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缔约国批约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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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

12年后,即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随后在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开始生效。

这一《协定》和《公约》第十一部分将作为一个单一文书解释和执行。

《公约》的由来可追溯至1967年11月1日,当时马耳他大使ArvidPardo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并呼吁建立“一个关于明确界定的国家管辖权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的有效的国际机制”。

因此在1973年召集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的谈判后,会议通过了《公约》。

《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

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公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国家管辖权限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区域”)。

《公约》宣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资源。

《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解决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争端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体系。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然而,如果争端各方未能以他们自己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必须诉诸于必然会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但《公约》含有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除外。

《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

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公约》第287条做出书面声明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缔约国根据第二八七条做出的声明)。

美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美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① 19 94年《 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 第十 一部分 的协定》 实质是 对《 其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 的 海底 区域制度的修改, 依据《 协定》 2条, 9《 约》 第 它- 公 第十 一部分作 为 同一文 书解释和适 用 , 并以《 协

第 5期
签署 了《 于执 行 (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十一 部分 的协 定》( 关 联 第 以下 简称 《 执行 协 定 》 ①, ) 但迄 今没 有加 入《 约 》 公 也没有 批 准《 行协 定》 ② 执 。
美 国作 为 当今 世界 上唯 一 的超 级 大 国 , 非常 重视对 海 洋 的控 制权 , 为控 制 认 海 洋对美 国的经济 、 界 贸 易 和在 全 球 民主 自由保 护 中的 领 导 角 色非 常关 键 。 世
在 海洋控 制 上 , 国 还将 中 国视 为 美 国正 面 临 的挑 战之 一 。 那 么美 一 直 要 美
游 离于 现有 国际海 洋 法 律 秩 序之 外 吗?其 实 , 国 国 内一 直存 在 要 求 加 入 《 美 公 约》 和反 对加 入《 约 》 公 的两 种 不 同声音 。在 20 04年 和 20 07年 , 国参 议院 对 美 外 关系 委 员 ( ea oe n R li sC mmte 会 曾两 次 建 议 批 准 加 入 《 Snt Fri eao o ie ) e g tn t 公 约 》 但 都未 能实 现 。2 1 , 02年 5月 , 巴马 政 府 试 图 再 次 就加 入 《 约 》 出努 奥 公 做
约 》 止到 2 1 截 0 2年 1 0月 1 有 缔约 方 12个 , 是 国际海 洋 法最 重要 的法 律渊 01 3 6 ① 源, 是集 大成 的海洋 法典 。美 国是第 三次 联合 国海 洋 法会议 的主要 发起 者之 一 。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3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为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开发海洋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约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出发点,确保全球海洋的和平与安全。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1. 海洋权益的确立和边界划定:《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各国海洋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公约还约定了通过协商解决边界争端的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

2.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提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限制污染物排放、禁止有害物质倾倒和控制捕捞活动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评估的要求,以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

3. 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加强合作,并保障科学家的研究自由和对科研成果的分享。

这有助于推进海洋科学进步,增加对海洋生物、地质和气候等方面的了解。

4. 海底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益分享原则,鼓励国际合作和有关方面的公平分配。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分享海洋资源的开发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的重要意义《公约》作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基本规则和最高指导文件,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行动,限制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不良行为,维护了全球海洋生态平衡,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2. 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公约》的边界划定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海洋领土争端,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海洋•【公布日期】1994.07.2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纽约正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本协定1994年7月28日签字,于1994年11月16日临时生效,1996年7月28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29日签署本协定,并于1996年6月7日交存批准书。

本协定于1994年11月16日对我临时适用,1996年7月28日对我正式生效。

)本协定的缔约国,认识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的重要贡献,重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以下称“‘区域’”)以及“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考虑到公约对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们对全球环境的日益关切,审议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各国从1990至1994年就公约第十一部分及有关规定(以下称“第十一部分”)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进行非正式协商的结果的报告,注意到影响第十一部分的执行的各种政治和经济上的变化,包括各种面向市场的做法,希望促使公约得到普遍参加,认为一项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是达到此一目标的最佳方式,兹协议如下:第一条第十一部分的执行1.本协定的缔约国承诺依照本协定执行第十一部分。

2.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1.本协定和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单一文书来解释和适用。

