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约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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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约束管理制度
1 Women and Children ’s Hospital
1.目的
规范不能自主控制行为需要保护性约束的患者管理,确保患者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
2.范围
医院科室/部门、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防者。
3. 定义
3.1 约束具:是指约束患者躯干及四肢的器具。
3.2 保护性约束患者:指因心理、生理等原因造成不能自
主控制行为需要保护性约束的患者。
4. 内容
4.1 应用指征:需要保护性约束的患者,其他帮助性措施
(如镇静、止痛和安慰、家属陪伴等)无效的情况下使用。
4.2 使用原则: 文件名称 保护性约束管理
制度
版本号 2016-10-A 文件编号 QFE/JCI-M-2016-
100
总页数 共2页 制定部门 护理部 生效日期
4.2.1医护人员应尊重每位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其中包括不收约束的自由,除非有明确的指征,当患者拒绝采取约束措施时,应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以便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2 身体约束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只有在患者必须使用约束时才能实施。
4.2.3 进行身体约束时必须遵循对患者伤害最小、保障安全又能达到最好效果的原则。4.2.4实施约束前,必须由医生对患者进行评估并下达医嘱后,才能使用约束具。
4.3约束流程:
4.3.1知情同意:医生向患者/家属讲明使用约束具的目的和必要性,由患者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本次住院期间均有效。
4.3.2医嘱:凡保护性约束患者,须在临时医嘱栏中下达医嘱(注明起止时间)后方可执行,医嘱时效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后重新评估是否仍需要保护性约束,若仍需要保护性约束则再次下达临时医嘱。
4.3.3实施约束: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约束具及约束部位。
4.3.4 记录:医生在病程中记录约束的原因,责任护士
在《约束具使用记录单》或《护理记录单》中记录
约束部位及开始时间等。
4.3.5 解除约束:患者的保护性约束指证消失,护士通
知医生,医生评估后下达解除保护性约束医嘱,护
士及时解除约束具并记录。
4.4约束中的管理要求:
4.4.1资质:约束具医嘱必须由主管/值班医生开具,由经过培训的执业护士执行。
4.4.2部位:使用约束具时尽量避开输液部位、手术切
口及皮肤破损处。注意患者的卧位舒适,肢体置于
功能位。
4.4.3观察:护理人员要加强对患者的观察,每小时巡
视1次,评估约束部位皮肤、血液循环、约束具位
置、患者生活上的需求,病情是否允许终止约束等,
并每2小时在《约束具使用记录单》或《护理记录
单》记录1次。
4.4.4 陪护:除ICU外,被约束的患者须24小时留有陪人。
4.4.5约束具使用:正确使用所有的约束具,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易于取下。
4.4.6尊重患者权利: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务人员
医德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充分尊重患者及
家属的价值观、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注意对患者
个人隐私的保护。
4.4.7异常事件:按照《异常事件报告管理制度》规定
上报约束异常事件。
4.5 注意事项:本制度不适用于治疗、操作、检查期间
所要求的临时制动,如牙科操作、深静脉穿刺、手术、
儿童操作等。
5. 相关文件:
5.1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第五版)》
5.2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5.3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5.4 《异常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6. 使用表单及附件:
6.1 《约束具使用知情同意书》
6.2 《约束具使用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