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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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
论文名称电子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教师姓名何英
研究生姓名孔智韬
研究生学号*********
研究生专业信息与通信工程
所在院系机电学院
类别: B.硕士
日期: 2013 年12 月20 日
评语
注:1、无评阅人签名成绩无效;
2、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批阅,用铅笔阅卷无效;
3、如有平时成绩,必须在上面评分表中标出,并计算入总成绩。

摘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作为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的研究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从事科研工作,难免会遇到涉及专利、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通过课堂中老师的讲授和自己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各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学习,尤其是老师课堂中举的例子,以及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之前专利、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这些对以后的工作学习都非常有帮助。

本论文采用本科毕业论文的格式,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自己的专业——信息与通信工程和一些实际的案例来加强自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对维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最后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关键字:知识产权专利侵权保护途径信息与通信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era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foreign economic,the dispute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more and more involved both at home and abroad,and with the further reform and opening up,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protect our countr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student,we will be go to work and be engaged in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it isl inevitable to confront the problems involved in paten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rough the teacher's teaching in the classroom and I myself learn the knowledge through the Internet,media and other parties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specially the teacher talked the examples in the class,as well as in real life,many companies have the infringement of patent,property rights,.the study is very helpful to the following job.
In this paper,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were analyzed,and explore the way of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specially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thod,in turn,discusse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t the same time,I combined with my own profession,that i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and some practical case to strengthen my understanding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thus maintain a recogni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at last is the measures that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Tort protection metho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1)
1.1.1 知识产权 (1)
1.1.2 知识产权法 (1)
§1.2 专利的定义 (1)
1.2.1 专利定义 (1)
1.2.2 专利特点 (2)
§1.3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
第二章具体案例 (4)
§2.1 通信行业中国与外国专利的纠纷及化解 (4)
§2.2 华为诉讼摩托罗拉、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展示中国企业的骨气 (4)
§2.3 华为中兴专利之战 (5)
§2.3 微软诺基亚变身专利提款机 (6)
§2.4 苹果三星案 (6)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 (8)
§3.1 知识产权保护含义 (8)
§3.2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8)
3.2.1 立法保护 (8)
3.2.2 行政保护 (8)
3.2.3 司法保护 (8)
3.2.4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9)
3.2.5 知识产权人自我救济 (9)
第四章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绪论
§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1.1.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1.1.2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1.2 专利的定义
1.2.1 专利定义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
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分析概述: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

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开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技术能够享受到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使用专利,都必须通过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获得使用权。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专利无效、专利撤销、过期专利等一一被列入专利法律范畴。

只有充分的认识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2.2 专利特点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

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

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1.3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章具体案例
通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全球五大通信巨头中的四家都涉入其中,并且局势变得日益复杂,这说明知识产权是通信业发展绕不开的一个话题。

对于通信企业而言,其不仅需要坚持自我创新,还需要认清知识产权背后的规律,善于用知识产权来尊重他人并保护自己。

§2.1 通信行业中国与外国专利的纠纷及化解
知识产权对于不同领域的影响作用是有区别的,通信业则是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影响最大的领域。

我国通信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迎头赶上的过程。

最早在我国申请CDMA技术的是1990年美国高通公司,而国内公司开始就CDMA技术申请专利则到了1997年,其中有7年的空档期,这是历史发展阶段的遗留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空白期需要支付知识产权成本也是正常的,如爱立信就GSM和WCDMA等对中兴展开诉讼。

在通信领域购买专利许可并不丢人,多方互相许可也是常有的事。

但讨价还价要有筹码,对于中兴通讯而言目前考验其能力的是积累的几万件专利的含金量,因为专利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

高技术的通信领域利润丰厚,我国企业凭借固有的产品性价比优势,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知识产权的较量是需面对的实际问题,我国企业在前几年已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积极扩展专利数量,如今到了检验这些专利含金量的时候。

现在,包括大唐、烽火、亨通等更多的国内公司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同华为和中兴一样,它们在走出国门之后将不可避免地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

作为后来者,惟有分析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坚持自主创新并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才能少走弯路,加快国际市场的拓展步伐。

