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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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作者:王富民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4期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否则就会超出边界。
现代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权力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以期使权力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正常有序运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建设国家监督体系,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的不足也随之凸显出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权及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就设置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
《共同纲领》中提到,要在县市以上设立监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予以纠正。
上世纪50年代以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非正常化政治活动使得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遭到破坏,监察体制也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迅速繁荣,社会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监督体系的落后使得腐败问题开始抬头,监督力量的不足造成了违法违纪却逃避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下大力气开始重新建设国家监督体系,于上世纪80年代再次设立监察部,为国家建设保驾护航,顺应了时代需要。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体现出一定的规律,如监督机构具有多元性,建国以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主要有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监督等。
总体上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监督范围具有叠合性。
2016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对象。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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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指对国家监察机构进行深刻调整和改革,以提升监察机构的能力、效率和透明度。
这类改革通常涉及国家监察法的制定或修改,以及监察体制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方面的调整。
以下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基本内容:1.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独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原有的审计、纪检等机构独立运作,拥有更广泛的调查权力。
2.扩大监察范围:将监察的范围从仅限于公务员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3.设立反腐败专门机构: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打击,设立反腐败专门机构,加大力度打击贪污、受贿等行为。
4.赋予更大调查权力:赋予监察机构更大的调查权力,包括对涉嫌腐败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拘留、取证等权力。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监察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意义:1.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通过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国家对权力的监督,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2.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信任:打击腐败,加强监察体制,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增加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
4.优化政府运行机制: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政府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廉洁的服务。
5.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助于建设法治国家,强化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深入推进。
总体而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构建更为健全、高效、廉洁的监察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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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探析作者:李永军来源:《理论导刊》2017年第04期摘要: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是隶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行政监察体制,其在实践中弊端甚多,难以切实发挥监察作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变行政监察为国家监察无疑是一种可行思路。
在此思路下,需要着重解决监察资源整合、独立行权、党纪与国法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并在制度建构上体现其设置合法性、自身运作合理性以及运用国法时与党纪的同向性。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监督与制约;监察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08-04基金项目:2015年度江西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儒家人权思想研究”( 15FX2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永军(1987-),男,安徽临泉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制度史学。
一、现行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1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缺少独立性,监察效能低下。
行政监察机关级别低,无法行使独立监察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由此可知,行政监察机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如果要向本级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派驻监察人员,还需要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由此,根据级别,其很难监督本级政府领导人员以及同级行政部门行为,而且其外派人员还要本级政府予以批准,这就使其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
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被虚化。
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主旨所在、原则遵循及其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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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2021年6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33No.3Jun.2021收稿日期:2020-09-2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编号:19VHJ00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规与法律的协调机制研究“(编号:16FXB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编号:3262018T22)㊂作者简介:郭世杰(1985-),男,河南柘城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制度㊁刑事法学㊂监察法律制度改革(二篇)之二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主旨所在㊁原则遵循及其基本思路郭世杰(国际关系学院㊀法律系,北京㊀海淀㊀100091)摘要: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初步实现了监察的理念㊁体制㊁机制和方法等与时俱进,主旨在于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体制,贯彻落实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注重对腐败惩治和预防并举,突出主责主业和自我监督㊂基于反腐败斗争现实需要和监察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需求,监察改革要坚持遵循的原则,实现监察与纪检衔接协调,立足国情与党情,更加独立与专业㊂关键词:国家监察;党内监督;制度改革;基本思路;根本遵循中图分类号:D630.