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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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308
姓名:屠国江
学号:2013201364
内容摘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它经过特别长的历史发展,历经沧桑,以独特的疗效和独立的理论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医开始走向全世界,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但同时也受到了许多挑战,主要集中在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入手,分析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
引言
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珍宝之一,以其独特的诊疗手段以及完整的理论体系在世界医学历史中独树一帜,对世界医学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尤其进入现代以来,伴随现代药物毒副作用的增加,中药以其毒副作用小,安全可靠,更加受到了世界范围的重视,中医理论逐渐被世界接受与广泛利用。
但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很多中药被外国公司无偿仿制,中医药传统知识正在被大量无偿使用。本文正是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入手,分析了中医药产权保护面临的状况,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期望对中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帮助。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原理,,信念与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结,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疾病。这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故称“传统中医药”,与西方传统医药相对。而仔细剖析这一概念,我们发现中医药包括中医和中药两大范畴。狭义的中医是指以传统的中医理论为基础,在医疗实践中形成,发展的一整套关于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养生等方法和知识理论。中药是指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用以防治疾病的药物,主要为天然药物及其加工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
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医药生产(中药资源的分布,中药材品种产地的认定等),处方与配方,中医的诊疗方法与技术(望闻问切,针灸等),中药炮制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药文献保护(中医古籍与当代医学名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特有的标记与符号(如扁鹊,华佗名医名称,人参,当归等中药的名称等)等等。
二、目前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
(一)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
1.对中医药的一般知识产权保护
包括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提供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颁
布的《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所提供的保护。
2.中药品种保护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国务院于
1992 年10 月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
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
制成物。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特点
之一是采用行政方式保护一些中药品种的技术秘密。其申请条件要远低
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
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30 年)。但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
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接轨。
3.其他综合性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
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
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此外,有
关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等
也都是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及我国与此相应的立法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第22 条第1 款规定,所谓地理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 ,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该
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
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广西
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拘祀子等,这些地理标志对于表明该
产品的特定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1995 年开始,我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
志。《商标法》(2001)规定,中国保护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作为依据。而
根据《药品管理法》,中药材、中药饮片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
此,目前中药材申请商标的并不多。把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纳入“地理
标志”保护,将有利于优质中药材创出名牌,占领市场,创造更高效益。
这也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
2.《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
约》建立的国际联盟。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是
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
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而是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技术转让、合
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架。我国于1997 年4 月23 日成为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 个成员国,同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共同
对新培育的中药材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
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
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该公约确定了三大目标:一是保
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三是公平合理
的分享来自遗传资源的商业性利用和其他利用的利益。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应用传统民族医药最古老最广泛的国家,也是中医药的
发源地和中药的最大生产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以及《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取得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每年以1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
度建立比较晚,以及中医药自身的特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为中
医药提供保护,具体表现在:
(一)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申请专利的意识淡漠,专利数量少
到2005 年底,我国中医药专利仅29157 万件,且技术含量不高。
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了国家的新药证就大功告成,根本没有想到通过申
请专利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更不要说在国外申请专利了。目前
中国已有900 多种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了专利。例如人
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被他人在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
使我国的人生蜂王浆不能在美国销售。又如我国贵州省苗族有一种著名
的感冒良药“观音草”,在民间长期用于治疗感冒、咳嗽,韩国的多家公
司采用高科技仪器进行分析研究,解析出有效的分子组成,然后注册药
物专利,为其所用。现在很多传统中药都处于公用公知的境地,任何人
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中医特有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 3 项明文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
法不授予专利。可是,中医做为一种独特的治疗方法已得到了世界的广泛
认同与应用.例如针灸,目前在西欧至少有五万名针灸师,法国的一些大
学还开设了针灸课,1997 年欧洲还成立了跨国性的欧洲中医大学,总部
设在法国,欧洲各国设立分部,学制五年。据资料统计,英国5000 万人
口,有中医诊所3000 个;荷兰1500 万人口,有中医诊所1600 个;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