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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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

(二○○五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堤防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堤防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堤防所在地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实行区段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堤防的观测、堤防的检查、堤防的保护和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一)堤防的观测

1.堤防水位观测

按规定对堤防水位进行观测并记录,在汛期观测应将观测记录按要求报各区(县级市)三防办。

2.位移观测

设置有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设施的堤防每月观测一次并作记录,整理存档。每个观测点每年要绘制沉降位移曲线作分析。

3.渗流观测

设置有渗流观测设施的堤防每月观测一次并作记录,洪水期间观测次数适当加密,并整理存档。

4.河道观测

汛期前后对重要的河床进行测量并作记录。

(二)堤防的检查

堤防检查以沿堤岸线巡视为主,在主要河段和有条件的河道应辅以水面巡查。

1.堤防外观检查

检查堤防有无雨淋冲沟、陷坑、洞穴、裂缝、渗漏、滑坡、崩岸;检查堤基的薄弱环节,如取土坑、池塘、坑道、未封堵的钻坑、违章水井等;检查堤防穿堤建筑物与堤身结合部有无

变形、裂缝、渗漏、淘空等现象,对险工隐段在每次洪水后检查一次,探明堤脚有否冲深、割脚,并做好记录。

2.堤身隐患检查

堤身隐患检查主要有:检查堤身有无洞穴、植物腐烂形成的空隙;有无堤内暗沟、暗管、废井、坟墓;有无堤身填筑隐患如:新旧堤结合面、裂缝等。

(三)堤防的保护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处理:

1.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

2.未经批准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进行建房、建码头、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搭棚、放牧、耕作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3.侵占、移动或毁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里程桩、防汛物料、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的行为。

4.向河内倾倒垃圾、废渣等杂物。

5.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进行修筑道路、桥梁、拦河坝、开挖鱼塘、围堰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等。

6.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外的其他车辆在堤上通行(路堤结合的堤防除外)。

(四)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1.堤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顶养护土方、边埂整修、堤顶洒水、堤顶刮平和堤顶行道林维修养护。

2.堤坡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坡养护土方、排水沟维修养护、上堤路口维修养护和草皮养护及补植。

3.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标志牌(碑)维护和护堤地边埂整修。

4.堤防隐患探测内容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

第五条堤防维修养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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