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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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年第1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78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

中图分类号:DF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0)01—89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

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

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

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

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

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云南省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

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

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

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

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

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

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

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

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

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

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

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

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

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

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

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非法集资”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

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

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

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

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

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

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收稿日期:2009—11—10

作者简介:李春(1972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

问题.

阎治力(1966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

89—

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

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

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

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

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

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

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

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

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年,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

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

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

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

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

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

90一

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

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

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

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

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

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

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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