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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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选煤厂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和行为。

第三条选煤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操作规程的;3. 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4. 煤炭运输、储存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仍进行作业的;5. 煤炭洗选过程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停机检修,继续作业的;6. 煤炭洗选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7. 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故障的;8.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9.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禁止区域作业的;10.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整改的。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在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2. 未经允许,擅自开启、关闭安全阀、切断阀等关键设备设施的;3.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的;4. 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拆除、破坏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5.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6.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停机检修的;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备设施内部进行检修、维修的;8. 在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9. 未经允许,擅自改变设备设施运行参数、操作程序的;10.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停机处理的。

第三章处理与责任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

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

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为鼓励广大员工监督和报告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对发现和制止违反红线行为的员工进行及时激励,根据情况每次给予500-5000元奖励。

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直接责任者,管理干部一律免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被上级部门检查出在职责范围内“应查未查、应处未处”而发生违反“红线”冒险作业行为的,视同事故实施上溯追究,依据焦煤集团3号文件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采掘管理方面(18条)(一)采煤工作面(10条)1、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不连接(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或移架、移整体托梁前未认真检查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的。

2、进入煤壁侧作业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靠近采高超过1.6m的煤墙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空顶空帮作业的。

3、工作面初采期间支架超高、初撑力不够、迎山戗度不合格,或复合顶板条件下未采取加强支护和稳定性强的联锁支护措施的。

4、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强制放顶不彻底又没有采取稳定性强的联锁支护措施继续生产的。

5、工作面单体柱超高使用,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出现连续三根不合格的。

6、工作面推槽期间,提前回撤控顶范围段支柱超过5m长度的。

7、工作面基本支架出现“丁”字棚、“厂”字棚支护的。

8、工作面支护使用焊制加工等质量不合格的金属铰接顶梁,或梁销未打满,或A、B型号铰接顶梁混用的。

9、工作面内铺设两部刮板输送机时,刮板输送机头使用普通顶梁代替四对八根大梁进行特殊支护的。

10、采用高落式(老采)采煤工艺生产的。

(二)掘进修理(8条)11、施工地点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12、巷道维修及托煤、构造带、破碎带、淋水段、老巷、老空、交岔点、巷道贯通等特殊地点,无专项措施就开始掘进施工的。

13、巷道开口或修理作业,未按照措施规定提前加固地点周围支架的。

14、巷道开口搁抬棚时,未串长梁架设暗抬棚支护,提前摘柱或搁明抬棚的。

15、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永久支护不及时且距迎头超过0.3m的。

安全红线制度(晋能集团)(参考)

安全红线制度(晋能集团)(参考)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作业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煤场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禁止性、强制性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场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煤场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饮酒等。

2.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煤场危险区域。

3. 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拆卸设备。

4.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6.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煤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8.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9.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10.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堆放、运输煤炭。

第六条煤场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未经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3.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机动车辆。

4.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

5.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起重机械。

6.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7.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应急照明设备。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降职或撤职: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开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开除。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煤场及涉及煤场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场安全红线分为“管理红线”和“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管理红线第四条管理红线如下:1. 煤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煤场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 煤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火灾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煤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煤场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操作红线第七条操作红线如下:1. 进入煤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 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擅自处理或盲目作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确保晋能各项经营活动的安全及可持续发展,以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晋能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晋能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和外来人员等,涉及晋能经营活动的各个层级和工作环节。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与管理1. 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指晋能内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与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安全性明确的底线标准,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突破的行为。

2. 红线标准的确定(1)依据国家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晋能实际,确定各类安全风险和红线范围。

(2)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红线标准及相应防范措施。

(3)确定红线标准后,进行公示,并将标准及措施有效传达至各部门和员工。

3. 红线标准的分级管理(1)根据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对红线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2)制定不同层级的红线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风险的限制更加严格。

(3)各部门按照相应红线标准进行管理,并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红线不被突破。

4. 红线标准的监测与评估(1)建立红线标准监测系统,定期对安全红线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对突破红线行为进行严肃的追责和处理,以确保红线标准的有效执行。

三、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明确责任与义务(1)晋能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最高责任,要确保安全红线的执行。

(2)各级管理人员要对本部门红线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3)员工需严格执行安全红线,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 健全制度与规定(1)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定与制度,并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

(2)制度与规定应包括红线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南。

3. 开展培训与教育(1)对各级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红线管理能力。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4. 实施记录与报告(1)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红线执行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情况。

焦化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焦化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焦化厂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跨越、触碰的安全底线,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违规操作:1.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3.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4. 严禁私自拆改设备、线路;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条严禁违章指挥:1. 严禁违章指挥他人进行作业;2.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指挥作业;3. 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

