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合集下载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目录1.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概述 (2)1.1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3)1.2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的复杂性 (4)2.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分析 (5)2.1 证据收集困难 (6)2.1.1 证据灭失风险 (8)2.1.2 隐匿证据的侦查 (9)2.2 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困难 (10)2.2.1 网络虚拟身份的识别 (11)2.2.2 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 (13)2.3 资金流向追踪难 (14)2.3.1 资金跨境流动 (14)2.3.2 资金洗钱手法多样 (16)2.4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 (17)2.4.1 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 (18)2.4.2 犯罪团伙的隐蔽性 (20)2.5 法律适用难题 (21)2.5.1 法律条文解释争议 (23)2.5.2 犯罪行为的定性困难 (24)3.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25)3.1 加强证据收集与固定 (26)3.1.1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 (28)3.1.2 提高证据审查标准 (29)3.2 提高犯罪嫌疑人身份识别能力 (31)3.2.1 加强网络安全监控 (32)3.2.2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 (34)3.3 强化资金流向追踪技术 (35)3.3.1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 (36)3.3.2 资金洗钱手法研究 (37)3.4 打破犯罪团伙组织壁垒 (38)3.4.1 深入打击犯罪团伙 (40)3.4.2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41)3.5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42)3.5.1 统一法律解释 (43)3.5.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5)1.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概述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在侦查这类案件时,面临着诸多难点,主要包括:犯罪手法隐蔽复杂,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迅速聚集资金,作案手法隐蔽,侦查难度加大。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意识不足:一些人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理解不够,缺乏对其风险和危害的充分认知。

这导致他们容易上当受骗,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2. 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监管机构的力量和资源相对薄弱,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这给非法集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常采取变换方式、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等手段,使得现有法律法规在惩治非法集资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果。

4. 教育和培训不足:公众对于理财、投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足,使得一些人对投资风险和理财规划的认知不足。

这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

5. 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非法
集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公众的关注和揭露。

这给了他们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对非法集资的监督和揭露中来。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6057(2010)01 —89 一O5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二,当前打击的难点(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李春(1972 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问题. 阎治力(1966 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89—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 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90 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 ,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 6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 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当前, 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 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 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 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 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 (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 ”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 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 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四,对策(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 '三农 '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9】一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 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92 一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 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 只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虽然2002 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 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o7]294 号[2]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J].金融与法制,2007,(10).[3] 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 号).[5] 《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07年7月10日).[6] [7][14] 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8] [1O] 瞿苇.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9] 熊愈.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EB/OL]. 经济纵横,.[11] [13]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M].金融与法制,2007,(10).[12] 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吴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遏制非法集资[N]. 太原日报,2007—03 一l2.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 ——RaisingCasesLlch/2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 责任编辑刘敏)93—。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非法集资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一)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社会各阶层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

如我县发的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数多达700余人。

不但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农民、个体户、公务员、教师甚至律师等社会各群体。

(二)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企业数量庞大且布点密集近年来,民间融资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这直接在社会上催生了大量的民间融资咨询服务机构。

如我县发的贵州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融资理财服务机构仅仅在我县开展业务3个月,集资参与人就多达400余人,并且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公司遍布全省各市、区、县,规模非常庞大。

(三)主要采用虚拟投资项目或夸大经营利润的手段吸收存款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虚拟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诈骗。

二是常规经营中,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而广泛吸纳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而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是夸大经营项目利润和发展前景,以高息、高提成、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本。

如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由,以月利率为3%的高息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1.57亿元。

在此类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支付利息,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以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利息,由于后来不能按时兑现返还本息,最终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因此,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打击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依法打击原则,即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维护金融秩序。

2. 保护投资者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保护投资者原则,即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3. 维护金融稳定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维护金融稳定原则,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非法集资案件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三、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四、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摘要】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缺少资金、经营困难情形,一部分人在民间借贷幌子下,进入社会民间市场违法放贷淘金,逃避金融监管,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本文就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集资;特点;应对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缺少资金、经营困难情形,在全球经济疲软、商业银行减息、放贷门槛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日益严重。

为打破企业缺少资金发展困难,公共集资难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一部分人在民间借贷幌子的旗号下,进入社会民间市场违法放贷淘金,逃避金融监管,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被害人众多,来自各个阶层例如笔者近年承办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众多,有普通农民、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也有动辄“借出”几十万元的私营业主等高收入群体;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公务员群体,也有目不识丁靠着拆迁补偿款过日子的失地农民,涉及社会的多个阶层。