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8-4533(2021)03-0062-08DOI :10.13975/ki.gdxz.2021.03.008一㊁新时期监察制度改革的主旨所在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是在扬弃我国数千年监察制度实践优劣基础之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经验而提出的重大举措,初步实现了国家监察制度在理念㊁体制㊁机制和方法等方面的与时俱进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与颁布,将监察对象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整合反腐败的有力手段和丰富资源集中赋予新组建的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家监察体制的确立㊁监察体系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成都具有重大意义㊂(一)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体制监察制度改革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是由社会发展的时代形势决定的㊂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形式的全球化,中国的市场经济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整体社会形势趋于多变,外部环境错综复杂,这就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加大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提高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加强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目的在于全面26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因此‘监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改革要 构建集中统一㊁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这是制定和实施‘监察法“㊁贯彻和落实监察工作部署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㊁反腐败斗争的直接依据和基本思路㊂监察制度改革,一方面,整合了我国之前分散的人大监督㊁司法监督㊁行政监督㊁审计监督㊁政协监督㊁群众监督㊁舆论监督和党内监督等种类繁多的监督机制,避免了监督主体和监督权力的过度分散;另一方面,实现了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全面合署办公,形成党纪调查权㊁政务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威高效反腐体系㊂例如,对同时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贪污贿赂㊁失职渎职等案件,监察机关可以同步启动和同时开展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并且审查和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具有在后续司法审判阶段使用的资格㊂监察制度改革追求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也是由监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的㊂纵观建国后监察体制的演变过程,我们曾经一度放弃建国初期高规格的 大监察 模式,转而采用单纯行政领域的 小监察 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监察范围狭窄㊁监察手段单一和监察资源匮乏等诸多弊病,无法适应党和国家卓有成效地反腐败政治需求和时代任务㊂因此,新时期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一方面特别强调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扩大监察范围㊁扩充监察手段㊁扩张监察资源等一系列举措使得监察机关的地位大为提升㊁权威性明显增强,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实现了全面合署办公,形成 两块牌子㊁一套人马 的工作格局,能够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形成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㊂(二)贯彻落实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靠路线㊁方针㊁政策和 三反 五反 整风 等运动来规制腐败;在进入建设稳定阶段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大量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定颁布,中国开始坚定地走上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的道路㊂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同样旗帜鲜明地践行了制度反腐㊁法治反腐的理念,立场坚定地贯彻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㊂在国家监察体制层面,无论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决定在北京市㊁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还是2017年决定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和法制框架内进行的,与中国反腐的制度化㊁法制化和规范化趋势保持了高度一致和精准契合㊂在国家制度层面,一方面,自十八大以来党根据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经验针对性地制定和修改了150多部党内法规,既使得反腐败工作有据可循,又大致建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坚强保障㊂另一方面,党高度重视有关国家监察的立法工作,领导立法机关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通过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并确定了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㊁基本原则㊁主要内容和具体立法工作的时间表㊁路线图㊂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监察法“出台使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和制度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制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满足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㊂在具体机制层面,‘监察法“在明确赋予监察工作人员调取㊁搜查㊁查封㊁扣押和冻结等广泛权力的同时,还创制出 留置 措施以取代党内法规中的 两规 和国家法律中的 两指 ,体现了具体制度建构时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贯彻和落实㊂‘监察法“建构的留置制度明确规定了留置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细化了被留置人的饮食㊁休息㊁住宿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完善了留置措施执行时的录音录像等监督手段,既在形式上符合了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国际人权标准和现代法治标准,又在实质上满足了遏制和惩治腐败的形势需要,36极大地保障了被调查人的权利㊂(三)注重对腐败惩治和预防并举腐败治理策略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作针对性调整,因而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㊂建国初期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着眼于预防,目的在于维护党规党纪和弘扬清廉党风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纪检监察工作开始侧重于惩治,目的在于迅速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例如经济职务犯罪㊂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和所有制经济种类丰富,单纯惩治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反腐败的实际需要,惩防并举㊁标本兼治的策略开始形成并在接下来几十年的反腐败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㊂与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范围也逐渐扩大,党风廉政建设㊁组织协调反腐败和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成了纪检监察的中心工作㊂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一再强调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具体方法是 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 ,于整体上明确肯定了惩防并举㊁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策略㊂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之间的关系,在坚定严厉惩治腐败以有效控制腐败蔓延的同时,还应当特别关注与之配套的制度建设以在体制机制层面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旗帜鲜明地肯定和采纳了惩防并举治理腐败的策略㊂‘监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 标本兼治㊁综合治理 ,具体而言是指,强化监督问责㊁严厉惩治腐败以实现 不敢腐 ,深化改革㊁健全法治㊁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以追求 不能腐 ,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最终达到 不想腐 ㊂预防意在 治未病 ,惩罚则是 治已病 ,‘监察法“第11条在赋予监察机关监督㊁调查和处置职权的同时还要求其兼顾预防和惩罚㊂其中,预防是指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㊁秉公用权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视情况进行问责或提出监察建议;惩罚是指 