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_张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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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1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3月 Vol.2No 11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Mar.2004
收稿日期:2003-10-18
作者简介:11张发昌(1962-),男,河南禹州人,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研究;21
姜良纲(1963-),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鲁西监狱党办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31牛汉珍(1963-),河南项城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
张发昌1
,姜良纲2
,牛汉珍
3
(11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北京101601;
21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济宁273571;31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性化管理;罪犯权利;价值取向;治监方略;行刑理念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4)01-0015-05
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
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5中国改造罪犯状况6白皮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6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把罪犯当人看待0等等传统表述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逐渐淡化,/人性化管理0等概念日益流行。
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0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
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而今天所说的/人性化0,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似乎更多地具有中性的色彩。有的学者指出:/工业社会的资产形成是工厂,管理则是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强调统一纪律、效率,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是经济人。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则是自主人,其特征是人除了满足自身生活的物质需求以外(指人类经济生活的总体进程言),还可借以实现其人类自身更高层次的追求。0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其评价的尺度也增加了各种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目的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为了更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而人性化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性概念,比如人们常说的建筑设计/人性化0、服装设计/人性化0、电脑/人性化0、甚至机电开关的/人性化0等等,表现出很强的人文属性,其核心是尊重和满足人们的生活与精神需要。显然,人性化这个概念,已经剥离了/人性0本来蕴含的政治意义和哲学意义,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与通常的/人道0相关联的概念,而是更糅进了人们对当代生活方式的一种价值追求。如果说/人性0以及/人道主义0是一个较高层次的哲学、伦理学概念或政治概念的话,那么当前人们通常使用的/人性化0一词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管理学和生活化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既是人道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现代生活方式或现代生活质量的物质或精神的一种
16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
取向。它往往与具体的生活现象相联系,同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不是一回事。因此,我们不应该一提/人性0就神经过敏,不加区别、不问语境地将之简单地与资产阶级人性论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没有必要在性善性恶的哲学层面上纠缠不休。在看到/人性化0时候,我们一定要弄清是在什么背景、什么意义、什么范畴内使用这个概念的,这样才不致于造成误解和分歧,才能避免产生无谓的质疑和争论。
从目前的具体实践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硬件和人文氛围上,注重绿化、美化,使之更适合于人的生活需要,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等等;二是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三是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制定有关的规定,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等;四是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在增进心理相容的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转变。
基于以上的概念辨析和实践基础,我们认为可以作出这样一种认识和理解: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一个政治或哲学概念,而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在从管理学的角度谈人性化的时候,并没有也没必要排斥或否认从其他方面(诸如政治学、刑罚学等)认识和把握监狱工作。/人性化0中的/化0,既可以理解为静态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带有方向性或趋向性的过程。监狱管理中的/人性化0,与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通用的/人性化0一样,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后一种动态的含义。监狱人性化管理,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理念;从实践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活动方式;从地位、功能和价值论的角度讲,它是整个狱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监狱改造工作的一种手段。换言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行刑的过程中,对罪犯实行的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以细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和依托,以保障合法权益、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与其他改造手段紧密融合、相依相成的组织活动。这种组织活动或管理方式的核心,即在于其基本依据的确立与实现。这样,用具体的、联系的观点,将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始终置于现实的法制的背景下和改造工作的整体中去认识和把握,就与历史唯心主义以及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区别开来。
二、实行人性化管理是保障罪犯权利的重要举措
在当代世界人权理论领域,将人权区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传统分类方式,正逐渐被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所取代,这种分类方式将国家的人权义务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第二,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他人对个人权利的分割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愿望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以上人权而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相互排斥,各种人权义务尽管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都是权利的一个侧面,而国家负有针对这些侧面采取措施的全面性义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按照以上对国家人权义务的分类方式,代表国家依法行刑的监狱,在对罪犯从事管理教育活动中,也应当注意从尊重、保护、满足、促进四个方面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而对罪犯实施人性化管理,正是实现这四种保障的重要途径。
(一)人性化管理的基点和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尊重罪犯人格。监狱服刑罪犯的自由权虽被依法剥夺,但其在人格上是和一切公民平等的。保障罪犯人权,最起码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并将之贯穿于监狱的所有工作中去。监狱采取强力措施严禁人民警察打骂体罚罪犯,倡导文明礼貌用语,警示克服/管教忌语0等等,就是这种尊重的具体体现。
(二)人性化管理的基本框架是依法治监、秉公办事,这也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主体内容。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随意和漫无边际的,人性化的丰富多彩的实践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有序展开。因而依法治监构成人性化管理的总的框架。同时,我国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非常重视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障。国家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而广泛的体现。其中,有关法律既规定了监狱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的职能,也清清楚楚地明确了罪犯享有的相关权利。5人民警察法6、5监狱法6中关于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等禁止性条文,更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权利予以保障的鲜明例证。监狱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公开狱务,公布和推行强化监督的措施与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罪犯落实生活处遇、劳动保护以及控告、申诉、检举等各项权利的途径,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监狱长接待日制度等,对罪犯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