(二)手段单一且公开非法集资者打着借贷的旗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将被害人的钱“借”于自己名下,其本质上均会采取“利诱”的手段,或者给好处费,或者高息诱饵,在周边区域公开吸收资金,其犯罪手段本质上是单一且公开的。

(三)极易衍生其他不和谐因素,威胁社会稳定受非法集资影响,一些人将养老钱、救命钱出借的被害人,在被告人资金链断裂后,日常生活无着落,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私营企业则由于失去了流动资金,关闭、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因而非法集资类案件极易留下不利于社会安定的隐患和引发信访、上访事件,威胁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原因分析(一)被告人追逐非法利益和被害人贪图小利心理的重合非法集资者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从资金周转中获得利益,故以高息、分红、奖金、提成为诱饵,向被害人抛出了“绣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关注度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明确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非法性、社会性、高回报性等。

三、疑难问题一:如何界定“非法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法性”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有的机构以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融资,但其操作方式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以避免误判和滥用法律。

四、疑难问题二:如何认定“高回报”的合理性高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关键特征。

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回报”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却成为了一大难题。

不少金融企业会采取高于正常市场回报率的产品进行推销,在一定程度内合法运营的情况下不应当直接视为违法,而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超高的承诺收益就容易被判定为诈骗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高回报”的合理认定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业平均利润率、投资风险等因素。

五、疑难问题三:刑事打击与金融创新的平衡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逐渐涌现。

这些创新模式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容易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边缘。

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又要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该类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相关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重点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与构成要件(一)罪名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罪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三、疑难问题研究(一)关于“非法”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成为了一大难点。

有些案件中,涉案者以合法的名义进行集资活动,但实际却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是否构成“非法”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公众”的界定“公众”的界定也是一大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亲友、熟人的集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集资行为如何区分存在争议。

(三)关于集资手段的多样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愈发多样,如网络集资、虚拟货币等新型手段层出不穷,如何有效打击和认定成为了一个难题。

四、对策与建议(一)明确“非法”和“公众”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和“公众”的界定问题,建议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以及集资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明确亲友、熟人之间的集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集资行为的界限。

(二)加强对新型集资手段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针对互联网集资、虚拟货币等新型集资手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刑事规制困境分析》

《非法集资刑事规制困境分析》

《非法集资刑事规制困境分析》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手段日趋丰富的背景下,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

然而,当前我国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上仍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非法集资刑事规制提供参考。

二、非法集资概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还极易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非法集资刑事规制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非法集资的认定、量刑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判决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

此外,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许多投资者在投资时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收益,容易上当受骗。

这既与投资者自身素质有关,也与金融教育普及不足有关。

当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时,投资者往往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一方面要增加执法资源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创新执法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

(三)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二、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状分析 (4)2.1 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流程 (5)2.2 财物处置中的问题与挑战 (5)2.2.1 财物确认与估值的问题 (7)2.2.2 财物处置方式的选择与效率 (8)2.2.3 财物处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腐败问题 (9)三、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制度完善建议 (10)3.1 完善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 (11)3.1.1 制定专门的财物处置法规 (12)3.1.2 明确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标准 (13)3.2 建立高效的财物处置机制 (15)3.2.1 设立专门的财物处置机构 (15)3.2.2 完善财物处置的流程与效率 (17)3.3 加强对财物处置的监督与管理 (18)3.3.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9)3.3.2 提高财物处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四、结论 (21)4.1 研究成果总结 (21)4.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2)一、内容综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些案件中,财物处置工作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果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亟需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财物种类繁多,包括现金、房产、股权、债权等,给财物处置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在案发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执法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难以准确判断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一些涉案人员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物,加大了财物处置的难度。

1.1 研究背景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这些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一直是执法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如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环节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涉案财物鉴定、评估环节的公正性、客观性问题,以及资产处置后的分配、返还等环节的公平性问题等。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部分行业资金进一步趋紧。

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隐蔽性。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等为载体。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利诱性。

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有的达到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半年内翻番的投资承诺。

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能按“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

但实际上,支付给广大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

3.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

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

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4.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

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

有的案件案发后部分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

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

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发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提成。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欺骗性较强,社会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社会危害非常严重。

2013年以来,我县非法集资类案件频频出现,一些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欺骗、煽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涉案数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进行探析,以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加强防范,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鉴定意见(会计资料)、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书证主要是一些存款合同、收据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群众要求挽回经济损失的愿望强烈,配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高,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对容易收集。

