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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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分析与解决对策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分析与解决对策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分析与解决对策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版权保护也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仍然存在无法忽视的困境,阻碍了网络版权的正常保护和运营。

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版权保护法制化进程落后在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存在落后的情况。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版权法,但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版权保护执法的缺陷、监管部门职能分散等情况。

这些问题导致版权的侵犯和盗窃现象难以遏制,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严重的困扰。

解决对策:加强版权保护执法,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完善版权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网络版权的执法和监管工作,提高网络版权维权的法律效力。

二、网络平台版权意识薄弱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运营商,其自身的版权意识是影响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平台的版权意识尚未形成,对版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重视。

这种现象在当前社交网络、视频网站等平台尤为突出。

解决对策:加强网络平台版权意识的培养和普及,鼓励平台自觉承担版权保护的责任,建立网络版权保护自律机制,制定网络平台版权保护规范。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难以查处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使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难以检测和追踪,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查处也十分困难。

这种情况导致版权侵权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网络版权保护的行为成为形同虚设。

解决对策: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建立更为先进有效的版权保护系统,提高版权保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对网络版权黑产的打击力度,同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版权保护立法,加强版权保护执法工作。

四、相互利益主体利益冲突网络版权保护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利益主体的复杂问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因为利益冲突而造成版权保护的难度。

例如,版权保护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版权人、平台方、互联网用户等,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因版权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利益冲突。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摘要:网络不但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扩展了人们的眼界,网络愈加发达的今天,网络著作权政策得以不断升级,但是,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

本文基于此,针对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著作权属于互联网时代的特殊产物,从形成伊始,网络著作权就与时代发展密切相关,与传统的书籍作品相比,网络文学作品由于在互联网空间中广泛传播,著作权的保护难度也更高。

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之下,网络著作权领域中的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在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下,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当前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保护问题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其创作的艺术、文学、科学作品的一种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虽然网络文学作品是在互联网中传播,但是就其本质而言,依然为文学作品,具有表现性、独创性的特点。

网络著作权,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首次发表在互联网中文学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

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的,因此,网络著作权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也存在显著的差异:首先,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常常是难以确定的,很多作家并不会以真名示人,而是采用网名或者不署名的方式;其次,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传播速度更加便利,网民只要动动手指即可完成复制,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成本与难度更低。

最后,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大多具有地域性特点,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只需要打开网络、连接互联网,即可将作品转载、复制,因此,其侵权范围也更为广泛。

当前,虽然我国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在网络的发展下,法律的滞后性也开始暴露出来。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上,也存在诸多漏洞,还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网络文学站点、论坛、贴吧大多未设置监督、举报部门,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工作的对策(一)从刑事角度来予以保护当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多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有所变化,并呈现出权利对象多样化、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等新的特征。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身份确定难、证据收集与保存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困境。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应从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体系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1)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

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來越模糊。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

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

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内涵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普及率不断攀升,其快速、便捷、不受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也使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给社会生活及法律领域带来了巨大及深远的影响。

同时。

网络环境也以其独特的结构和特性,使传统的作品存在及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著作权制度所构建的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被打破,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以期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良好规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据此,文章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合理使用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便达到网络环境下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完善一、网络著作权的涵义及法律特点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将其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发展而产生的。

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来看。

传统作品是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在高度网络化的今天,网络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网络作品多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

基于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了:“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也正是因为该特性,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也早已与传统的“复制”范围相异,其复制过程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进行,而且复制后的信息流很难为人所感知。

其次,从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来看,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经过3次修订后,到现在任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虽然只是细节之处,但是有时往往这些细节会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本文分析著作权三个方面的不足,同时给出这些不足带来的影响,以对我们立法人员给予参考。

讲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做一微薄贡献。

【关键字】著作权网络侵犯赔偿标准完善中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做了第二次修正[1]。

之所以不断修订,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使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对作者和著作有更全面的保护.一、中国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要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已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4、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成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体现了创作人的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法缺陷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三次,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现在还应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们在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的重视和对著作保护的决心。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从立法技术层面说任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准确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类型。

