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在法治社会中日益凸显。
它不仅能够有效减轻监狱压力,更能在保障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如《社区矫正法》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问题尽管如此,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如矫正措施单一、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不健全等。
最后,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效率的追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矫正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使矫正措施更加科学、有效,提高矫正效果。
(三)推动刑罚执行体系改革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刑罚执行体系的改革,使刑罚执行更加科学、合理。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途径与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丰富矫正措施应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制定多样化的矫正措施,如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矫正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措施的依据,实现个性化矫正。
(四)加强社会参与应加强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矫正不良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并介绍最近几年发生的3个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案例。
一、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完善自2014年起,我国国务院开始颁布一系列关于社区矫正的法规,如社区矫正办法、社区矫正条例、《刑法修正案(九)》等,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法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社区减刑或非监禁的惩罚方式,引导罪犯重新接纳社会,实现法律目的。
同时,对于罪犯的监管机构也有了明确规定,如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规范了矫正机构的工作之内。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经过实践证明,越来越完善,并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说服性、威慑性及有效性。
在程序上,社区矫正刑事诉讼起始点不是监狱,而是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普通刑诉程序,而不是特别程序,罪行更轻的被告人可以享有养老金、医保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工作流程及信任机制的完善当前我们的社区矫正机制基本上具备了“罪犯思想改造”与“提高人文素质、改变生活方式”的特点,矫正机构也注意到了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社区矫正机制是有必要有等级体系,也就是说,制度化管理必须按照“从态端到机关”全方位的推进的,由与矫正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向社区矫正机关到司法机关拓展。
同时,在工作中生成一些互信机制,在政府、司法机关、社区民众、矫正对象之间形成平等、合作、互助的社会治理模式。
最近的社区矫正案例有:东阳县龙泉镇打砸警车事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管党委原书记等5人受补课等。
其中被矫正当事人找不到工作,偷盗物品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另外8位参与人员逃脱了现场,被警方抓获。
在省政协、省公安厅没疏导下,当事人向警方认罪并对损失进行赔偿;原书记等5人被指控申领国家住房补贴时故意想方设法虚构情况,并获得了92400元的补贴,最终,5人均被判了刑。
《2024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措施和社区参与,帮助罪犯在服刑期间融入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并最终实现其再社会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逐渐被广泛认可,成为法学界、社会学界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研究对象。
本文将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研究现状、存在的挑战及应对策略,旨在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操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犯罪学、社会学和刑事司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
首先,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个人心理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社区矫正通过改善罪犯的生存环境、心理状态等,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社会学强调社会关系的重建和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社区矫正通过促进罪犯与社会的互动,帮助其重新建立社会关系,恢复其社会角色。
最后,刑事司法学则强调刑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既体现了惩罚的严肃性,又注重改造的实效性。
三、社区矫正的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既有定性的理论研究,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的内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在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等。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这些研究为推动社区矫正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四、社区矫正存在的挑战尽管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问题。
目前,对于哪些罪犯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哪些罪犯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其次,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矫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此外,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也有待提高。
最后,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4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措施和社区参与,帮助罪犯在服刑期间融入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并最终实现其再社会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已经逐渐成为各国法律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现状、基本理论、实施模式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现状随着社会对罪犯再社会化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已经逐渐成为国内外学术研究的热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在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包括对矫正目标的探讨、矫正手段的研究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价等方面。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模式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也需要结合具体的国情和地区情况进行。
三、基本理论框架1. 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目标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而言的,它强调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融入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等。
这些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和个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通过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矫治。
同时,罪犯也是社会的成员,应当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而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个人应当为社会承担责任,通过参与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实施模式与案例分析1. 实施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实施模式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评估、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措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反馈等。
其中,评估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它需要对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制定矫正方案则是根据评估结果,为罪犯量身定制的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假释、暂时出所人员进行社区服刑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自我改造和人生重建。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1. 人员配备不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效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辅导不够到位。
加之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措施不够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容易导致监管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机衔接,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3. 社会观念的困扰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孤立和排斥,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也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自卑感和对社会的逆反心理。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1. 完善人员配备要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首先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倡导开放与包容的社会观念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观念也需要进行转变。
《2024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针对罪犯在非监禁环境下实施矫正的刑事执行活动,旨在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罪犯矫正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本文将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相关建议。
二、社区矫正理论基础1. 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在于矫正理念,即以人本主义为基础,尊重罪犯的人身尊严与价值,引导罪犯主动改变行为恶习。
通过在社区中实施个别化、个性化的教育辅导与行为规范引导,促使罪犯完成再社会化过程,重获人格尊严。
2. 心理修复心理修复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着多种心理问题,如自责、焦虑、抑郁等。
