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财务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合法合规;2. 专款专用原则:结转结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资金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3.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核算、分析和报告;4. 负责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归档和归档。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结转结余资金预算;2. 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执行和监督;3. 负责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算和分析;4. 按时向学校财务处报送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六条学校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实际情况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反映学校各部门的实际需求;2. 效益优先原则:预算编制应优先考虑资金使用效益;3. 稳妥性原则:预算编制应保持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学校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学校财务处对全校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对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学校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和责任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4]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属学部(院系)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对于学部及下设院系,以管理工作重心为标志划分,以学部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部进行审核监督;以学院(系)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院(系)进行审核监督。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结转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时限为结题日期后6个月以内完成,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横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由课题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完成时间。

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结题是指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相关成果通过科研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对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第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协议要求完成科研任务,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结题,并在三个月内办理科研项目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并负责审核本单位科研项目结账资料。

(三)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定期梳理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结题清单;审核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资料,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结账及后续事项管理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结题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清理结题项目应收应付等款项,及时完成结题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分配工作。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结余经费予以强制结转,或者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安排相关科研活动。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与审计,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由审计处负责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账条件(一)科研项目已顺利结题。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校园建设和发展,提高资金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各类资金结余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资金结余应按照“安全、有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资金结余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是既保证学校运营的需要,又增加学校的财务收入。

第五条学校资金结余应按照国家财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和管理权。

第六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充分发挥学校资金的支撑作用,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

第七条学校资金结余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学校资金结余的划拨使用第八条学校资金结余按照管理权限、使用计划和相关法规,通过划拨、使用和追加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学校资金结余的划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安排,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学校资金结余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和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资金结余应根据学校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按照学校的财务预算进行使用。

第四章学校资金结余管理的组织和监督第十二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的组织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资金的收付、划拨、核算和监督等。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结余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结余的划拨和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进行定期的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报。

第五章学校资金结余的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资金结余的风险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加强对资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回报。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各类支出、收入、结余等情况的管理。

三、资金结余的定义学校资金结余指学校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正、负金额,包括固定资产的结余、投资的结余、项目资金的结余等。

四、资金结余使用目的1. 保障学校正常运转2. 支持学校设备的更新和维护3. 为学校发展提供保障五、资金结余的管理1. 资金结余的监测和审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监测和审计资金结余情况,确保资金结余的真实和准确。

2. 资金结余的使用原则学校应当按照资金结余使用的目的,合理、透明、公正、高效地使用资金结余。

3. 资金结余的使用程序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结余使用程序,包括资金结余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程序,确保资金结余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保障。

4. 资金结余的使用范围学校在使用资金结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保资金结余的使用范围合理、安全和高效。

六、资金结余的监督和检查1. 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资金结余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2. 学校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结余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资金结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要保证资金结余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内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等情况。

八、其他为了保障学校资金结余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学校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学校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九、附则本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结余资金的概念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使用的预算资金和年度财务结算中形成的盈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结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值增值原则: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结余资金保值增值。

3. 公开透明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4. 严格审批原则: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变更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结余资金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结余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学校校长对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变更负总责。

3. 学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结余资金管理流程1.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学校财务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核算,并编制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2. 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3. 学校财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4. 学校每年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领导班子报告。

六、结余资金使用范围1.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未能列支的费用。

2.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的支出增加。

3.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新增的支出。

4.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设备更新、维修等原因产生的费用。

5.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

七、结余资金变更1.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变更后的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应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检查1.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2. 学校外部审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超收、支出节约、项目终止、撤销等原因形成的,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收入超收:学校收入超过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二)支出节约:学校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三)项目终止、撤销: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四)其他合规来源。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三)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四)其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结余结转资金,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建议;(三)学校领导审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划转和使用手续。

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预算要求使用;(二)效益性:优先保障学校重点工作和发展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范文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提高学校资金运营的效益,确保学校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各类账户中的结余资金以及其他与学校运作直接相关的资金。

第四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和效益导向,优化资金运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据资金运作需要,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结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结余的形成第六条学校资金结余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结余;2. 学校自筹收入结余;3. 捐赠和赞助款项结余;4. 学校经营收入结余;5.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结余。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收入和支出的记录、报账工作,确保资金流水的准确和真实。

第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做到开支有据、支出合理、费用经济。

第三章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第九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资金结余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2. 安全稳健原则: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要确保资金安全,避免资金风险;3. 高效运作原则: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4.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当坚持稳定、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四章资金结余的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合理规划和安排资金结余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师生福利以及校园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学校资金结余的使用应当经过预算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合法合规和预算安排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将部分资金结余作为长期投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设立基金或者投资其他收益项目,提高资金的收益性。

高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培训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公司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明确公司员工培训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2)规范培训过程,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3)合理利用培训资源,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投资效益;(4)激发员工学习热情,提升员工职业素养,促进员工个人成长。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1)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执行与控制;(4)组织培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培训质量;(5)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价与反馈,持续优化培训体系;(6)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7)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工作;(8)负责内部讲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9)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尽快熟悉公司文化、业务流程和基本岗位技能。

- 培训对象:当年新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1-2周。

- 培训方式: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岗位基础技能培训、团队建设活动等。

- 培训内容及分工:由人力行政部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内容包括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岗位基础知识、职业素养等。

- 培训要求:确保毕业生全面了解公司,掌握基本岗位技能,尽快融入工作环境。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提升新入职应届毕业生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根据岗位要求,一般为1-3个月。

- 培训方式:采用在岗实操、导师制、专业培训课程等形式。

学校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学校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资金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日常资金结算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资金结算活动。

第三条学校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学校资金结算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付管理制度、预算编制、执行与管理制度、财务报告核算制度等。

