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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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来看,对于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

但是我认为,实体正义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人们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结果的正义。

而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实体的正义是依托于裁判过程的正义的。

但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的正义,且不说我们当前的法律存在多少可钻的漏洞,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前面的,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正义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我们往往是无可奈何的。

那么我们来看一些判例法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人们判定一个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主要是依据以往的判例,而当出现以往未出现的新案例时,法官及陪审团拥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那么最终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但是,
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呼唤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实体的真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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