由于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求高,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对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分歧。

2010年11月22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具体应用该解释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仍然存在分歧。

《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在第二款中特别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一规定不明确且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亲友”和“单位内部”都是不准确的法律用语。

“亲友”既可以是近亲也可以是远亲,即可是亲戚也可是朋友;“单位内部”的范围也可大可小,不能以此来判断参与集资的人是否符合“特定对象”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亲友”串“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又告知其他人员参与集资的情况大量存在,《解释》导致执法者面对诸如亲戚、朋友之间实施的多层次集资时无法适从,过于宽泛的认识则有可能放纵非法集资犯罪,过于严格的执行则又可能扩大打击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

该罪行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信心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行的特点包括:一是行为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非金融领域;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如虚构项目、承诺高回报等;三是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投资者损失和金融秩序混乱。

三、疑难问题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等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所承诺的回报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还要结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综合判断行为的合法性。

四、疑难问题二: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涉及到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等方面。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涉案资金流向、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返还情况等因素,运用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对犯罪数额进行科学认定。

五、疑难问题三:共犯的认定与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往往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何认定共犯及其责任大小,是司法实践中的又一难题。

共犯的认定应基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

在处罚上,应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合理量刑。

六、解决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与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工作,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1.监管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了国家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机构人员和技术水平的缺陷,监管能力并不足以满足打击非法集资的需求。

同时,还有一些非法集资经过巧妙的伪装,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

针对上述问题,枣庄中支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理论水平和执行力。

同时,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打击,对犯罪子进行高压打击,震慑和威慑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对金融风险防范进行全面的覆盖,严格执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2.信息获取难度大当今金融领域发展迅速,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发掘新的集资渠道,新的作案手法,信息获取的难度也随之上升。

一些非法集资经营者还进行了一系列巧妙的洗钱操作,使得其资金来源难以追溯。

因此,监管人员在打击非法集资时,往往会面临信息不足或不准确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枣庄中支应建立简便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与金融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联系,及时分享信息,加大对关键信息的筛查和核实力度,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时掌握非法集资行为的最新动态,为监管人员提供准确有力的信息保障。

3.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极大,但是一些公民们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度并不高,容易上当受骗。

加之一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瞄准群体广泛,社会的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

因此,枣庄中支应在打击非法集资中,注重从基层入手,提高公民的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告诉公民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的侵害,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惩罚的震慑作用。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4.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技巧日趋复杂,经常涉及到跨境、网络、金融等方面,而且这些犯罪手段随时会变化,使监管人员的打击任务变得异常艰巨。

浅议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议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议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和法律对策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频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经济基础脆弱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尚未完善,金融领域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同时,我国的财富分配不均,很多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部分人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心态,便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非法集资正是这些不法分子采用的手段之一。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非法集资行为不仅存在多个环节,且各环节之间存在联合作案的情况。

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社会信任缺失一些人容易相信所谓的“高回报”、“低风险”的虚假承诺,因此就会被骗。

这是因为当前社会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信任缺失问题,使一些人失去了对正规渠道的信任,而选择赌一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方面出发,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一、加大处罚力度在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增大处罚的力度,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震慑不法分子,减少非法集资行为。

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方面,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合力,为相关部门提供更完善的工具和技术支持。

三、加强宣传教育应该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要避免非法集资行为,就需要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起完善的定向支持和服务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理非法集资风险。

总之,非法集资问题十分严峻,需要我们多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将其最小化,并一步一步推动我们的社会与法律更加完善。

五、加强监管和审查针对非法集资问题,上级部门需要督促下级部门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调查和审查。

非吸案件法律难点(3篇)

非吸案件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下简称“非吸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办理非吸案件过程中,法律难点众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非吸案件法律难点1. 非吸案件的认定标准(1)非法性认定非法性是认定非吸案件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性认定存在以下难点:①非法性认定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性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

②非法性认定与合法融资行为的界限模糊。

在认定非法性时,如何区分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成为一大难点。

(2)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吸收公众存款是认定非吸案件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存在以下难点:①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多样。

在非吸案件中,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汇款等,如何全面认定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成为一大难点。

②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难以确定。

在非吸案件中,确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对于案件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资金流动性强、证据难以收集等原因,确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在一定难度。

2. 非吸案件的证据问题(1)证据收集难度大在非吸案件中,证据收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资金流向复杂。