第二章资金收付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资金收、付账户,并定期进行资金的存取、转账等操作。

第六条学校资金收、付账户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失等操作。

第七条学校对资金的流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资金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资金的收、付。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各类资金的支付预算、付款凭证、报销凭证等。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核查和调账,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预算编制、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资金预算方案,包括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资金预算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资金预算方案进行跟踪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凡涉及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均应当按照学校的预算方案进行,不得超支和随意支出。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方案进行资金的使用,并及时进行相关的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四章财务报告核算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编制和核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档案,确保财务报表和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罚措施。

(最新版)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且资金不再列支,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余在各单位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尚未完成或工作目标虽已完成但资金尚未列支,结转在各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非财政资金结余结转。

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

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二)真实准确。

预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核算、统计结余结转资金,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公开透明。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认定和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财务处是结余结转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处理;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第八条学校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自行使用。

执行中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第九条学校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同结余资金处理。

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和我市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

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处

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处

附件: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处、基本建设处统一核算的经费,含国库集中支付额度。

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四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结余。

包括:工资、离退休费、津贴、助学金、办公费、教学费等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

包括: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等结余。

第五条基本支出结余按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统管经费结余和部门切块经费结余。

统管经费结余包括统管人员经费和统管公用经费结余,部门切块经费结余包括办公费、教学费、业务费结余等。

第六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余、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项目结余:(一)中央财政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结余。

包括:“985工程”、“211工程”、修购专项、基建经费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经费结余等。

(二)科研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

(三)校内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由学校预算批复的校内建设项目经费结余。

第七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项结余。

(一)净结余指:1.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2.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结余;3.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结余;4.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科研项目结余;5.一年未动用或超过文本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结余;6.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及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财务收支结转和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科学合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提高效益: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结转管理第四条结转范围本办法所称结转,是指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完成预算指标,需要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结转条件1. 经费来源合法合规;2.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有明确的结转项目和用途;4. 结转金额不超过原预算指标的50%。

第六条结转程序1.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结转资金,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领导审批。

3.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将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章结余管理第七条结余范围本办法所称结余,是指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

第八条结余分配1. 结余资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a.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b. 偿还债务;c. 提取法定公积金;d. 提取任意公积金;e.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 各单位在分配结余资金时,应优先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结余使用1. 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等福利支出。

2. 各单位在使用结余资金时,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遵循合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浪费。

第三条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结转管理第四条结转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结转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二)上级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三)其他需要结转的资金。

第六条学校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结转资金报告,包括资金来源、金额、使用计划等内容;(二)结转资金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三)财务部门根据结转资金报告,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三章结余管理第七条结余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减去支出后形成的资金余额。

第八条学校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二)上级补助资金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三)其他需要结余的资金。

第九条学校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结余资金报告,包括资金来源、金额、使用计划等内容;(二)结余资金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三)财务部门根据结余资金报告,办理资金结余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结转和结余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纳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有效管理学校结余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
1. 学校结余资金来源包括校内教育经费结余、捐赠资金结余、校内经济收入结余等。

2. 学校结余资金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审批,并建立相应账户。

三、资金使用
1. 学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教学设备、举办教育活动、改善学校教学条件等。

2. 学校结余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教育事业用途。

3. 对于使用学校结余资金进行的项目,必须提前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

四、资金管理
1. 学校结余资金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账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

2. 学校结余资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整的凭证制度,并确保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五、资金监督
1.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学校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2.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向学校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
对于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职务等。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公布。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级部门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三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行经费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建设经费、队伍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为完成学校中心任务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结余。

第四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自筹项目结余。

(一)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

(三)校内自筹项目结余是指由学校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任务,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

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工专项结余。

(一)净结余是指:1.项目已完成且已过规定使用期限形成的结余;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3.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结余;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形成的结余;5.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二)未完工专项结余是指:1.项目两年未执行,经批准需要推迟执行形成的结余。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汇编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障学校资金结余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资金结余主要来源为各项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校园资金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结余比例。

第五条学校资金结余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督学校财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金结余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校资金结余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由校方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资金结余的监督、分析和决策。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开展资金结余分析报告,汇报给上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学校资金结余的使用需经过校方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校方管理机构报告资金结余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学校资金结余管理权限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对学校资金结余的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结余的监督、调配、收入和支付等。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如实记录学校资金结余的相关情况,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结余的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结余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结余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第四章学校资金结余的监督和调配第十六条学校资金结余的监督工作应由校方财务部门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排查学校资金结余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学校资金结余调配机制,将结余资金合理运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中。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积极开展资金结余的投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资金结余的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五章学校资金结余的收入和支付第二十一条学校资金结余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收入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高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
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

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

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50%的,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全部冻结,按教育部扣减数进行收缴。

若结转资金小于扣减数的,按差额扣减下年项目预算或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

第十一条对结转资金过多,或者当年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的,视结转资金规模和项目启动年度,暂停安排项目管理部门下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结转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
[2011]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内项目结转资金实行启动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学校将冻结所有未完成的校内项目,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当年末向财务处报告项目结转原因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重新启动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启动。

一个校内项目只能申请重新启动一次。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结余资金全部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根据资金性质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及校内项目结余资金。

包括:
(一)项目已完成形成的资金;
(二)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资金;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四)超过项目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五)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科研项目资金;
(六)一年未动用或超过文本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资金;
(七)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资金。

第十五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全部冻结收缴。

结余资金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还要按教育部扣减数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或扣减下年项目预算。

同时,学校暂停安排对上述单位
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如无特殊原因,学校对上述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未约定的,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内项目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学校,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下年度校内项目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高校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字〔2008〕2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