本协定和第十一部分如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本协定的规定为准。

2.公约第三○九至第三一九条应如适用于公约一样适用于本协定。

第三条签字本协定应从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联合国总部一直开放供公约第三○五条第1款(a)、(c)、(d)、(e)和(f)项所述的国家和实体签字。

第四条同意接受拘束1.本协定通过后,任何批准、正式确认或加入公约的文书应亦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定的拘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缔约国?截⽌201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7个缔约国(组织),其中有163个联合国会员国,1个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1个国际组织欧盟,2个⾮会员国库克群岛和纽埃。

按拼⾳排序如下: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阿曼 埃及 爱尔兰 爱沙尼亚 安哥拉 安提⽠和巴布达 奥地利 澳⼤利亚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内亚 巴哈马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巴勒斯坦 巴林 巴拿马 巴西 ⽩俄罗斯 保加利亚 贝宁 ⽐利时 冰岛 波⿊ 波兰 玻利维亚 伯利兹 博茨⽡纳 布基纳法索 ⾚道⼏内亚 丹麦 德国 东帝汶 多哥 多⽶尼加 多⽶尼克 俄罗斯 厄⽠多尔 法国 菲律宾 斐济 芬兰 佛得⾓ 冈⽐亚 刚果(布) 刚果(⾦) 哥斯达黎加 格林纳达 格鲁吉亚 古巴 ⿊⼭ 洪都拉斯 基⾥巴斯 吉布提 ⼏内亚 ⼏内亚⽐绍 加拿⼤ 加纳 加蓬 捷克 津巴布韦 喀麦隆 卡塔尔 科摩罗 科特迪⽡ 科威特 克罗地亚 肯尼亚 库克群岛 拉脱维亚 莱索托 ⽼挝 黎巴嫩 ⽴陶宛 利⽐⾥亚 卢森堡 罗马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他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 马其顿 马绍尔群岛 ⽑⾥求斯 ⽑⾥塔尼亚 蒙古 孟加拉国 密克罗尼西亚 缅甸 摩尔多⽡ 摩洛哥 摩纳哥 莫桑⽐克 墨西哥 纳⽶⽐亚 南⾮ 瑙鲁 尼泊尔 尼加拉⽠ 尼⽇尔 尼⽇利亚 纽埃 挪威 欧盟 帕劳 葡萄⽛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塞浦路斯 塞⾆尔 沙特阿拉伯 圣多美和普林西⽐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斯⾥兰卡 斯洛伐克 斯洛⽂尼亚 斯威⼠兰 苏丹 苏⾥南 所罗门群岛 索马⾥ 泰国 坦桑尼亚 汤加 特⽴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图⽡卢 ⽡努阿图 危地马拉 ⽂莱 乌⼲达 乌克兰 乌拉圭 西班⽛ 希腊 新加坡 新西兰 匈⽛利 ⽛买加 亚美尼亚 也门 伊拉克 意⼤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英国 约旦 越南 赞⽐亚 乍得 智利 中国 共有15个联合国会员国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未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一份由联合国于1982年签署、目前已经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洋事务及利益分配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框架,同时也确立了各国在共同利益下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UNCLOS公约分为17个部分,其中涵盖了海洋领土、海岸线、航行自由、港口安全、渔业资源、海洋科研、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利益、争端解决等领域。

它不仅对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也反映了全球海洋事务发展的趋势和未来挑战。

UNCLOS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海洋领土、海岸线和内水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拥有的海洋领土和海岸线,以及内水和领海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各国还可以在其领海内制定针对海洋资源的相关规定。

2.航行自由UNCLOS宣布了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

即各国在海洋上享有无阻碍的航行自由权,包括海上通道、海峡等。

但各国需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法律。

3.港口安全公约规定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交通,国家必须确保其港口和海岸保持安全。

港口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便确保来往的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渔业资源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中有关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

各国应遵守捕鱼、放鱼、保育和管理的原则,以保护海产资源持续开发利用。

5.海洋科研UNCLOS规定各国在海洋科研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行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展开海洋科研活动,但要注意不损害海洋环境和其他国家权益。

6.海底资源开发和保护公约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物等资源的探测和开采等相关问题。

7.海洋环境保护UNCLOS规定各国需要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原则。

各国应减少海洋污染,消除违规倾倒,保护海洋生态,并协作应对全球变暖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直至20世纪50年代,海洋法的渊源基本上为习惯国际法。

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会议诞生4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但这4个公约未能解决海洋法中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基本上只反映海洋大国的利益,因此制订新海洋法公约的呼声一直存在。