对涉嫌贪污贿赂㊁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权力寻租㊁利益输送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并视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㊂(四)突出主责主业和自我监督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纪检监察机关一直存在职能分散和任务泛化等问题,因而无论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都重视职责的准确定位和合理界定以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从 包打天下 到 转职能㊁转方式㊁转作风 演进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 纪检机关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㊁铁面执纪㊁严肃问责㊂ 在党领导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进程中,监督㊁执纪㊁问责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监察机关的全新职责定位,初步实现了监察机关从职责功能泛化到主责主业突出的全面转变,这是集中反腐力量以夺取反腐胜利的重要保证㊂例如,‘监察法“第3条将各级监察机关在性质上界定为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其主责主业在于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㊂监察机关主责主业的明确,使得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责功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保持了高度的协调一致,更有利于两者无缝衔接地合署办公,实现反腐力量整合和反腐斗争胜利㊂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监督㊁执纪㊁问责被明确作为各级监察机关主责主业的背景下,一方面,监察机关要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另一方面,监察工作人员要以更高的标准㊁更严的纪律来要求自己,做到忠诚坚定㊁担当尽责㊁遵纪守法㊁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㊂对此,2014年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专门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2016年中央第十轮巡视明确将纪检监察队伍组成人员列为巡视对象;2017年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先后通过,使得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㊂在国家法律层46面,‘监察法“第54条确立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要求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和接受民主监督㊁社会监督㊁舆论监督;第55条则进一步补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要求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㊁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和建设忠诚㊁干净㊁担当的监察队伍㊂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通过使得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了明确㊁全面的法律依据,也是对监督机制的具体落实与坚决贯彻㊂二、监察制度改革的原则遵循‘监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㊂从党顶层设计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逻辑脉络来看,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从行政 小监察 的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推行监察全覆盖㊁无死角的国家 大监察 ,规划和构建兼容的监察制度体系㊁统一的国家监察立法㊁高效的国家监察机构和科学的权力制约机制,是监察制度改革的宏观制度逻辑和基本脉络㊂因此,国家监察与党的纪检彻底分离并不具有可行性,那样会导致国家监察紧贴政府工作,越做越宽;而纪委监督只管党内事务,越做越窄㊂为适应当下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需求,为适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需要,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纪机关要实现全面合署办公,谋求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构建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㊂从党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来看,党的领导是顺利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保证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常委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与审议通过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㊁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㊁十九大继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旗帜鲜明提出 构建党统一指挥㊁全面覆盖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㊁民主监督㊁司法监督㊁群众监督㊁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㊂自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伊始,直到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其中,这是改革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㊂从党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还是‘监察法“都全面贯彻和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坚持了党对国家监察立法的领导㊂2018年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列明 立法工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㊁有序渐次展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㊁山西省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党决定修改‘宪法“从而为监察制度改革和‘监察法“制定提供宪法层面的依据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旋即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以符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㊂因此,综观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从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还是从修改‘宪法“到制定‘监察法“以固化改革成果,都是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领导国家立法工作的形式将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固定下来,从而坚持党统一领导和指挥的结果㊂从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解决原有反腐体制中力量分散㊁手段有限㊁资源匮乏等固有弊端,实现反腐力量的整合,并通过党的反腐意志㊁政策来统领和协调具体工作㊂原有体制不仅存在着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在查办腐败案件上的力量角逐,而且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和国家预防腐败机构也往往追求查处大案要案,甚至出现 违纪无人问㊁违法抢着管 的尴尬局面㊂这一问题,在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彻底解决㊂此外,基于 国家监察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党员身份的工作人56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接受党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1],各级党委还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监督和制约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㊂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常常听取纪检和监察机关对重大案情的报告,一方面强化了对两者的工作监督,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始终由党掌握;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党积极分析㊁研判政治生态,统筹部署反腐,巩固党在政治㊁政策层面上的领导㊂三、监察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机制优化:从机构上的 物理融合 转向功能上的 化学反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空前,巡视和派驻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剑初显威力,基本实现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此同时,原有行政监察体制无法与党内监督衔接协调的问题愈加严重㊂例如,在原行政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只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领导由政府任命,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则是党的机构,主要领导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同时参与党委常委会,接受上级纪委和党的双重领导㊂因此,在职权配置和政治地位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平等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而高于行政监察机关本身,纪委㊁监察部(厅㊁局)的合署办公在实践中也往往演变为行政监察机关 