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缺陷及改良刍议

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缺陷及改良刍议

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此时 ,刑法不应再 固守谦抑主义精神 ,而应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 ,以实 现其 法 益保 护机 能 ,维 护 刑法 的权 威 。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4 — 0 6
作者简介 :黄 亮( 1 9 9 0 一 ) , 男,江 西吉安人 ,上海 交通 大学 凯原 法 学院2 0 l 3 级硕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 向 :刑 法学。
虚 拟 、开 放 、跨 国界 的特 性 ,又使 智 力 劳 动成 果 的创 作 者 们 叫苦 不 迭 。④ 在 网络背 景 下 ,著 作
为 ( ( T R I P S 协 定 》 )。在 加 入 ( ( T R I P S 协 定 的过 程 中 ,我 国做 出 了塑 造 世 界水 平 和 世界 标 准
的中国版权刑法 的国际承诺 。@ 这一承诺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 ,也推动着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 的草创、改 良和发展 。但是 ,伴 随着 网络时代的到来 ,网络成就 了人类的诸多梦想 ,同时,其
学列 矧 J i n g y u 年 e J 第 o u 。 r _ n 期 a l _
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缺陷及改良刍议
黄 亮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 0 0 0 5 0 )
摘要 :著作权 作 为一项知识产权 ,在我 国经 济社会 发展 中发挥 着重要作 用。随着 网络 时 代的到来 ,著作权犯 罪能够给著作权人 带来更 大的侵 害。严重侵犯著作权 的行 为具备法益侵 犯性和 非难可能性 ,有必要对其进行刑 法规制 。但是我 国 《 刑法》存在诸 多缺 陷,主要 表现 为主观 目的设置不 当、客观行 为范围狭 窄、保护对 象界限模 糊、定罪标 准操作 困难 ,不能充 分发挥 其惩治犯 罪和保护著作权 的作 用。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改 良,应 当取 消主观 目的要 件、 拓展 客 观行 为 范 围、厘 清保 护 对 象界 限 、重 构 定 罪标 准体 系 , 以期 塑造 符合 世 界 水 平和 世 界 标 准 的 中 国著 作 权 刑 法 。 关键词 : 网络 时代 ;著作权 ;改 良

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影视作品还是软件等创作,都面临着被盗版、侵权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现状互联网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品被复制、传播的成本大幅降低,进而培育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滋生。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者很难被追溯和追责,给著作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此外,互联网跨国性的特点,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复杂。

各国法律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跨境盗版难以追究。

二、当前的著作权保护方案为了解决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强化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和执行。

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增加盗版、侵权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维权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多数国家建立了版权管理机构,负责著作权的注册、登记和维权工作。

此外,与互联网企业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加强侵权监测和处理,也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然而,这些措施仍然难以彻底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更新换代快,法律在适应技术变化方面显得滞后,导致其执行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成本高昂,加之互联网的匿名特性,对于小规模的侵权行为,著作者难以维权。

三、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解决方案鉴于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需要采取一些新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方案:1. 引入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将版权信息嵌入到数字内容中,使其成为不可见的标识。

这样一来,无论内容如何被复制、传播,版权信息始终存在,侵权者难以毁掉或篡改这些信息。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著作者追溯侵权者,并提供证据。

2. 强化跨国合作:在互联网时代,跨境盗版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著作权保护的合作机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保护著作权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面临的挑战1.1 无孔不入的网络传播网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网络传播的无孔不入,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极快,且不限于地域和国界,因此著作权面临着更多、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如盗版传播、网络抄袭等。

1.2 技术手段的普遍使用目前,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手段,可以将原本数字版权保护的著作物在不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下,进行复制和传播。

比如,多媒体著作的复制、转码等技术,使得网民在侵犯著作权之后容易逃避监管。

1.3 法律环境的滞后现有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制度与网络环境的发展速度不匹配,难以应对新出现的网络传播方式和技术手段。

此外,现有法律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也存在不一致性和不足之处,制约了对侵权者的打击。

二、法律的作用及问题2.1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是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规章,规定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既强化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也保护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规定的条款很难适应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需要,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与网络环境相关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2.2 信息产权保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我国还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合同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规从“技术保护”和“法制保护”两方面着手,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首先,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模糊不清。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这为著作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带来了不确定性。

一些使用者往往因为对合理使用的概念不清楚而陷入诉讼纠纷,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达成协议的利益关系变得紧张。

其次,相对于国际上同类法律,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在现行法律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以个案形式进行解决。

这给国内的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带来了困扰,也造成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再次,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数字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缺乏相应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使得数字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应对合理使用进行精确定义,明确界定标准,明确规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具体情况,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争议。

其次,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范围。

例如,对于教育、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批评、讽刺、取笑等公共利益需要和个人学习、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行为给予更大的容忍空间。

再次,完善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规定。

应当结合数字化环境的特点,明确规定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著作权法在数字化时代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法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认知水平,增强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作意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总结来说,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目前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定义模糊、适用范围狭窄和对数字环境需要的不足等方面。

为了完善该制度,应当明确标准和界定,扩大适用范围,完善数字环境下的规定,并加强宣传和教育。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勃兴,使人类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互联网席卷着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

也正式因为互联网的无限复制性,全球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人类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传统的法律结构以巨大的打击,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的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张。