下面看几个具体里例子:
§2.2 华为诉讼摩托罗拉、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展示中国企
业的骨气
曾几何时,中国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在走出去的道路上遭到外国同业的一次次围歼。

2011 年4月13日晚间,华为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在北京联合宣布双方已就之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达成和解,双方将向各自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摩托罗拉公司将向华为公司支付在其与诺基亚西门子公司(以下简称诺西)收购案中有可能泄露给诺西的华为机密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使用费。

到此,华为公司与摩托罗拉公司之间的跨年大战以华为的完胜而告罄,这与其说是华为的大胜,不如说是中国企业的大胜,是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华为与摩托罗拉的纠纷源自2010年7月。

2010年7月,诺西宣布以12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公司的无线网络业务资产;同月,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华为公司,称其窃取包括摩托罗拉多项新技术在内的商业机密。

20 11年1月,华为一纸诉状将摩托罗拉公司与诺西一同告上了美国伊利诺伊州北方
区法院,直指诺西收购案中涉及华为的知识产权,而摩托罗拉公司有可能将华为的机密技术泄露给将来潜在的竞争对手诺西。

20 11年2月底,伊利诺伊州北方区法院做出裁决,禁止摩托罗拉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向诺西转移华为的保密信息,并要求摩托罗拉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华为保密信息的安全删除检查,同时允许华为对诺西维护摩托罗拉设备的服务记录进行审计等要求。

20 11年4月13日,华为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联合宣布就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达成和解,双方将向各自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撤诉,摩托罗拉将为在收购案中有可能泄露给诺西的华为机密技术向华为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有专家指出,用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其实是为了给摩托罗拉公司留面子。

20 11年4月14日,摩托罗拉公司和诺西达成新的协议,摩托罗拉将把旗下网络设备资产以9. 7 5 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诺西,低于原定的12亿美元。

事情看来就此告一段落。

事实上,摩托罗拉公司和华为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经历。

从2000年开始,摩托罗拉就将华为生产的设备贴牌出售,彼时的华为虽然有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扮演了给人做嫁衣裳的弱势角色,屈尊于别人的名号之下。

时过境迁,经历这场专利案,两家又重归于好。

如此轮回,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华为当然的胜利,更看到了中国企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面对外国老牌大企业时所表现出来的骨气。

§2.3 华为中兴专利之战
华为中兴专利战发起于2011年4月28日,华为起诉中兴侵犯了华为的数据卡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专利,此外,中兴还涉嫌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华为注册商标。

4月29日,中兴在国内对华为提起反诉,指华为侵犯其LTE若干重要专利。

“你告我,我告你”,一个月内,中兴两次面临类似状况。

4月1日,中兴就曾受到全球排名第一的电信巨头爱立信的突然一击。

3月28日还坐在中兴谈判桌对面的爱立信一转眼就以原告身份站上了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法庭,对中兴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随后,中兴也在中国国内对爱立信提起反诉。

身背两起诉讼,有人恐怕要为中兴捏把汗了,实际上,几乎所有人们熟知的IT领域的知名企业都曾诉讼缠身。

在王海波看来,对通信企业而言,“诉讼与反诉讼其实很正常,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然而,类似中兴这样的中国企业能够如此淡定应对诉讼,也经历过交付昂贵学费的过程。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而当年缴纳了“学费”的被动一方华为则成为今天主动出击的一方。

2003年1月24日,当时的网络和电信设备制造业老大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向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法院起诉,指控华为公司在4个方面侵犯其知识产权。

此次诉讼,思科在时机选择和起诉地选择上都花了功夫。

时间刚好选在中国春节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而地点则选在相对保守的德克萨斯东区。

在这场长达1年半的诉讼中,华为最初由于缺乏“斗争经验”,一度在政府、媒体等多个方面处于缺少支持的劣势地位。

后虽通过与3com合作销售产品;在美国主流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技术展会,增加曝光率等方式逐渐扭转了企业形象和诉讼局势,但用新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时机一度被耽误了。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华为也到了“收学费”的阶段了——先是通过诉讼从诺基亚收购摩托罗拉通信部门过程中获得应得利益,又率先发起“中华之战”。

§2.3 微软诺基亚变身专利提款机
在微软总部,拥有专利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