依附 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 强党纪审查㊁弱行政监察 等现象㊂这一问题,在宪法修正㊁监察法制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建立后,才得以改观:监察机关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在职权配置和政治地位上与行政机关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等;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的主要领导相互兼职,因而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也实现了从 依附 到 对等 的转变,由监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履行监督㊁调查和处置职责,纪委则依据党章党规条例履行监督㊁执纪和问责职责㊂再如,原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不仅无法将其他国家机关等所有类别的公务员容纳在内,而且还无法涵盖实质上行使公权力的国有企业㊁事业单位㊁社会公共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则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两者在监督对象的有机衔接方面尚留有空白,无法在运行过程中严密㊁全面地涵盖所有公职人员㊂此外,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以及国家监察和党纪监督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也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反腐工作的客观实效㊂这就迫切要求在新时期下,我们应当从顶层设计入手,完善监督制度,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构建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机制,促成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合署办公从简单的机构上的 物理融合 转向功能上的 化学反应 ,在优化职权和运作的基础上实现 1+1>2 的机构改革成效,加快形成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督体系㊂实现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首要的是理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党委与纪委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㊂在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方面,我们经历了颇为曲折的探索过程,先后摸索和践行了纪委受同级党委的绝对领导㊁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 双重领导 但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㊁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 双重领导 但以上级纪委的领导为主等不同方案㊂然而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作为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保证党纪的切实贯彻和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具有保障其监督㊁执纪和问责权力的相对独立地位㊂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要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㊁程序化㊁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㊂在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理顺作为党组织代表的党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党纪检查体制,才能形成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从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与国家监察的衔接协调奠定坚实基础㊂66实现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的衔接协调,还要构建集中统一㊁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建立和健全国家监察体系㊂国家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要在性质上,将国家监察机关明确界定为行使监察职能㊁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上,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覆盖在内;在职责权限上,将分散于行政监察机关㊁检察机关㊁预防腐败机关等部门的查处行政违法㊁刑事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权限进行整合;在监察程序上,制定详细和规范的监察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并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衔接和协调机制方面,打通党的执纪和国家执法之间的障碍,科学处理违纪㊁违法和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 纪法衔接 法法衔接 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国家㊁省㊁市㊁县四级监察机关,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㊂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均是在党统一领导之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两者的全面合署办公是重大的机构调整和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㊁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从而构建新的国家监察体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㊂事实上,国家监察和党的监督是一体两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中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和有机统一性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㊁长期的执政党㊂实现国家监察和党的监督的无缝衔接和运行协调,有助于贯通执法和执纪工作,形成制度合力,既能够更好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全体党员进行监察和监督的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还能够更好地对公权力运行的全方位㊁全过程实施监察和监督,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综合运用党规国法肃贪反腐,实现政府清廉㊁政治清明和国家的长治久安㊂(二)根植于国情与党情的制度 扬弃 :不能盲目借鉴国外而简单地 拿来主义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现象,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反腐败的共同任务,也创制出不少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优秀制度和有益实践,但是,基于政治制度㊁权力架构㊁具体国情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腐败规制策略㊂因此,中国当下的反腐败实践和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应当秉持理性做法,不能简单地施行 拿来主义 ,非理性地崇拜㊁迷信以致于盲目地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做法,而应当在充分考虑国情和党情的基础上予以认真研究后作出有选择的制度 扬弃 ㊂建党初期,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就由于过度信奉苏联共产党的模式和体制,忽视或者无视自己的党情,而走了一段艰难曲折的道路㊂例如,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方面,就受到共产国际的强烈干预,基本照抄照搬了苏联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样,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时,共产国际将示范草案直接邮寄给中共中央并附信明确表示 反对中共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 [2]416,基于此,中共六大最终又决定撤销了党的监察委员会㊂不加分析地简单照抄照搬苏联共产党的做法,虽然在短时间内有利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建立,但客观地讲,也使党走了不少弯路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自我净化㊁自我完善㊁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的重要监督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㊂ 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 [3]115,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在客观㊁准确地分析和掌握党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实践,以科学地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㊂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同样如此㊂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最早可以溯源至原始社会末期,一直绵延连续数千年至明清朝代,甚至在动乱的中华民国时期也不曾中断,其监察体系所具有的追求法制化㊁强调独立性㊁关乎公权力和注重专业性等特征,实际上起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功能,蕴含着丰富的监察文化传统和法制资源,具有强烈的启示作用㊂例如,‘史记㊃五帝本纪第一“记载在黄帝时已经 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即黄帝设置有专门的监察官员以监察其所属各国;‘尚书“载有 帝曰: 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㊂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㊂ 其中的76。