非吸案件中,资金流向往往涉及多个环节,证据收集需要全面梳理资金流向,难度较大。

②证人证言不稳定。

在非吸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存在不稳定因素,如证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

③电子证据易被篡改。

在非吸案件中,电子证据可能被篡改,导致证据真实性受到质疑。

(2)证据证明力不足在非吸案件中,证据证明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证据链不完整。

在非吸案件中,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案件定性困难。

②证据相互矛盾。

在非吸案件中,不同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影响证据证明力。

3. 非吸案件的管辖问题(1)地域管辖争议在非吸案件中,地域管辖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①涉案资金流动性强。

非法集资案例揭示的金融监管漏洞与加强措施

非法集资案例揭示的金融监管漏洞与加强措施

非法集资案例揭示的金融监管漏洞与加强措施引言: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案件揭示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监管。

一、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最终涉嫌非法集资。

这一案例反映了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滞后和不充分。

2. 案例重点:金融监管漏洞(1)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项目。

(2)监管机构不到位:相关监管机构在发现迹象或接到投资者举报后应及时介入调查,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

(3)缺乏跨部门合作: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不畅。

二、金融监管漏洞的原因分析1. 监管制度不健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边界不清、职能重叠、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不畅,形成监管漏洞。

2. 监管技术手段不足传统的监管方式多依赖人工审核,难以满足大规模、高频率的金融交易监管需求。

缺乏科技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预警,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

3. 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行为人仅受到行政处罚而未受到刑事处罚,导致相关违法行为不断重演,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建议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向投资者充分、真实地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3. 强化科技监管手段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金融监管科技平台,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控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潜在风险。

4. 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力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严惩不贷,形成威慑效应。

2024年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总结报告

2024年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总结报告

2024年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总结报告报告摘要:
本次总结报告针对2024年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了摸底排查。

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结论:
1. 非法集资问题普遍存在:2024年非法集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涉及各行各业,包括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领域。

2. 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非法集资主要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承诺、链式招募等手段进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3. 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主要为普通民众,他们往往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容易被虚假宣传所欺骗。

4. 监管不力是主要问题:非法集资问题的存在与监管不力密切相关,监管部门在预防、查处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2. 提升公众风险意识: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教育,提高他们的金融素质和防范意识,避免被非法集资活动所侵害。

3. 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非法集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国内市场。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作与法律手段的综合应对,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第 1 页共 1 页。

试论非法集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试论非法集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试论非法集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析[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文章拟就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方面的几个疑难问题浅作分析。

[论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济犯罪一、概念和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及探析(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理解与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

很多地方仅仅以集资对象的数量的多少作为社会公众的判断标准,认为涉及的人数多就是社会公众,人数少就当作特定对象来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还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往往把对特定的众多人募集当做公开募集,而把具有公开性募集的故意,却因为募集的人数较少而当做是特定对象募集。

有些地方又过分强调主观故意的标准,而且容易产生行为人有过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供述,就可认定的机械化标准。

总之,对社会公众的认定,没有从主观的意图、行为的对象、行为方式上全面去考虑,因而导致对问题的定性不准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呈现出多种疑难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的内涵及处理策略。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行为主体众多,既有传统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也有网络诈骗、变相传销等新兴手段的渗透。

这一罪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往往存在争议。

三、疑难问题一:行为认定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标准往往模糊不清。

一方面,对于何为“非法”的界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对于“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金融活动的界限也难以区分。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出现定性困难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的界定标准,同时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发生。

四、疑难问题二:涉案金额的认定与计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与计算是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资金流转复杂,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定性,也影响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涉案资金的追查和审计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同时,还应加强对资金流转的监管,防止资金被转移或隐匿。

五、疑难问题三:网络化、跨境化趋势下的打击难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呈现出网络化、跨境化的特点。

这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化使得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增强;另一方面,跨境化使得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取证更加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2010年第1期NO.12010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78期Sum78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0)01—89一O5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一,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二,当前打击的难点(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李春(1972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问题.阎治力(1966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一89—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一90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6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当前,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四,对策(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一9】一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一92一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只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虽然2002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o7]294号[2]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J].金融与法制,2007,(10).[3]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5]《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07年7月10日).[6][7][14]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8][1O]瞿苇.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9]熊愈.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EB/OL].经济纵横,.[11][13]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M].金融与法制,2007,(10).[12]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吴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遏制非法集资[N].太原日报,2007—03一l2. 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RaisingCasesLlch/2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责任编辑刘敏)一9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