第六条严禁违规作业:1. 严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2. 严禁在危险区域休息、就餐;3. 严禁在危险区域吸烟、使用明火;4. 严禁在设备、管道上悬挂物品;5.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危险区域。

第七条严禁违规维修:1.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进行设备、管道维修;2. 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进行维修;3. 严禁在维修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

第八条严禁违规排放:1. 严禁超标排放污染物;2. 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3. 严禁将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九条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第十条厂部负责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红线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车间负责落实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车间内部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对班组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班组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班组内部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对员工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2. 严重违规,给予罚款、停工学习、降职、辞退等处分;3. 导致事故发生,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制度)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壹采区俩个之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于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于用电气设备存于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壹坡三挡”或“壹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焦煤公司办字〔2016〕125号关于印发《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煤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实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确保焦煤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制订了《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

附件:《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3月22日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实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确保焦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及有关地面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规X安全生产秩序,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要教育员工坚守安全“红线”,提升自主保安能力,实现主动预防。

第四条各矿(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红线”管理档案,对全体员工实施“红线”管理。

第五条根据焦煤公司安全红线分级管理标准,将安全“红线”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A级“红线”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矿处级干部给予扣减年薪2000~5000元,并在公司有关会议上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扣减薪酬1500~3000元,并在矿井有关会议上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职工扣减薪酬1000~2000元,并采用停工检查、帮教、曝光等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留用察看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B级“红线”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矿处级干部给予扣减年薪1500~3000元,写出检查深刻反省并报安监局备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给予扣减薪酬1000~2000元,并写出深刻反省检查报矿安监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职工给予扣减薪酬500~1000元的处理,并给予停工检查、警示教育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确保晋能集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去安全隐患,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订立的,目的是保证晋能集团的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晋能集团内全部生产线,重点监管紧要环节,严格把控红线安全。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保障工作安全、生产安全、员工安全和公众安全的紧要管理工具,在相关工序中设立较大的安全保障限制,并设置合适的技术及管理防控措施,对其保护范围内涉及到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情形实行严格监督和管控。

安全红线是安全生产中必需保证的最基本的防护措施之一,设定合理的红线,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开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通过“划线”制度,保证安全红线内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不受外物干扰,使操作现场环境的安全性最大化。

由此,做到保障晋能集团紧要的生产运营环节的顺畅和恒定。

第四章安全红线的区域设定1. 安全红线区域划定标准(1)设定安全警戒带工业企业户外或建筑工地四周,设定安全警戒带,其中包括安全告示牌架、安全警示标志,标记范围不得超过安全重点区域限制线,确保设施、人员等安全。

(2)内部建设区划分针对晋能集团内部的生产生活区,设立各类建筑作为内部建设区,按安全区域、不安全区域等内容进行管理。

2. 安全红线规划考虑到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不安全性较高的地点,需要将紧要设施、不安全区域安全红线内置,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及管理规范。

第五章安全红线的设备1. 安全红线设备选型考虑到晋能集团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要针对不同区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安全红线设备。

2. 安全红线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设备的安装应严格依照产品要求安装,安装前要先进行有关的质量准备工作,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安全红线的应用设定安全红线后,需要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晋能红线管理制度》,对于未经许可而有意擅自进入安全红线区域的违规情况,一律做出严厉处理。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晋能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晋能公司全体员工。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晋能公司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具体明确实施安全红线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

第四条安全红线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设置的最低安全要求和保护措施,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安全红线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划定第六条安全红线的划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风险等级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的。

第七条安全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畴:1. 燃气和燃油的存储和使用2. 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和使用3.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4. 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5. 机械设备和工艺设备的操作和维护6. 火灾防控和应急措施7. 人员伤害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八条公司将根据生产工艺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具体安全红线标准,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第九条员工必须明确了解和掌握本公司的安全红线标准,不得违反安全红线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红线的执行第十条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严禁无证、无资质人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掌握和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员工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消除。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根据安全红线标准,自我约束并约束他人,发现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安全红线标准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红线的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将成立安全红线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晋能公司的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晋能公司内所有工作岗位的员工,包括外聘劳务人员。

第三条晋能公司设立安全红线,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和个人的安全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红线的要求。

第四条晋能公司应当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公司领导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晋能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晋能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七条晋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划定第八条晋能公司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划定了不同的安全红线区域和范围。

安全红线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确保公司设备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一)生产性工作岗位:安全红线应当与设备配置和工作任务相匹配,划定合理、灵活的安全范围。

