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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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凤发[2011]13号)

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2-02-15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12 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我要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稳农固本、转型升级、科教兴县”等战略实施,围绕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强县”目标,促进凤阳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精神,制定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县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

第二章种植业

第三条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小麦高产攻关活动和玉米振兴计划核心示范区建设规模万亩以上的,经省市验收达标合格后,县财政每年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各奖励2万元。

第四条对种植粮食或油料作物单季面积100亩以上的大户,每户每年给予0.5万元奖励;500亩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具有资质的县属种子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良种繁育,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奖补。

第六条对新建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葡萄、草莓、蓝莓、大棚蔬菜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20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

每亩一次性奖补1500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

第七条对新发展露地蓝莓、葡萄等特色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0元。对发展黑豆、黑芝麻、黑花生、黑玉米、黑稻米等名特优新农作物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100元。

第八条对新开发水生蔬菜(水芹、茭白、莲藕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500元。

第九条对新建规模化露地蔬菜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200元;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300元;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400元。

第十条对新建年育苗能力达到瓜类100万株以上、茄果类200万株以上的工厂化育苗经营者,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对新建培育食用菌菌种100万瓶以上菌种场的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对新开发花卉苗木种苗生产基地100亩以上、或控温温室花房500m2以上、或钢架大棚2000m2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三章畜牧业

第十三条对新(扩)建并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且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对新(扩)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3000m2),且设施齐全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五条对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100头以上或羊5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对新(扩)建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七条对新(扩)建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肉禽场、或新建年存栏蛋禽1.5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禽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八条对新(扩)存栏3万只以上标准化种鸭(鸡、鹅)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第十九条对新建特种养殖(蜜蜂、鸽子、鹌鹑等)场(小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

第二十条对获省级以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品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奖补。

第四章水产业

第二十一条对新(扩)建水产品种苗繁育基地,设施配套齐全,连片50亩以上且商品苗种5000万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连片100亩以上且商品苗种1亿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二条对新(扩)建水产品连片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者,连片2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连片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连片1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连片2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第二十三条新(扩)建珍稀特种(除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外的水产品种)养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200万元以上、或青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或小龙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

或湖泊围网养殖1000亩以上的养殖户,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

第五章农业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二十六条对由省、市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大型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对新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基地(场、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规程完成人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对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且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每个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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