深入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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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作者:刘鸿池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更加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想腐尚需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更加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进党和国家反腐败体制改革十八大以来,我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党和国家反腐败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揭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序幕,标志着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根据中央精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018年2月18日至19日,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举行。
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解读
![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9794fda770bf78a6529547b.png)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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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第一部分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监察体制历史沿革 设立国家监察委的意义
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
监察体制历史沿革
1927年4月 1928年7月 1949年10月 1954年9月 1955年3月
中共五大设立 中央监察委员会 ,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的前身。 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 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7年8月 2016年11月
2018年2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正式发布,在全国决定设立 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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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
一、宏观方面原因
这次机构改革的现实原因,就是两个“还不完全适应”: 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 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 完全适应。这些障碍和弊端,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来 破除。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法律监督
如果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通过法律明确监察委的职责、权限、运转 程序、具体措施,并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方式进行监督,会有很 好的效果。尤其对于这种权力大、涉及面广的重要部门,更需要强化法律对其职权行 使的有效监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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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作者:梅丽红来源:《党政论坛》2019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纪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着力解决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监察范围和职能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会上,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
这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这是监察机关首次列在人大、政府之后,司法机关之前,表明监察机关是与政府机关平行且相对独立的机构。
此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开始步入快车道。
一、从试点到推开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按照方案要求,11月8日、9日、13日,山西、浙江、北京先后宣布成立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3省(市)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11月25日,王岐山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到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调研,表明中央从全局层面把控、协调试点改革。
鉴于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我国宪制结构的变革,必须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才能启动。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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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任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强化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监察,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和约束作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这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得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形成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这样的改革举措使得对党员干部的监察更加有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效能。
3.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覆盖面更广,监督力度更加有力。
这有助于形成严密的监察网,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贪官寝食难安,让干部更加敬畏纪法,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 健全监察体系在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健全监察体系。
这包括建立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同时,要加强监察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和专业素质,为监察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
2. 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委员会在人员监察、权力运行、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3c0d5bc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5b.png)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型的国家监察机关,其地位相当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对于监察的组织体系进行整合和统一管理。
2. 扩大监察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范围扩大到党员干部以及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审计等领域,以及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范围。
3. 强化监察职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具有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权力,并通过监察调查、审查、处置等方式,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4. 设立监察委员会分支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设立监察委员会分支机构,在地方级别进行监察工作。
5. 加强监察体制的内外合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密切合作,形成有机的监察体制,同时与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实现监察与司法的有机衔接。