每次员工申请专利都能获得公司奖励的1500美元,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还可获得一个印有专利证书第一页的胸章。

微软对其技术成果始终遵循“专利保护”的原则,不断的致力于新品研发。

楚天金报讯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微软对诺基亚手机业务72亿美元的收购案,正在中国经历关键节点:多家中国本土手机厂商向商务部提交报告,推动这一交易的反垄断并购审查。

这背后,是中国本土厂商与微软、诺基亚围绕专利授权进行的利益博弈,多家手机厂商担心,微软和诺基亚会成为“专利怪兽”,向手机厂商收取高昂的专利费。

今年9月初,微软宣布以72亿美元收购诺基亚设备与服务部门,其中包括价值16.5亿欧元的诺基亚手机技术专利组合的10年使用授权。

今年11 月,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召集了一部分手机厂商,就微软收购诺基亚一事展开讨论。

目前,华为、小米、中兴、酷派等国内手机厂商已明确向商务部提交了报告。

业内的担心主要来自诺基亚。

“如果诺基亚把手机专利业务出售给微软,没有实体业务的牵绊,那它在专利收费方面将会更加激进。

因为收取专利费是行业规则,而且向手机厂商收专利费是天经地义的事。

”上述人士说,高昂的专利许可费,会让利润率本就不高的大多数手机厂商处于亏损状态,国内手机行业会重新洗牌。

“诺基亚拥有智能手机通信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近7000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IT行业研究员说,“一个不再生产手机的企业却拥有大量的手机专利,这不得不引起关注。

”他表示,高额专利许可费对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国手机制造商造成威胁,预计到2017年,中国企业需向微软支付至少38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包括过去销售额)。

“希望商务部能够综合各家手机厂商的意见,减少对我们的影响。

”上述国产手机厂商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表示。

而据业内人士猜测,本土手机厂商主要目的在于,希望减免微软、诺基亚的专利授权费用。

艾媒咨询CEO张毅认为,中国下游手机厂商的诉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受挫态度,中兴、酷派、联想等厂商遭遇更高的专利费可能性是有的,但不会太致命,更重要的是在于“表明自己的态度”。

§2.4 苹果三星案
苹果三星专利案,指的是苹果公司产品与三星产品之间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苹果公司因为三星第一代Galaxy手机与iPhone的相似程度极大,并且在向三星发出专利授权要约遭到三星拒绝以后,将三星告上法庭。

2012年八月份,美加州地方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称三星电子侵犯苹果若干专利,须向对方赔偿10.5亿美元。

对此三星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7日,苹果与三星电子将在圣何塞联邦法庭再次开庭,以重新审理这场双方各具高风险的法律诉讼。

2012年12月19日,三星将撤销在欧洲各国对苹果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

2012年8月,美加州圣何塞法院就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一案做出判决。

陪审团裁定,三星故意侵犯苹果公司多项专利,应向给苹果付10.51亿美元损失补偿。

而苹果未侵犯三星公司任何专利。

法庭官员判决前对媒体表示,陪审团已于今日达成一致裁决。

陪审团达成一致判决仅用
了3天时间,比业界预想时间要短。

由9人组成的法庭陪审团就此案审议了3天时间,实际时间为21小时35分钟。

此前媒体曾预测,鉴于此案的复杂性,陪审团审议过程可能将持续数日之久。

如此短暂的审议或意味着,9名陪审团成员毫无困难地便达成了三星抄袭苹果的共识。

法庭于下午3点40分宣读了判决。

陪审团称,三星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多项实用性专利,以及多项设计专利。

陪审团裁决同时表示,部分三星手机“淡化”了苹果iPhone的商业外观价值。

陪审团指出,三星侵犯了苹果所谓“旋扭缩放”,即展开手指放大屏幕显示内容的专利。

以及苹果的“弹回”专利——当用户向屏幕边缘移动手指,图像会弹回的方法。

陪审团裁定,苹果未侵犯三星公司任何专利,无需做任何赔偿。

判决未涉及任何有关产品禁售的事项。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
§3.1 知识产权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3.2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3.2.1 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

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

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

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

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

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3.2.2 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

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

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

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

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3.2.3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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