四条许可证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实地进行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内容进行网络出版服务。

第五条许可证的变更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其许可证内容的,应当依据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变更。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技术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范围网络出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书馆、数字阅读、合法数字内容分发、在线合法采购、传统出版品网络发行、在线合板、在线发行报刊、图书检索、在线授权等。

第七条技术安全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防范、排查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客户数据的保护。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条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注册和许可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 内容审核和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传播违法信息。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所提供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4.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5.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管理和监控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不误导用户。

6.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相关部门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出版服务环境,促进网络出版服务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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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审核流程是什么

潍坊市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审核流程是什么

潍坊市⽹络游戏上⽹出版审核流程是什么
现在我们的⼿机上有很多的⽹络游戏,这些⽹络游戏极⼤丰富了⼈们的业余⽣活,既可以打发时间,还可以休闲益智。

⽹络游戏出版上⽹是需要经过审核的。

潍坊市⽹络游戏上⽹出版审核流程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

⼀、潍坊市⽹络游戏上⽹出版审核的流程是什么
1、受理,受理申请材料,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室意见
3、决定,审核申请材料,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办结,履⾏办结⼿续,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根据领导批⽰,履⾏办结⼿续
⼆、潍坊市⽹络游戏上⽹出版审核的办理地点
⼭东省委宣传部出版管理处,济南市市中区纬⼀路482号
三、潍坊市⽹络游戏上⽹出版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络游戏上⽹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出版⾏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审批。

第三⼗⼆条:⽹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授权的⽹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审批⼿续。

⽹络游戏需要通过出版审核后才可以上⽹供⼈们使⽤,未经过出版审核⽽上⽹的⾮法游戏是要受到查处的。

⽹络游戏出版审核需要向出版发⾏主管部门提出出版审核的申请。

如果⼤家还有其他⽅⾯的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活动,是指采用信息网络为向公众提供出版物、出版信息或其他与出版活动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出版物、提供出版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收入,是指网络出版单位或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网络出版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出版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并确保登记或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出版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尽到出版物信息审核义务。

第九条网络出版单位和个人禁止发布含有违法、有害信息的网络出版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网络出版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网络出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制作、传播虚假、失实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发布的网络出版物进行合法维权,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妥善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注册信息的审核,禁止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用户,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等行为。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活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用户个人信息。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用户权益和义务,并制定用户协议,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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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与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前置审批的程序,目的就是要核定个网站是否可以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1.前置审批
互联网许可证实际上就规定了网站的服务内容,如许可证上记载可以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服务,或者从事网络文学的出版,网站可以据此提供相关服务。

许可证的意义在于:
该网站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活动;该网站可以从事哪些方面的网络内容和服务。

传统时代的出版业,逃不出期刊、报纸、图书、电子音像、媒体等形式。

前置审批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两个部门主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图书报纸、音像制品,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

但是互联网把原来一个一个非常明确的分类都给打散了。

个人网站上贴的文章,从作品角度这来讲这就是一个作品。

在传统来讲,个人文章可以通过报纸、期刊或书本来出版。

现在,网站登载这种作品实际上也是一种出版行为,只是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但具体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又非常困难。

很多网站不是靠网站内容收费,很多是通过广告赢利。

有广告情况下的经营活动不是纯粹的经营活动,当然有些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可能也会涉及出版的行为,实际上主要是纯商业,跟出版没有太大关系,后来的暂行规定也没有提到经营性问题,如果网站要从事网络出版就必须得到许可。

新闻出版总署在进行前置审批的时候会釆用审批制和备案制,发许可证的时候根据不同主体情况分别适用,比如出版社、报社把自身的出版资源通过互联网传播。

这适用备案制,因为这些单位在资源占有上有其优势,又是国家特别批准的,无须再审批,备案后就到当地取得许可证,这个手续就很简单。

其他一些商业性网站必须经过审批,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得某一项专项内容的许可。

其实传统出版也没有就作品逐个审批,出版单位必须对出版内容负责。

对传统出版物来讲,绝大部分出版物是没有经过行政部门审批的,出版社采用责任编辑负责制,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只有少数如敏感题材、涉及军事秘密或国家外交的题材以及部分国外引进的需要事前审批,绝大部分作品是出版社负责,监管都是事后的,互联网出版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批内容非常有限。

2.许可证制度
应该取得许可的网络出版行为,没有取得许可,该网站就可能被关闭。

经审查,如果该网站经营在前又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政府部门可能允许补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就必须停止服务,如果不停止这个服务,就是违法,就等同于非法的出版经营活动。

目前,很多网站都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意识,认为许可证只是展示形象的东西,没有必要办理许可证。

毕竟互联网发展在前,对互联网的管理在后,永远有新的事物出现而早于相关管理规定。

这就涉及一个追认问题。

对于前述网站,如果不存在违法情形,网站内容也没有不良信息而且不是经营性的,可能暂时不会作为管理的重要方面。

如果该网站变成经营性的,如
专门提供某种所谓作品的服务,就需要规范。

另外,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不管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都要重点监管,如果该网站没有许可证,肯定会被关闭。

现在对网络出版业的监管分为两级: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的新闻出版局。

具体操作方面可能更多是地方做,通过相关省新闻出版局跟当地电信部门紧密配合,责成相关网站就删除违法内容,停止违法行为。

还有一点新闻出版总署是非常明确的,许可证一定要根据发展情况发放。

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外背景网站不能介入网络出版,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的企业难以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即使原来企业是纯内资的,在经营过程中变成中外合资,即使已获得网络出版许可证,也还得要重新办理。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与制度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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