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四讲物 权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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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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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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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学四讲物权法上

民法学四讲物权法上
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3)合同法(债权
(4) 继承法 (5)侵权责任法
82年宪法第十三条
原来条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 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
04年3月14日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
(二)物权法及其功能
王兆国: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制定物权法是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平等保护物权,扭转了计划经济 奉行的“所有权等级论”,让政 府更加注意保护公民个人财产, 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意义重大。
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
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公有财产在政治上和 法律上一直处于优越神圣和优先保护的地 位。 如果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 权发生权利冲突时,法律保护机制是不同 的,司法机关往往区别对待,把国有财产 的保护列为优先等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
为什么不命名为《财产权法》? 财产权 > 物权
涉及财产权的民商法主要有:
(1)物权法(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法(无形财产——商
物权法的功能
物归其主,定分止争;
资源利用的社会化,横向配置资 源,使“物尽其用,地尽其力”, 财产效益最大化。

民法物权编第壹部分重点精华整理-鼎文公职

民法物权编第壹部分重点精华整理-鼎文公职
4
鼎文文理補習班
本講義內容為授課講師所有,翻印必究
三、物權之效力 :
3
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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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之效力進階版:(以下的內容較為艱澀,同學們若非選考三等考試者,可酌量觀看) 物權之優先效力: 物權因具絕對性而衍生出排他之優先效力。其內涵有二,茲說明如下: 物權對債權之優先效力: 原則: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 物權無論成立於債權之前或之後,均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 A.所有權之優先性: 如:甲先就其 A 屋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乙因而取得買賣債權,復與丙就該 A 屋成立 買賣契約,並將該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丙,丙因而取得所有權(物權)。因物權 優先於債權,故乙不能以其債權發生在前,而主張丙不能取得 A 屋所有權。 B.用益物權之優先性: 如:甲與乙就其所有之 A 地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乙因而取得使用借貸債權,其後甲 又將 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物權),因物權優先於債權,該 A 地使用收益之利 益應由丙取得。 C.擔保物權之優先性: 如:乙於二月一日對甲取得一百萬之借款債權,丙於三月一日亦對甲取得一百萬之 借款債權,但就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物權)以供擔保,則該 A 地查封拍 賣時,無論甲是否仍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對丙之債務,因物權優先於債權,丙 就 A 地賣得之價金優先於乙而受清償。 例外情況: 物權優先於債權固然係屬原則,惟於若干情形,物權並非絕對優先於債權,甚至 有債 權優先於物權之情形。 A.債權物權 化 : 例如:甲與乙就其 A 屋成立租期為三年之租賃契約,乙因而取得租賃債權,於甲將 A 屋 交付 於乙並由乙就該 A 屋繼 續 占有中時,甲將其 A 屋所有權 讓 與於丙, 丙因而取得所有權(物權)。本因物權優先於債權,丙得依第 767 條第 1 項 對乙請求返還 A 屋之占有,但第 425 條使租賃權物權化之結果,該租賃契約 對丙繼續存在,從而乙得繼續占有該 A 屋。 B.基 於 公 益或 社 會 政策 之理由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 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4-民事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4-民事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一部分物权一、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物权:对物的权利。

2.特征(1)客观存在;(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3)具有效用。

3.物的分类(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①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②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坟墓等地上附着物)(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①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如果树结果),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

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土地、居住权)和担保物权(如抵押)。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如买卖),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方法:①不动产—登记(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如:买房时,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再办理过户登记。

【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如一屋数卖时,合同都有效,但所有权(合同+登记)优先于债权(合同)。

②动产---交付(合同+交付)【增补】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公信: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即无权处分),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法一

物权法一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 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孳息
(a)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何人“取得”) 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Ⅰ)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Ⅱ)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 得;(Ⅲ)当事人没有约定,既有所有权 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 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 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 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 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 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 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 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 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 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 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 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 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 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 消耗物。 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 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 租赁与使用借贷。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是讲解民法中与“物”、“权”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下面从课件的主要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习收获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课件主要内容1. 物的概念与种类:包括物的定义、法定物和非法定物、自然物和人工物等方面。

2.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包括物权的定义、主要种类及其特征、物权的起始和终止等方面。

3. 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负担、转让方式和登记等方面进行具体讲解。

4.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通过特殊和一般用益物权的比较,对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互关系及其权能分配进行深入剖析。

5. 物权的保护:介绍物权主要的保护方式,如撤销、排除、拍卖、制止侵害等,着重强调物权保护的实质和原则。

二、教学方法1. 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在讲解课件理论部分的同时,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实际运用。

2. 课件和参考书相结合:通过课件的展示和参考书的阅读相结合,让学生在广泛了解基本理论的同时,更深入地了解案例中事实和细节。

3. 讨论和思考引导:让学生自主地思考问题,并在讨论中互相交流意见,不断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三、学习收获1. 熟悉和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对日常生活配套购置、出售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 增强了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3. 培养了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综合运用理论和实践的能力。

综上所述,《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同时拓展了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和意义,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民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 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8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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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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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7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6
•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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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物权编或专门的物权立法。

广义:所有调整物权关系及人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物权立法的两种模式德国潘德克吞式:五编法国法学阶梯式:三编(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几种不同学说)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私法,决定了物权法的性质同样是私法。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是财产法(二)物权是强行法(三)物权是普通法(四)物权是固有法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 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部法律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二) 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解释、约束。

