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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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金银首饰消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3﹞349号
【发文日期】2003-09-05
【实施时间】2003-09-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份已取消《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和核准制度,为规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企业,统一提交以下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帐号;
(五)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六)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七)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经营企业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认定生效。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及管理
(一)由于钻石、钻石首饰与铂金、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致目前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样式设计未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经请示总局、省局并得到明确答复,可由我市自行印制《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供企业使用。
新版《证明单》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同时停止使用。
各主管税务
机关应及时作好剩余的《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结报缴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主管税务必须对《证明单》进行严格管理。
发售前,必须加盖区、分局公章,并建立《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收、发、存总帐》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分户台帐》。
(三)经营企业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已使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回各主管税务机关,凭《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购领薄》办理核销手续。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第四联在《证明单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证明单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
市局流转税处每年年终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首饰及铂金、铂金首饰销售给持有《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企业为持有《证明单》的经营企业加工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首饰及铂金、铂金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企业兼营生产、加工、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加强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日常检查管理
针对钻石、钻石首饰及铂金、铂金首饰的纳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新政策,及目前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日常检查。
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征税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对未取得《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进行征税。
(二)注意纳税人的消费税申报表、《月报表》、《证明单》、购销存台帐、销售明细帐等资料的对照审核。
(三)纳税人是否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证明单》缴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