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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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的编修

明代各朝例相当多 ,律反成具文 1.《钦定律诰条例》:均属死罪规定 2.《问刑条例》:作为常法与律并行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 期限的规范。 “真犯” 指情节、性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 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 些性质、情节不 太严重的死罪,判刑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时再行处理,并 可比五年徒论赎。 4.《充军条例》:明代减死之刑以充军最重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二)《御制大诰》的颁行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 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也起到了宣传法制 的作用。 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偏重于惩治贪官与 豪强。 太祖一死,不久便被后人抛弃不用。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李善长字百室,定远人。位 居六公首位,“制词比之萧 何”。 《明史· 李善长传》:“少读 书有智计,习法家言”。 吴元年受命修律,任律令总 裁官。



刘基,字伯温,青田人。十 七岁师从处州名士郑复初学 周程理学。 《明史· 刘基传》:“吾子房 也”,“数以孔子之言导 予。”


“帝幸汴梁…基谓宋、元宽 纵失天下,今宜肃纪纲。” 吴元年任议律官,与李善长

2.理学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朱熹 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朱熹(1130-1200) 字元 晦,婺源人。远宗孔孟, 近绍周程,集理学之大成。


存天理灭人欲
德刑关系:德礼政刑同时 并举,各有对象,以政去 刑、以礼去政、以德去礼 执法以严为本 主张恢复肉刑

3.明初对先代法律思想的继受

(1)对法家法律思想的继受
朱元璋通过宰相李善长,继受了法家以刑
止刑、严刑峻罚的思想。 善于法、术、势的综合运用,法外用刑, 严禁朋党,注重树立皇家的不测天威,维 护皇家尊严。

(2)对程朱理学法律思想的继受
通过刘基等大臣,继受了朱熹徳刑并举、
礼法结合、执法以严为本、主张肉刑等法 律思想。
(二) 明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2)“明刑弼教”与“德主刑辅”的 区别:德、刑关系的发展变化(宋以降)

宋以降:“明刑弼教”中德刑并重,从而有 别于汉唐“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朱熹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他有意 提高了德、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 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 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与朱元璋出身、亲身经历和官场现实有关。 《明太祖实录》:“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蠧害
吾民者,罪之不恕。”

重典治民的思想

《周礼· 秋官· 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 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出五刑酷法以治之”,“刑不得不猛”。
“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端”,“欲民畏而不犯”。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所谓 “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 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思考题:
1. 简述《大明律》内容上的变化、特点与影响。 2. 简述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朝的“专任法治” “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 弼教原则统一。

(3)“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①“重典治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 问题:“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②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 ③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形态。 ④官吏“多违定律、专务深刻”、“益肆诛 戮”,不仅不能“警醒愚顽”,反而引起 “顽民不服”。 ⑤ 《明史· 商辂传》:“商贾不安于途,庶民 不安于业”

3.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 则 (1)“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
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 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 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 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 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 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 犯的犯罪处罚。
回顾1:简述宋代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1)为了消除五代以来苛政酷刑的影响,宋朝立法崇尚宽 平,强调恤政慎刑、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 罚。 (2)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 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 (3)《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 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 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 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 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 决臀杖七。 (4)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 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5)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因此,折杖法 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 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 时三十年。 1.吴元年律 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 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 元年律令。 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 体例的变化。 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 于百姓周知通晓。
(2)“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 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 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 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 “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2. “重典治国”的原则
(1)为什么要重典治乱世
“反元政,尚严厉”
豪杰蜂起,军旅未息。
“民经乱世,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
长期战乱,社会经济走向崩溃。
社会矛盾尖锐,农民因土地、赋税问题而反抗。
巩固皇权的需要。
(2)“重典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

重典治吏的思想
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

1. 理学的发端与承继:周程理学
周敦颐的《太极图说》、《通书》:推明 阴阳五行之理,明于天而性于人者,了若 指掌。” 程颢:“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 于天地间。”天地之间,只此一理,所有 一切都是此理演变的。 程颐:只要懂得“三纲五常“,则“百理 皆具”;“天讨有罪”、“天命有德” 与儒学一脉相承,都在于维护“三纲五常”
回顾2:简述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
(一)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1.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 2.刑罚适用中多百度文库有民族传统内容。
第六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1644)

公元1368年,原红巾军领袖朱元璋在南京称帝, 建立明朝。同年,朱元璋率军北伐,元灭亡。明朝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王朝,统治了276 年。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 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 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 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 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 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明朝取 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 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历经三十年的更定和修改,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并 颁行全国。 作为明朝的一代大法,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 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经这次正式颁行以 后,继任各代未再对律文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2.洪武六年《大明律》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 员,每天给他讲解唐律2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考。 洪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 二月成书,编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将《名例律》放在最后,律文也 增至606条。 这是《大明律》的正式制定。 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洪武九年以后,《大明律》又经过数次修改。 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大臣进行全面整理修订,将《大明律》 改定为7篇,30卷,460条,又改《名例律》为首篇。 经过这次整理修订,《大明律》基本篇章体例内容基本定型。
本章导读:
本讲主要内容:
第九章
第一节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1328-
1398)濠州钟离(今安徽
凤阳)人,出身贫寒,
年16,父母死于瘟疫, 乃入黄觉寺出家,1720岁曾托钵行乞于淮西。
(一)朱元璋立法思想源流考: 1. 受法家和程朱理学的影响
1. 2. 3.
“明刑弼教”的原则 “重典治国”的原则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
1.“明刑弼教”的原则
(1)什么是明刑弼教
明,严明。刑,刑法。弼,辅助。教,
教化。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
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 不能收到的效果。
(2)“明刑弼教”与“德主刑 辅”的区别
第一节 明代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5. 《大明律》内容上的变化、特点与影响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 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 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 《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 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 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 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 《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 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 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德主刑辅:“德”为“刑”纲,
“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 于次要、辅助地位。
明刑弼教:以宋为分期,其含义有
不同,体现出刑德关系的发展变化。
(2)“明刑弼教”与“德主刑辅” 的区别:德、刑关系的发展变化(宋 以前)

宋以前:“明刑弼教”附于“德主刑辅”之后, 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德刑关系是德制约刑,明刑弼教与德主刑辅区 别不大。 例如汉唐“宽刑轻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德主刑辅”(以首先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 辅),“德体刑用”(以首先教化为本体,刑 罚惩处为其服务),“明德慎罚”(提倡德礼, 谨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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