6. 推进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包括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组织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机制保障等内容,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7. 推进权力监督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要加强对权力
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运行记录、公示公告和问责机制等,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约束。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https://img.taocdn.com/s3/m/dac328c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7.png)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背景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决策,旨在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强化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纪检监察一体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监察体系。
基本理念•“四个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党范围内全面覆盖、全面提高、全面规范、全面监督,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效果落到实处。
•“五个一体化”:将党的领导融入到国家监察全过程和各方面,即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行动、统一领导机关、统一经费。
•“四个权威”:确保党中央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权威、中央纪委对监察工作的垂直管理权威、中央组织部、机构编制部门对监察人员的管理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察系统的监督执纪权威。
基本内容1.监察委员会设立–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三级监察委员会体系。
–增设监察委员会职能,对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使监察职权。
2.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融入国家机关职能体系,实现一体化监察执法。
–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实现共建共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统一组织和指导监察机关的工作。
3.侦查职权赋予–赋予监察委员会侦查职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侦查。
–协助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监视居住等措施。
4.审查职权拓展–扩大审查调查职权范围,从党员干部延伸到公职人员。
–建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的衔接机制,形成优势互补。
5.选举产生机制改革–改革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领导班子成员选任方式。
–改革党的纪律审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选拔任用制度。
结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坚决反腐败的重大决策,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机构职责、赋予侦查职权、拓展审查职权以及改革选举产生机制等基本内容,构建了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
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
![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a5cf9c6528ea81c758f578fe.png)
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作者:廖聪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2期摘要:制定《国家监察法》是为了弥补中国目前监察制度立法之不足,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国家监察法》必须要有立法思想和立法导向,明确监察机关的定位和运作机制,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监察权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缘由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延续的“纪委、人民检察、行政监察”三方管理的监察制度。
但60多年以来这种管理监察存在职权交叉、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等弊端,促使以法规的形式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统合职权,合并机构,成立国家监察委,并以《宪法修正案》确立其宪法地位,以实现职权统一、权责一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现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督的统一,建立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关——监察委员会。
改革以前,纪检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处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腐败的治理倚赖于各个机关之间相互配合,但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放纵腐败。
改革以后,腐败治理从“多主体分治”到“合力共治”,这不是主体的简单合并,而是职能的系统升级,有效地整合了反腐资源、提升了反腐效能。
在这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促使着监察体制改革:(一)职权的不统一在19大之前,我国一直是实行着监察机构分立的监察模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配合。
但实际的操作之中有着很大的弊段。
例如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了对其本身的监督过程,监察院一直是同体监督,这样的话造成权责不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检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享有检察权、调查权、行政处分权,但是行政监察机关是隶属关系,下级对上级或同级的建议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会对上级或者同级产生忌惮,导致同流合污或者不作为的事件。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分析与研究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分析与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c8a3f2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b.png)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分析与研究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当前,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国家纪检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部纪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不得不承认,国有企业的反腐败道路任重道远,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1.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专项管理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改革的全过程中,纪检监督职能、企管风险管控职能、审计职能、财务风险管控职能都在发挥着各自的监督管控职责,将这些管控职能很好的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层面缺乏制度的顶层设计,没有形成专门的、完善的、综合性的工作体系。
2.纪检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高素质的纪检队伍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处各类问题线索时,往往是通过举报等方式被动发现,纪检监察部门能够主动发现的问题很少,纪检监察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无法快速高效地完成突发性的大量工作。
3.纪检监督工作缺乏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结合。
国有企业的监督行为大多发生在发现举报或者出现问题之后,基本为事后监督,纠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国企的纪检监督工作只停留在各类文件里,与本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工作相融合还不够,监督机制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因此难以主动出击,打出重拳,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深化纪检“三转”,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及合规、内控形成监督合力1.三转是“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新时代下,国企改革发展势必要面临更多的挑战。
