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概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证据概述

[摘要]作为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证据,是整个公证活动的基础与生命线。本文从公证证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入手,对公证证据的作用及公证证据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做了初步的探讨;指明了公证证据收集、审查的性质、内容、要求。同时,就公证证据收集、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研究阐释。

[关键词]公证证据证据收集证据审查

公证实践中,公证证据有瑕疵是公证出现错假证的重要原因。公证管理机关对公证文书审查复核确定为错证、假证的,问题大部分出在证据材料上。此外,依据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要求:证明过程、证明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等均要在证词中反映,从而对公证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研究公证证据问题,提高对公证证据的认识,是提高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提高公证社会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公证证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我国,公证证据的概念至今未曾真正建立。不同的学者对公证证据做出了不同的论述,有的认为公证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有的则认为,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比较而言,第二种论述应更为贴切,因为其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公

证证据的本质属性。笔者以为,依据以上表述并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证据的客观性。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公证证据的关联性。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公证证据的合法性。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公证证据主体的特定性。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中的作用

从《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及《公证法》第28条规定可看出:公证证明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真实、充分、合法的公证证据。公证证据是全部公证活动的主线,是公证的生命,其作用具体表现在:

1.公证证据是出具公证书的基础。一份不可推翻的公证书必然有相应的不可以质疑的公证证据做支撑。

2.公证证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认定事实离开了有效证据的支持,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从而导致错证的产生。

3.公证证据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的始终。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对公证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和最终认定的过程。证据问

题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问题。

4.公证证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公证人员通过收集、审查、运用各类证据,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最终认定,从而预防,减少了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公证证据的收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包括如下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随着我国英特网的普及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电子签名法》的通过,电子证据也逐步成为公证证据类型之一)。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当事人提供,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但总体而言,公证证据的收集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

1.当事人提供证据——举证

从《公证法》第27条可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讲,对过去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应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权证明,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

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公证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取证

核实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公证处在核实中应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核实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委托调查等。对于现在时的,亲历的,即时性的公证事项,如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开奖公证。取证既是公证员的法定职责,也是公证员的法定证明方式,公证员取证主要是制作现场记录,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等,此时的取证是证明性质的。对于过去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取证是公证员依照职权进行的补充核实性的调查工作,此时取证是查明和确认性质的,不是代替当事人举证,否则有违公证的中立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