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手段,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缓解心理压力,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三、社区矫正现状分析1. 实施现状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逐步实现了对罪犯的个性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与全面化服务。
然而,仍存在一些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政策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2. 存在问题(1)政策与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政策与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资源分配不均: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但部分地区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工作难以全面展开。
(3)社会认同度低:部分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存在误解与偏见,认为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惩罚力度不够,影响社会治安。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1. 完善政策与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矫正政策与制度建设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政策与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加强对政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
2. 加强资源投入与整合加强资源投入与整合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关键。
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 强化心理修复与社会支持心理修复与社会支持是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再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助,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实施情况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够、工作经费不足等,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同时,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社会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导致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偏见。
三、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缺乏明确规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不足目前,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开展工作时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然而,由于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导致社会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将非监禁性、可社会化的犯罪者,如缓刑、假释人员等,纳入社区进行监管和帮助,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一些思考。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对于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责任主体的规定尚不清晰。
例如,对矫正人员的选拔、培训及责任认定等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但由于监管措施和程序不透明,缺乏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容易导致监管不力。
(三)社区矫正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矫正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思考(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宗旨、原则、执行程序和责任主体等,并建立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
(二)强化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责任划分。
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进行规范。
(三)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加强对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
同时,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的融合,通过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加强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以及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在当前的社会中,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而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罪犯进行刑罚后的再教育,该制度由政府负责,主要是在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再教育,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于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加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率,并促进社会和谐。
和监狱比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将罪犯释放到社会上,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教育和管理,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风险,减轻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失。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国内并未形成完整详实的框架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较为宽泛和松散,存在着很多的监管漏洞,使得罪犯在再犯提高、反矫回归率风险提高的同时,给社区治安也带来了危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向: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加强社会宣传。
1. 完善社区矫正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罪犯矫正期内的具体要求,建立全面的管理模式,明确监督、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监管机制,如采用监视器和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对罪犯的行动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实现全过程监管的效果。
2. 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社区矫正应该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过硬的社工人员,实现人因为本是需要治理的,这些人应该果断、敢于承担责任、并且有关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引领和刷新新时代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发展。
应该在其培养管理团队上花费更多的心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技术和资源上面,所以培养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极为重要的。
3. 加强社会宣传社区矫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合理性认同。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旨在通过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为社区矫正机构,但这些机构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覆盖率较低。
最后,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手段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一)执行主体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力度不够。
2. 经费投入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包括人员培训、设施建设等。
然而,一些地区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实施范围问题1. 地域覆盖不均: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覆盖率较低,导致部分罪犯无法享受到社区矫正服务。
2. 适用对象有限: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刑罪犯,对于重刑罪犯的适用范围较小。
(三)教育改造手段问题1. 教育手段单一: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教育手段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心理矫治不足:社区矫正制度在心理矫治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部分罪犯在心理上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改善。
四、解决对策(一)加强执行主体建设1. 增加人员配备: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增加人员配备,提高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力度。
2. 增加经费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实施范围1. 拓展地域覆盖: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覆盖率。
《2024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全球范围内已得到广泛实施。
它不仅有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也体现了现代刑罚的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1.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点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而言的,它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其特点主要包括:非监禁性、教育性、社会性等。
2. 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再社会化理论、人权保障等。
首先,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避免了监禁给罪犯带来的身心伤害;其次,通过在社区中进行改造和教育,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最后,社区矫正也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重要手段。
三、社区矫正的实施现状1. 国内外实施情况对比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机制。
相比之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心理矫治等。
其中,监督管理是基础,教育帮扶是核心,心理矫治是关键。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四、社区矫正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认同度不高、专业人员缺乏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社会认同度、加强专业人员培训等。
五、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1. 发展趋势未来,社区矫正将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专业人员将更加充足,技术手段将更加先进等。