要持续改革发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公司治理的各项环节中,把党的组织嵌入公司的治理架构之中。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https://img.taocdn.com/s3/m/20d3de0da5e9856a57126013.png)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作为区一级纪委监委,主要任务就是抓贯彻、抓落实,具体来讲就是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精神上来,按照任务实行挂图作战、项目化推进,确保国家监察体制精神在顺庆的落实落地。
一、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区一级纪委监委,首先要深入、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精神上来。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想源泉、行动指南。
务必要坚持长期学、深入学,只有学到真理、悟到真谛,才能真正做到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我们的所有一切工作、一切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就是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宪法修正案》修改确立的监察制度,其具体化正是《监察法》。
学习好、维护好《宪法》,是我们开展好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具体体现。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与应对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与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c20d748ebe23482fb5da4cac.png)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与应对监察体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之举。
这次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至监察委员会,给检察机关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需要在新环境下调整自己的定位,然后强化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并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员关系。
对于国家而言,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对于不合时宜的规定要予以废止与修订,从而促进检察机关的良好转身,减少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不利影响。
标签:监察;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应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主要通过其职能体现,而监察体制改革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种改革给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定位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应对,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变化及其原因(一)剥离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在改革之前,检察机关有三大主导职能,分别是职务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之前一直处于试点工作的监察委员会进行了立法规定,试从法律上解决备受争论的监察委员会权利来源问题。
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与职权,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到了监察委员会。
由此可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变为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职能变化的原因分析打击职务犯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
中纪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6万件,处分33.7万人,追赃23.12亿。
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监督,将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到监察委员会有利于整合国家资源,共享反腐信息,拧紧力量反腐败。
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遏制腐败,才能肃清贪污腐败的不正之风。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职能变化产生的影响(一)引发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思考《宪法》修订前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意义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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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意义探略作者:阿尔玛·热苏里江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21期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的作用越是关键,执政党的权力越是强大,就越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
而社会生活发展至今,我国对公权力监督的征程才刚刚启航,对于当前来说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因此将全国反腐败部门和权力监督的各类资源进行整合统一,从形式上建立一种新的监督监察体制就变得十分必要。
这一举措对构建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建设严密有序的法制监督体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权力;监察体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底通过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始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的重要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被当前经济繁荣的景象所证实,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也不断蓬勃发展,而国家监察体系的落后却也为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而监察力量的分散、不足,也造成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后却能顺利逃脱惩治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多。
因此国家对监察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在2016年底,国家就下定决心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因此进行了三省的试点改革,终于在2018年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顺应了时代要求,面对监察体系职能重叠、力量分散等问题,将政府的监察机构和预防腐败部门以及检察院的反贪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部门进行了整合调整,组建成为地位等同于“一府两院”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全国的监察力量有机的统一起来,有力的震慑了企图滥用公权力的投机分子。
一、改革前后监察制度上的差异这次改革,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最大一次改革。
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一)监察的范围在曾经施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那些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却并没有受到监察法的“关照”,这就造成了监察范围上大量的留白,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经常造成违法违纪的人员逃避惩罚的情况。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880a33c46c175f0e7dd13759.png)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一、改革背景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早发端于夏朝,为了实施监督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夏制定“皋陶之刑”。
周朝设立监察官员。
秦始皇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公卿百官的奏章了解。
二是派监御史监察。
三是审查账目。
四是通过举报。
五是皇帝亲自巡视。
汉承秦制,但是有所更新。
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有重大变化,一是御史台独立,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由中央不定期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隋唐两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唐朝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
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谏官组织,建立了言谏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模仿唐朝。
元代尤其重视监察御史,大幅度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而中华民国反贪制度建设是‘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政务院。
