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创新服务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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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体系构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郭励弘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必须要有一个能够提供全面、高效、优质服务的服务体系,这是毫无疑义的。要想建立并进而规范、完善一个体系,不能不对这个体系的构成、内涵、各子系统的分类及定位等等有一个明确的共识。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指出:“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是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之一。同年’月!!日,为贯彻中央精神,《国家科委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中确定:“要在进一步搞好科技工作,为第三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同时,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各种服务行业。近期要重点发展科技咨询业、科技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三者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为主的新型服务行业,为促进第三产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创新服务体系”最初的提法和范围确定。

问题是从“发展第三产业”引出的,我们的讨论也从第三产业开始。

一、关于第三产业

迄今为止,经济学界和各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划分并无统一、完全一致的意见。目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是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三次产业分类,但是各国在具体划分时仍有所区别。%&’(年)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号文件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提出我国产业的范围分类。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水、电力、蒸汽、热力、煤气)和建筑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属第三产业。

这样一种以排除法建立的第三产业概念,是许多国家都采用的办法。其优点,是产业的划分可以囊括所有的行业;其不足之处,是对第三产业并没有一个质的定义。当然,很可能非常难于做到两者兼得。从产业角度来看,创新服务体系无疑全都属于第三产业。反过来说,属于第一、第二产业的所有行业,无论其对创新创业的影响有多大,都不必纳入“创新服务体系”中来考虑。

二、关于服务业

服务业概念的出现,要早于三个产业的划分。服务业是若干行业的总称。一般来说,它是指具有一定设备、工

具、知识、技能,提供服务产品,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和生产

需要的行业和部门。服务的结果一般不以实物形式加以体

现,从而使服务与一般生产的概念有所不同,服务产品与

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也有所不同。

三次产业的划分既出,服务业自也能在其中具有自己

的位置,而且出现更细的划分。克拉克%&(,年在后期著作

《经济进步的条件》中,不再用“第三产业”的说法,而代之

以“服务性行业”。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中,

%"大项经济活动中有)项为服务业,并以两位数分出更细

的组别。欧洲命名法(-./0—/123)把服务分为三类:为商

品生产服务的服务部门;为市场服务的部门;非市场服务

部门。%&,"年,卡托齐安以功能为基础,将服务业分为补充

性服务、新兴服务、传统服务三类。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分

类。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技术评估局制定的分类方法,它把

服务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消费者服务,即为居民提供

最终市场的服务,包括零售、卫生健康、旅行娱乐消遣、教

育、其他社会服务、其他私人服务等小类。第二类是生产者

服务,即为企业、厂商提供中间市场的服务,包括金融服

务、运输与销售服务、专业与技术服务及其他中间性服务

等小类。

我国对第三产业进行的细划,分类明确,便于管理。第

三产业分为流通和服务两大部门,具体再分四个层次。第

一层次为流通部门,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部门,第三层

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第四层次

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

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创新服务体系集中于第三产业

的第二、第四两个层次,而且都属于为生产者服务的范畴

之中,不包括为居民服务的部分。

三、国外学者论国家创新体系

国外并没有“创新服务体系”的概念,但是有针对“国

家创新体系”的研究。显然,前者只是后者所涵盖的部分内

容,因此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可资借鉴。国外许多学者认

为,“国家创新体系”一般指的是技术创新的国家体系。这

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其来源可以追溯到%&世纪德国经济

学家弗雷里克・李斯特的观点。当时,李斯特曾主张采取广

泛的措施,促进技术的学习、创新以及经济的增长,以使德

国以及其它当时的“不发达国家”能在经济上赶上英国。在

!"世纪’"年代,这个概念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围绕着这

关注

(

!""#$#科技成果纵横

关注

个概念,许多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各种理论。

%&&#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里查德・纳尔逊等人,联合!"多名有关学者和专家开展“国家创新体系比较研究”项目。这一研究在“国家创新体系”的认同方面取得若干共识,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就“创新”的概念来说,研究者认为,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开展研究,很多时候其兴趣在于这种创新能力与这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关系,因此需要对创新采用较广泛的定义。即研究中所指的“创新”并不一定是全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工艺、最领先的产品,而是指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等来说是“新”的内容——