(三) 物权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般与特殊。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 概念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二) 内容1. 物权类型强制2. 物权类型固定(三) 理由1. 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复辟3. 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 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四)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五)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三一物一权原则(一) 概念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为一物,在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二) 内容1. 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法律观念,而非物理学意义)2. 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 一个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不同观点)(三) 理由1.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权利客体——物的范围须确定2. 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3. 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有利于物权的保护四公示、公信原则(一)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特定的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PPT文档60页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PPT文档60页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最新物权法教学课件PPT课件

最新物权法教学课件PPT课件
▪ (一)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
▪ (二)城市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
▪ (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
限制
▪ (四)所有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 个人利益为目的,其途径有以下五个: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私力救济行为 (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 (五)相邻关系
物权法教学课件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 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 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 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4、为排他的支配权
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 权、收益权、处分权。
• (一)占有和占有权 • (二)使用权 • (三)收益权 • (四)处分权
▪ 1、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 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
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限制: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 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地位与特性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 内容的法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 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物权法第1、2章

物权法第1、2章

❖ (一)物权法是私法
贯穿私法自治原则
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 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
❖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 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物权法》课件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永辉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五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物权变动
债权法
民 法 的
财 产 法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
内 容身
继承法
份 (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的性质 第三节 物权的起源 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
❖ (一)总体发展趋势
❖ 1.国际化趋势 ❖ 2.价值化趋势 ❖ 3.社会化趋势
❖ (二)一些具体内容的发展趋势
❖ 1、物权种类增加:如空间物权 ❖ 2、用益物权消长 ❖ 3、担保物权作用增强和形态多样化
❖三、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 自学 ❖略
❖ 作业:我国07物权法制定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 (五)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 所有权绝对的修正 ❖ 符合公共利益、遵守公共福利、诚实信用、
权利滥用禁止 ❖ 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三、物权法的作用
❖ 1.定分止争 ❖ 2.物尽其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和发展趋势
❖ 一、体系
物权法
自物权
他物权
类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11
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20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10
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确认物权、定纷止争 ➢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16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14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15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2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5
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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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用益物权,也称“自然资源使用 权”。 : 《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第十章用益物 权中。涉及与土地有关的自然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包括采矿权、探矿权、 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既具有用益 物权的属性,又需要政府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特许用益物权与传统的一般用益物权 的区别在于: 1.特许物权并不是以土地的占有和归 属为其目的,而只是对地上地下的自 然资源进行获取和利用。权利的用益 结果是造成原不动产的形态变化和经 济价值的减少。开发行为是对物的改 造和消耗。
基本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一般规定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如善意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是《物权法》的一 个鲜明特色
一般用益物权+特许用益物权,构 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的功能
1。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 争。涉及财产所有权\所有制的问题 2。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利用, 物尽其 用,涉及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制结 构的问题 3。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公示 公信原则\支持和促进交易和投资.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静态归属 物 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动态利用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使 用权 承包经营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目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总 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取得)
如关于水塘利用的水面、水底和 水中的三分法;
在农田中开煤矿等 ,都涉及分层 地上权的问题。
二、物权法和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调整有形的物质财产关系 内容: 1. 物的归属规则 2. 物的利用规则 3. 物的保护规则
物权法的功能和作用
物归其主,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效益最大化。
(谢绝考贝讲课课件)
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不作公法、 私法的区分,在判例法或其他法 律中对特许性的权利进行调整。
《物权法》第123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 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用益物权的扩张: 用益物权限制、大于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越多,标志着对物的利用 和流转越充分,物的价值越最大化。 越需要政府公信力和秩序稳定。 一块地,有取水权、取土权、取沙权、 矿权、地上地下空间权、房屋、林木 等物权。
3.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交易 (特别是对外贸易)和保护,涉 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问题。由 于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最重要的 宝贵财富需要调控,环境和自然 资源必须有效的开发和保护。自 然资源利用和开发权需要政府审 查批准,进行宏观调控。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物权因涉 及政府许可等公法行为,除物权 法规定外,也由公法调整,采用 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


4。物权法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 涉及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问题。
5。物权法划分各种私的财产权 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 界限 物权法对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
热点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
改革开放中创造了“国有土地使 用权”这一物权,既保证了城市 土地归国家所有,又解决了城市 居民住宅用地和工商业以及其他 建设用地的需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动 续期,消除了业主建设用地使用 期的顾虑,使人民能够安居乐业, 社会长治久安。
热点问题: 要不要打破建设用地的“70年 大限”? 建筑用地70年届满可否自动续 期?是否重新缴出让费?
我国独创的“一般用益物权”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海域使用权。
主要针其他国家 的民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
《物权法》第122条 依法取得 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涉及到水面、水体、 水底的物权体系,具体包括港口、 海上平台和海底电缆及其他建筑 物的建设等。
《民法学》第四讲 物 权 法(一)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谢绝考贝讲课课件)
李雅云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法第2条: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谢绝考贝讲课课件)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如,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衍生出“空间利用 权”。 物权法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自己 创造的物权,适应了我国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的现状。 在不破坏这个集体所有权的基础 上,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耕种土 地,以土地居住、谋生的土地利 用问题,解决了农村土地所有和 利用的关系问题。这个独创是我 国改革开放的成果。
2.特许用益物权 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人的支配范围, 与土地所有权分离。不动产上的诸项 资源已逐渐具有独立的利用和开采价 值,不再依附于土地,而成为具有独 立价值的资源。不是必然属于土地所 有权人。对这些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 利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的所有权并 无必然联系,而只表现在特许权利人 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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