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总结: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不断提高,刷卡消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消费方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X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有过相关的统计,截至201X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4.42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0.25%,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50.10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1.81%;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
截至201X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99张,较上年末增长9.62%。
可见信用卡正被广泛使用。
然而,信用卡诈骗问题便应运而生了。
一、审理情况:总体呈现平稳态势
五年来,本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8件20人,涉案金额为3254620.03元。
信用卡诈骗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且涉案金额巨大,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具体来看,18件信用卡诈骗案的20名被告人都是男性,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6岁,20-30岁的有7人,31-40岁的有5人,41-50岁的有4人,51及以上的有4人。
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被告人都是20-40岁之间的成年男子。
这与其他金融犯罪案件相似,由于中青年男子属于预支消费的主要群体,也就成为了这一类型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
此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且无固定职业。
在20名被告人中,3人为小学文化,占15%;13人为初中文化,占65%;3人为高中文化,占15%。
案发时,多数被告人处于无业的状态,只有少数是个体户、公司职员等,
收入均不高。
二、犯罪类型:各种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类型: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
而就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很大。
(一)恶意透支行为最为多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型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该院审结的18件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型共11件,占55%。
这类型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后,滥用个人信用,这种情况是指使用自己真实的证件及工资证明材料办理了信用卡,个人有偿还的经济能力,却滥用了个人信用,进而构成犯罪。
如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0元信用卡,至案发时该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29396.73元,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卡已欠款,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另一种是恶意申领信用卡,用于挥霍或者套现[1]。
申领人可能无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或者还债、买毒品,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家人、朋友、同事等名义,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
这种情况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非法占有目的更强,性质更为恶劣。
如被告人周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分行苏园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X年6月1日,周某持有的信用卡先后透支5次,透支本金共49969.96元未归还。
恶意透支型的涉案金额较大,11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319862003元,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