—这些内容对于其它的国家和地区也许已经不是新的了。为了更好地研究创新能力与经济的关系,需要采用上述广义的创新概念。

第二,关于“体系”的概念,研究者们认为这并不一定是一个有意识地设计和建造的体系。这指的是一系列机构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内的创新行为。因而研究的范围不仅包括那些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部门,也会包括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系统、教育系统、竞争方式和企业的内部结构等。研究也并不限于那些技术上世界领先的企业,或那些做最先进的科学研究的机构,而是更广泛地考虑那些影响国家技术能力的因素。在进行广义的“创新体系”的研究中,有时很难划清哪些在“体系”之外,哪些在“体系”之内。

第三,各国有各国的特色。鲜明的国家特色渗透在企业、教育系统、法律、政治和政府中,而这些都是由历史的经验和文化造成的。人们需要注意一个国家工业创新的基础机构的连续性。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国家的教育系统,它基本上不会变。大学研究和公共实验室系统将主要是国家的,特别是那些专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建立与工业界的联系机制的计划等。国家的其它基础设施、法律、金融机构、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将主要影响创新活动,而且这是长时期的。

第四,技术国际化的挑战在削弱各国的特色。可以说,随着技术国际化的增强,在保持从各自的研究和开发中得到的新知识方面,国家和企业种种努力的成效在日益减少。还可以说,国家政策、历史、文化造成的公司之间的差别的重要性正在减少。这部分原因是因为世界在经济上有一种同一化的趋向,还有部分原因是企业管理学者和经理越来越对企业对其它国家如何组织和管理加以注意。由于各国都前所未有地关注其“创新体系”以及与其竞争对手的异同,这导致了一种倾向,即一些国家采用了其它国家体系中他们认为较强的部分。例如,美国和欧洲国家借鉴日本的经验,正在放松限制公司间研究与开发合作的法律,并制定计划,在某些领域鼓励和补助这种行为。低收入国家正在寻求发展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模式。

四、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成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况,对于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成和内涵,笔者作如下归纳及提炼。

%、创新服务体系的行业分类。创新服务体系只包括为生产者服务的行业类别,不含单纯为消费者服务的行业类别。从国标分类来看,创新服务体系包括金融业、租赁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七大类别。在新兴的行业中,风险投资应纳入金融业,孵化器可列为风险投资的一个类别(天使资本)或列为社会服务业。

!、创新服务体系的管理分类。为了规范和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必须从管理的角度来鉴别这一体系,鉴别的原则有以下三点。首先,服务的对象固然都是创新活动,但服务的主体却应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大类,这两类主体的管理方式是大相径庭的。其次,在非政府的服务行业中,有很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服务的,应该依人事部条例的精神,称之为“专业技术服务”并归为一类,这与美国技术评估局“专业与技术服务”的分类刚好吻合。第三,国标分类中的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虽然是新兴行业,但是其中的多数内容或者是产品生产(软件开发等),或者是常规服务(硬件维护等),不必列入创新服务体系。同理,其他一些完全市场化的、或者对创新并无特殊意义的服务,不必纳入视野。

经过这样一番鉴别,可以从管理的角度把创新服务体系分为三个子系统:政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

五、规范和完善创新服务体系的基本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和国外的政府相比,我国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要大得无可比拟。例如,律师行业在国外属司法系统,政府干预不到,在我国则纳入政府直接干预的行业。又如,行业协会在国外是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则是政府的延伸。再如,政府所办的许多企业,如翻牌总公司、市政公司等,事实上行使着许多政府职能,而且竭力依靠行政背景维持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这样一个现实情况,一方面说明体制改革远未成功,企业化和市场化远未到位;另一方面说明政府如想在某一领域有所作为,就能够动用行政、行业协会、资本三方面的力量强制推动,干预力度(无论正向还是逆向)是相当大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动,其他方面的能动作用十分有限。

创新服务体系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有三类,相应地,规范和完善创新服务体系的基本途径也有三条。其一,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机构的经验,提高政府部门的创新服务质量。其二,借鉴发达国家专门职业管理体系的经验,加强专业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其三,近期内,为弥补金融大环境的极度欠缺,着力培育区域金融机构和区域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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