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特别是对网络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探讨日益被提上日程。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完善互联网以及信息网络产业快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屡屡发生,主要表现为:1、网络作品著作权,传播权屡被侵犯。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它是网络作品中最重要的,也是特被值得关注的一项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

2、域名抢注争端成为焦点问题。

域名本来是一种引导用户进入网络站点的外部地址代码。

随着网络商业化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域名持有人及起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标识性功能,从而域名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标识类客体之间的冲突。

3、许多中国的知名企业对自己的域名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网络和法律知识是网络知识产权屡被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曾经有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海外被抢注的域名达600件,更为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对自己的名称在网上被抢注却全然无知。

4、中国法规不健全,司法难度大。

我国至今尚无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对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我国仍采取参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解决争议与纠纷,这给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许多挑战。

例如,典型的管辖问题,即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如何确立权利人,如果被告不认罪怎么办,还有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来源,侵权者,网络服务者应各自策划能够承担哪些责任,等等。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市场保护三种机制。

然而,这些机制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这些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首先,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及时性和灵活性。

由于法律保护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时间较长,难以满足当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变革的需求。

另外,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对于诉讼成本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难以有效维权。

二是执法难度大。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却存在着执法不力的问题,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有效打击。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隐匿性高、边界模糊的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处理。

针对法律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要加强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变革。

同时,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力度,适当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判决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三是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往往成为限制其维权的一大障碍。

因此,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增加维权补贴等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维权负担。

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行政执法难度大。

和法律保护机制一样,行政保护机制也面临着行政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创新保护不足。

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对著作权登记的审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和传播,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有效保护这些作品的权益。

针对行政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

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

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

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

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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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张灵敏[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权益失衡情况依然存在,尤其在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授权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此,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其适用方式等措施,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82-03[作者简介]张灵敏,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10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people with extremely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with much puzzling.In term of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our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play good standardized role in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However,the system still exposes a lot of deficiency,for instance,unbalanced rights and interests,in particular,imputation principle,damage compensation,licensing scheme,and rights restriction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dop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seek the permission through market,further expand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and legal permission and standardize their applicable ap-proach so a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maturity of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Key words :internet;copyright;legalprotection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WTO 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等。

二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是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四是2006年修正的《网络著作权解释》和2002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著作权解释”)等。

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虽然这个法律体系已相对完善,但在一些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仍然捉襟见肘。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

根据《网络著作权解释》第4条的规定,过错的内涵有两个方面:其一,需要有明知的故意,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二,如果权利人基于掌握的证据事先告知网络服务者存有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补救,则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具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追究共同侵权责任。

经济与法|Economy and Law183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2.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其直接受益人是报刊出版者、录制者、广播组织等作品的传播者。

《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3条也明确了该制度。

3.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该条例第12条还进一步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一)管辖权规定较为混乱,容易引起管辖争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网络著作权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里,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指的对象是什么?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并且,《著作权解释》第4条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著作权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如此规定给人以管辖混乱之嫌,使管辖争议在所难免。

(二)侵权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尚需细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

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获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中来考虑。

不管网上传播对报刊的发行率是否有益,网络传播都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得失息息相关。

假如作品经上传到网络传播非常迅速致使无人购买报刊、杂志,使得报刊、杂志发行率大大降低时,即可判定版权人存在损害之事实。

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

鉴于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

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

但是,就网络著作权侵权而言,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此外,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无疑会给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带来隐患。

(三)法定许可范围较窄,无法适应网络作品转载现状考虑到网络时代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以及媒体摘录网络转载作品的现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曾对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作了很大的扩张。

对于草案第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对于不涉及时事性的文章或者作品,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声明,不得传播。

然而,这样的规定不仅过于笼统,较之之前的规定有很大的重复性,并且对纸媒转载网络作品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导致对涉及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案件无明确法条可循的局面。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完善(一)明确管辖权规定,减少管辖争议为了解决前述管辖权混乱局面,建议将管辖权加以确定,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并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应该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不明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服务器等设备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可以认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等设备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为了保证办案的质量,在级别管辖方面也应根据计算机网络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184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二)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损失计算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运用全面赔偿原则来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即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费用。

对于该如何确立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看法不一。

有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权利者为了获得过高赔偿额而滥用诉权。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斥其他辅助的计算方法。

也有观点认为,网络侵权的赔偿应当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数额标准,目的在于有效地震慑以及遏制日渐普遍与蔓延的网络侵权。

还有观点认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要进行财产权赔偿,而且要进行人身权赔偿,以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充分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人应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此外还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上不封顶,且规定最低赔偿数额。

(三)适当扩大法定许可范围,建立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权益的动态平衡为了让使用者在更为宽松的条件下得到更多的“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就必须相应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即从立法上扩大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建立强制性集体许可制度等,如对复录设备、存储媒介物征收个人拷贝版税和复印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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