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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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高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
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50%的,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全部冻结,按教育部扣减数进行收缴。若结转资金小于扣减数的,按差额扣减下年项目预算或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
第十一条对结转资金过多,或者当年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的,视结转资金规模和项目启动年度,暂停安排项目管理部门下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结转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
[2011]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内项目结转资金实行启动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学校将冻结所有未完成的校内项目,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当年末向财务处报告项目结转原因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重新启动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启动。一个校内项目只能申请重新启动一次。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结余资金全部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及校内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一)项目已完成形成的资金;
(二)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资金;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四)超过项目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五)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科研项目资金;
(六)一年未动用或超过文本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资金;
(七)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资金。
第十五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全部冻结收缴。结余资金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还要按教育部扣减数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或扣减下年项目预算。同时,学校暂停安排对上述单位
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如无特殊原因,学校对上述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未约定的,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内项目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学校,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下年度校内项目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高校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字〔200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