2. 完善建议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如下:一是完善法律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三是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认同度。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推进,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策略,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国家名义为前提,利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者进行帮助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不仅强调罪犯的刑罚执行,更重视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如矫正程序、矫正对象范围、矫正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二)资源分配不均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导致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条件较差,影响了矫正效果。
(三)专业人员匮乏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参与。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专业人员匮乏,导致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四)社会认同度低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社会成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这是对罪犯的纵容和姑息,导致社会认同度较低。
四、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体系应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进程,明确矫正程序、矫正对象范围、矫正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资源分配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优化资源分配,提高基层矫正机构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应加大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法律毕业论文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法律毕业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制度是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刑罚思想的嬗变,实现了我国有监禁刑向新型非监禁刑的转变,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落后性、相关法律的缺位以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对落实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和尊重罪犯人权,进而构建我国完整的行刑制度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笔者通过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试着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来讨论如何完善在我国刑法体制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背景“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北美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雏形。
在我国正式实施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对刑事判决的非监禁执行一般不称为社区矫正,有的学者将其统称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的学者干脆就称之为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管理, 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时,开始使用的是“社区矫治”而不是“社区矫正”的概念。
“矫治”与“矫正”虽有相同之处,但是我们翻译为“矫正”的英文单词“correction”还有惩罚和责备的含义,可以作为刑事执法活动的总称。
这样比较“矫正”比“矫治”似乎更加确切一些①。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在联合分别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正式采用了“社区矫正”的提法,并将其表述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期末论文社区矫正总结范文
期末论文社区矫正总结范文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特点社区矫正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在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实现社会融入,并促使其杜绝再次犯罪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传统的监狱执行不同,社区矫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刑罚的个性化和社区参与。
社区矫正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个体特点的分析和把握,以制定个性化的矫治计划,从而更好地帮助其改造。
同时,社区矫正也强调社区的参与,即社会组织与矫正机关的密切合作,让社区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的支持和监督网络。
2.重视刑罚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社区矫正注重以积极的方式重建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的信心和自我价值感,通过培训、教育、心理疏导等手段提高其自理和自强能力。
而且,社区矫正也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个体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调整,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帮助。
3.强化刑罚的社会性和可见性。
社区矫正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能够在社区环境中与社会保持一定的接触,使其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规范和精神支持。
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够通过加强对犯罪现象的监管,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
二、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和问题分析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评估阶段、制定计划阶段、实施监管阶段、支持帮助阶段和评估复查阶段。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1.社区矫正的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提供足够的培训、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然而,现实中,社区矫正的资源往往匮乏,导致执行机构和社区组织的负荷过重,无法满足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人的需求。
2.社区矫正的监管和支持不到位。
社区矫正依赖于矫正机关和社区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合作往往存在不协调和不充分的情况。
一方面,矫正机关与社区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畅,导致监管和帮助的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对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援助。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进行社会教育、管理和心理帮扶,使之融入社区,在保护其权益的同时,提高其自我矫正的能力。
社区矫正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面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是当前法律领域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相关文件之中,缺乏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执行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矫正内容与方式单一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多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督和惩罚,而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和心理疏导等多元化矫正方式。
这使得许多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引导,增加了其重新犯罪的风险。
(三)监督与激励机制不足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一方面,对罪犯的矫正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另一方面,对积极参与矫正的罪犯缺乏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这导致罪犯在矫正期间的积极性不高,矫正效果难以体现。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法治水平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区矫正的程序和内容,可以更好地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治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矫正方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措施,可以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旨在改善罪犯生活状态,减轻监狱负担,并实现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推广。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问题1. 矫正效果不明显尽管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践中,矫正效果并不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个性化矫正。
此外,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也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资源分配不均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资源分配并不均衡。
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设备陈旧,经费紧张,导致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够等。
这导致一些矫正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解决策略1. 提高矫正效果针对矫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应加强个性化矫正措施的研发和实施。
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矫正效果。
同时,应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包容,消除社会歧视和排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优化资源分配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优化资源分配。
通过增加人员配备、更新设备、提高经费保障等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完善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完善研究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创新型刑罚方式。
它以社区为依托,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和辅导,实现罪犯的社会适应和复归,以此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进展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这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合适的契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诉求的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社会的多元化和个性化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这也促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注重个性化、差异化和专业化。