(二)非生产性工作岗位:安全红线应当与工作环境和危险性相适应,划定明确、可行的安全范围。

(三)特殊工作岗位:安全红线应当根据特殊情况和工作任务,划定更为严格和细致的安全范围。

第十条安全红线的划定方法:(一)根据岗位的性质和危险性,确定安全红线的范围和限制。

(二)对于需要频繁接触危险物质或高温、高压等特殊环境的工作岗位,应当划定更为严格的安全红线。

(三)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经过安全工作组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安全红线的管理第十一条晋能公司应当成立安全工作组,负责安全红线的管理工作。

安全工作组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工作岗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组成。

第十二条安全红线的管理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对安全红线的划定和修订工作;(三)组织安全红线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五)发现安全红线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纠正。

晋能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2023年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2023年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2023年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____字引言: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企业安全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晋能公司积极探索并建立了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构建安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风险管控有效、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为公司安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总则(一)公司将安全视为生产经营的第一要务,坚持安全发展的方针。

(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遵守。

(三)公司将加大对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四)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五)公司将持续改进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红线划定(一)建立安全红线划定的标准和机制,将安全红线划定工作纳入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二)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作为安全红线划定的基础。

(三)安全红线划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等方面,不同领域的红线划定由专业部门负责。

(四)每年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安全红线划定,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安全红线管理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与责任。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建立巡检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五)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七)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外部单位与公司一同遵守安全红线。

四、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一)公司将建立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确定奖惩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晋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晋能安全红线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最低限度,即不能触碰和超越的安全底线。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晋能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劳动者等。

第四条晋能公司将不断完善和提升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运行和切实可行。

第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晋能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惩处。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确定第六条晋能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确定安全红线。

第七条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二)主要生产装置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状况;(三)重点工艺、工程和作业的安全风险;(四)有限空间、高温、高压等特殊环境的安全管理要求;(五)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六)火灾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安全红线的具体内容、落实要求和标准,由晋能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细化和明确,并适时公布。

第九条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红线。

第三章安全红线的落实第十条企业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手册,确保安全红线的落实。

第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四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竞赛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第四章违反安全红线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二)擅自改变工艺参数、操作方式等;(三)违反禁止性规定、操作程序等;(四)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六)拒不配合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等。

焦煤集团采掘红线的实施细则

焦煤集团采掘红线的实施细则

焦煤集团白庄煤矿“采掘安全管理红线”现场实施细则一、采煤工作面(10条)1、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不连接(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或移架、移整体托梁前未认真检查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的释义: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连接时,悬移支架支护能够形成一个稳定的整体,稳定性强;若遇特殊情况(如过地质构造、老巷等)时,可以将托梁断开使用,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保证来压时支架的稳定性和坚固性;移架、移整体托梁时,控顶区域内的支架可能会承受很大的压力,造成支架损坏或失稳,必须在此之前对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找好退路,保证退路畅通。

2、进入煤壁侧作业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靠近采高超过1.6m的煤墙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空顶作业的释义:敲帮问顶是工作面生产作业开始前,用撬棍、钢钎或镐等敲击工作面顶板及侧帮,根据发出的声响以判断浮石、离层的方法。

开工前、放炮后、进入煤壁侧作业前每个作业人员必须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和煤壁进行检查,将危石、活矸、松动煤体处理掉。

工作面采高超过1.6m时,煤墙由于受到压力影响、地质变化、煤层结构复杂等原因易发生片帮、甚至引起冒顶事故的发生,在空顶范围内严禁作业,工作面片帮段要及时前移支架、用好护帮板、或采用临时支护等方式等维护好顶板及煤墙。

现场实施细则:松帮后,施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采用钢钎、洋镐等长柄工具进行敲帮问顶,严禁空顶下作业。

敲帮问顶时,要将开裂、松散的煤体及浮渣,垄矸审掉,防止顶板掉矸及片帮伤人。

若片帮超过0.3米宽时,必须打楃棚或带帽点柱进行维护,作业过程中也要随时敲审顶帮,消除事故隐患。

架棚后要及时裱帮,空帮要及时充填;顶板片帮超过0.3m 必须进行楃棚或带帽点柱维护。

3、工作面初采期间支架超高、初撑力不够、迎山戗度不合格,或复合顶板条件下未采取加强支护和稳定性强的连锁支护措施的释义:采煤工作面初采是工作面顶板事故的多发时段,初采、初放时直接顶承受很高的压力,当压力超过岩体强度时,支架受力剧增,顶板破碎,并出现平行煤壁的裂隙,甚至出现工作面顶板台阶下沉,煤壁压碎、片帮等情况,所以初采期间一定要加强支护管理、提高支护质量,确保支架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坚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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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
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
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
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

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
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

副处级以
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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