1949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 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 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6 年12 月,我国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监察部。
1987 年,十三大做出了以“党政分开”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撤销纪检机关。
1993 年,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模式,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反腐模式由此而始。
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反腐决心、反腐力度、反腐成效前所未有。
2、十八大前我国监察体制的弊端。
(1)监察资源不集中。
我国监察体系可被概括为“三驾马车”模式。
党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三轨并行,难以集中发力,影响反腐职能的有效发挥。
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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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 一、宏观方面原因
这次机构改革的现实原因,就是两个“还不完全适应”:
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 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 完全适应。这些障碍和弊端,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来 破除。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 最高监察机关,和国家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 一个平行机构,对“一 府”“两院”都有监督 职责。
与原反腐败 机构的关系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 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 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 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 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 要内容。也保证相关工作 的连续性,保证了反腐败 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政府和检察的同体监督转化为 国家层面的异体监督
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 国家监督权
克服检察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与国家权力 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 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全 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负 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 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 会负责。
与”一府两 院”的关系
于3月5日 在北京召开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审议政府 工作报告
审查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 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
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
(草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 委会工作报告
……
审议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工作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 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这一信息表明: 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法的焦点在于反腐 败。国家监察法不是行政法,其首要标签是反腐 败国家立法,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
国家监察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行政监察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 律部门。
调查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 租、利益输送、徇私弊以 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 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处置
对上述调查结果作出处置 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 诉。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 与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国家监察
行政监察
党内执 纪问责 为主
行政监 察难以
发挥
单轨运行模式
党内 监督
行政 监察
双轨运行模式
契合了腐败滋生规律
破纪 → 破法 违规违法到犯罪
党员成为公职人员主体是合署运行的现实基础
80% 公务员队伍中 党员比例超过 90% 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中 党员比例超过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监察委的背景、职能以及同纪委的区别。
目录
1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2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3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4
国家监察法
1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于3月3日 在北京召开
3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一府两院”结构 将改革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结构
监察权实现分离独立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监察委员会
纪律检察委员会
国家机构
机构性质
党内机构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受其领导 对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其领导
产生方式
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本级党代会报告 受本级党代会及上级纪委领导
2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建立起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 系,实现了对所有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监察全覆盖。
推动了人员融合和 工作流程磨合,构 筑起规范内部运行 和纪法衔接的制度 体系。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2、秉公用权 3、廉洁从政 4、道德操守情况
关注2018全国两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汇报人:
前言
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正 式发布,其中有11个大项的内容涉及到监察机关改革,并建议在第 三章国家机关“下增加全新的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与此同时,全国 31个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迈过关性节点。
可见,行政监察法具有反腐败功能,无疑属于重要的反腐败法律,但其并非聚焦反腐 败、专责反腐败的法律,表现在廉政监察只是其规定的三大监察内容之一。
国家监察法
原来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
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 政府内部的审计机关 政府内部的预防腐败部门 检察院的反腐败、反渎职部门
存在的弊端 各种重要反腐职能分布在这些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中,多头负责,资 源分散,而且还有重复重叠之处。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重要保障
全面监督
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众多 国家机构依法高效履职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使的全面 监督,无论是出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还是回应 人民群众对廉洁高效政府,清正廉洁政治生态的渴望, 都是十分必要的。
修改后的国家监察法,不限于行政机关,显然不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 重要里程碑。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 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 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选举及罢免 监察委员会主任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纪律检察委员会
领导任命方式
本级党的纪检委
全体会议选举 报上级党委会批准
纪检委书记 副书记和常务委员
4
国家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在北京市、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