另一方面,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社区资源也得到了快速的扩充,这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创新之路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管理体系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在管理主体上,应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管理机构,以解决目前各地管理机构建设不规范、职能不清晰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上,应以标准化运作为主要手段,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2. 探索社区矫正服务创新模式在社区矫正服务方面,应以个体化服务为中心,为罪犯提供全面、体贴的社区矫正服务。
一方面,要注重对罪犯的犯罪行为、生活习惯、家庭背景和心理状况等信息的全面了解,从而为罪犯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运作,需要得到社区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和社区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也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社区矫正现状和建议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目前,我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笔者认为,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改进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
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
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社区矫正立法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现代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内容,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社区矫正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社区矫正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次不够高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主要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
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政策的影响,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二)内容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漏洞。
例如,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矫正措施、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三)执行力度不足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一些地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矫治效果不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四、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的建议(一)提高立法层次建议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二)完善法律法规内容在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社区矫正法时,应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矫正措施、执行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
同时,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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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
在我国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形势下,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
尝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恶习、制度、监督、管理、矫正、非监禁刑法、心理咨询、预防犯罪、社区帮教、社区公益劳动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罪犯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目的就是通过刑罚执行预防犯罪。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
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0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
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
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
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
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三)社区矫正的监管不力我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执行,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前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刑法》对考察机关做了调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工作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的。
在工作中,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交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
但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的实践中,并没有多大变化,基本上还是由基层派出所交由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予以考察监督。
这种考察和管理的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四)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
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
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
据1997年的统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共有2931个,其中缓刑办公室有812个,占 27.7%;假释办公室有486个,占16.6%;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的机构共有1633个,占55.7%。
美国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约7万人,其中在缓刑办公室的有3.2万多人,在假释办公室的有1.03万人,在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室的有2.6万多人。
3而我国相对较落后。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滞后、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
这些制约因素实际上也是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
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在观念层面上,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二是在体制结构方面,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还不高;三是从维护司法人权方面来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仍没有予以充分重视;四是社会转型使得对被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监督的难度加大。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不仅要解决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且要克服其他一些不利的制约因素。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非监禁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科学体制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1)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4]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
(2)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建议成立如下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
一是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公、检、法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
公安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2、建立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运作制度在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是使国家刑罚得以实际执行、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失控状态,疏于管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之间没有建立起互相联系、相互配合的制度。
完善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有关机关之间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相互之间的协作制度。
3、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
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志愿者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
据悉,上海市有关街道还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
这些志愿者中,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是可行的。
但是,自愿转岗者的人数不可能很多,即便是自愿转岗者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
上海虽然在全国率先试点社区矫正,但是,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组建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试点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仅仅接受了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
矫正人员“应知应会”的具体内容,违反纪律的查处措施,如何防止矫正人员陷入腐败的行为准则,初任人员和任期晋升的专业培训年限、内容、考核办法等规则也尚未出台。
目前,我国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起步,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是必要且可行的。
4、合理配置社区矫正权力(1)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权的设置。
社区矫正决定权是指对犯罪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采取何种矫正方式的权力归属。
从确保程序科学性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决定权设置应由法律授权给刑罚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而不是由法院或其他部门行使。
首先,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并不涉及原判决的变更,因而这种权力并不属于司法权而是一种行政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决定权并不影响和侵犯法院的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