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领导胜任力测试办法(0421)】如何提高领导胜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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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领导胜任力测试办法(0421)】如何提高领导胜任力税务系统“数字人事”文件之七: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推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能力建设,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能力不够的危机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一刻不停增强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数字人事”促进税务干部全面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是指税务系统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岗位胜任力,是指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勤政务实作风,达到并
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领导决策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落实执行能力等素质能力要求。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着重提高履行领导、谋划、推动、
落实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其他领导干部要重点围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任务,紧密结合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及时更新知识、增强素质、提升能力,在服务管理和岗位履职中切实加以运用。

第四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管理、能力导向、公正权威的原则。

严格标准,按照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制定实施统一完善的岗位履职素质能力测试大纲和标准。

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管理法律规章和监督管理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岗位胜任力测试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能力导向,按照干什么、学什么、考什么,干得好、学得好、考得好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考试测评对建设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导向激励作用。

公正权威,按照税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要求,严格测试标准、内容、程序和要求,确立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岗位能力测试品牌,形成引导效应有力的领导岗位能力考评体系。

第二章对象内容
第五条根据领导干部职务级别,岗位胜任力测试包括司局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3个职级层级,按对应的能力要求明确测试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司局级领导干部,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领导决策能力和服务管理能力,目的是检验税务系统高级领导职务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面实现税收现代化、全面深化税收改革、全面依法治税和全面从严治队形势任务下,实施正确决策,推进科学管理,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特别是考核主要负责同志推动税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服务能力。

测试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处级领导干部,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组织管理和落实执行能力,目的是检验税务系统中级领导职务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素质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思维能力、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测试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依法办事和执行操作能力,目的是检验税务系统基层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岗位能力和操作技能。

测试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第九条各职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采用适当调整部分难易程度、指定答题和附加试题等方法进行实质区分。

第三章时间方式
第十条税务总局、省级局、地市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厅局级、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每年组织1次,具体时间一般安排在4月份第3个星期六举行。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采取百分制,闭卷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在职的副厅局级、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参加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且成绩合格,作为提拔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有效期3年。

无特殊原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不参加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或参加测试但成绩不合格,或参加测试成绩合格但超过3年有效期的,不得提拔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税务总局印发开展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考试测
评 __,明确测试时间、地点、参考人员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事项。

(二)个人报名,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制、提交
报名表(见附件4)。

(三)资格审核。

总局、省级局、地市局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公布参考人员名单,发放准考证。

(四)组织测试。

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岗位
胜任力测试。

(五)成绩反馈。

总局、省级局、地市局人事 __门,将测试成绩以适当方式通知参考人员本人,并记入个人成长账户。

当年参加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可以继续报名参加测试。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将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严格领导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
抓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素质能力不断提升。

第十六条上级税务机关人事、 __门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测试工作严密、有序、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制度,推进测试组织、命题组卷、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组织编写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标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大纲。

坚持内外结合,组建专家队伍,负责统一命题组卷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按照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
试的要求,组织开发标准化、系列化、实用型、适用于不同层次领导干部学习使用的教材体系,并做好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题库建设。

第二十条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促进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素质能力测试不断改进、持续完善。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的监督工作。

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税务系统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正
式干部,可以报名参加相应层次的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以取得提拔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国税局系统按照本办法执行,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司局级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考试测评体系
附件2
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考试测评知识体系 11
附件3
科级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考试测评知识体系
12
13
附件4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报名表 14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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