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谈判,最终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1《公约》主要内容和优点《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其试图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并且其在实际上也起到这样的作用。

《公约》除序言和附件外,分为17个部分,包括320条条款。

《公约》在第2至8部分以及第11部分,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将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并确定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其中,国家行使主权的完全管辖海域包括海洋内水、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国家行使部分权利的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行使特殊权利的海域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为国际海底区域。

《公约》第12至14部分为人类在海洋的某些特定行为设定规则,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

《公约》第15部分则规定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公约》通过缜密且具有逻辑性的安排使人类在海洋的各种活动均有章可循,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

例如,通过建立200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完善大陆架制度极大地扩展沿海国国家管辖范围,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回应群岛国和内陆国的特殊利益诉求,而将国际海底区域确立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则是考虑了全人类的利益。

2《公约》的不足由于《公约》是折衷妥协、协商一致的产物,有些规定不甚完善,甚至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

2.1对国际海洋划界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公约》生效后,世界各主要沿海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方式提出各种管辖区域的权利主张,相邻和相向国家因权利主张导致海域的重叠现象增多。

国际法自考题-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的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在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

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

答案为A。

2.提出3海里为领海宽度的人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答案为D。

3.下列公约不属于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中通过的是______•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C.《公海公约》• D.《大陆架公约》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解析] 第一次国际海洋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

答案为A。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日期是______•**年12月16日•**年12月10日•**年11月16日**年11月16日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12月10日召开,在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有一百多个联合国成员国在《海洋法公约》上签字。

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

答案为D。

5.下列水域中,不属于内水的是______• A.内陆水• B.内海湾• C.内海峡• D.领海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海洋法作为国家特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地理学、海洋学、国际关系、政治、海洋经济、海洋技术以及其他多种学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管理海洋行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条款清晰,立足于保护海洋资源,依据《联合国宪章》与《环境规则》,记录了国际海洋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认可和遵守国际海洋法、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来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并通过国际法下的有效手段维护各国海洋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到多个内容,包括:海,联合国维护领海完整性的条款,对积极使用、调查和开发领海内的资源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洋域,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在洋域的行为,提到了海洋调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矿产和其他资源的国家权利和责任;护卫权,国家在海洋中保护公民及物质财产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涉及海洋污染防止、控制和减少等,女性则要求国家及地区就此采取行动;海洋气候变化,主要涉及海洋的调查、科学和技术研究等;海洋经济,涉及资源的开发管理、海洋行业的促进及投资等;海洋技术,主要关注安全航行、区域的建设和维护;合作,各国应当在海洋行为中发挥作用,落实海洋行动计划,推进国际海洋合作,完善各种行动方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海洋行为的基础性文件,但实际上它并不能详尽地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正确地实施其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准确执行各项规定,做到让海洋受益而不受损,仍然是当今国际舞台上的热门话题。

继续讨论和探讨,推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出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海洋管理法律框架,有效地保护了海洋活动,确立了各国共认的海洋行为标准,有助于国际社会合作,推进了海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计划,将海洋资源、环境、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多种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国际间的海洋合作,确保海洋活动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扩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阱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二条泄露资料第三○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五条签字第三○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七条加入第三○八条生效第三○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党史党建模拟题2020年(17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党史党建模拟题2020年(17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党史党建模拟题2020年(17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道题的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最符合题意)1. 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实践表明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外层空间属于“无主物”B 国家主权及于外层空间C 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D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有物分值: 2答案:D2. 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力的方式为______。

SSS_SINGLE_SELA 协商B 谈判C 签署D 草签分值: 2答案:C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对新国家的承认B 对新政府的承认C 对新国家同时是对新政府的承认D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分值: 2答案:B4. 对新政府的承认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采取______。

SSS_SINGLE_SELA 合法政府原则B 政府继承原则C 有效统治原则D 公民投票拥护分值: 2答案:C5.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______SSS_SINGLE_SELA 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 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 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 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分值: 2答案:C6. 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______。

SSS_SINGLE_SELA 托巴主义B 威尔逊主义C 艾斯特拉达主义D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分值: 2答案:D7. 国际组织的部分会员______。

SSS_SINGLE_SELA 必定是该组织的会员国B 可以参加该组织的全部活动C 比正式会员承担更多的义务D 在其参加的机构内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分值: 2答案:D8. 依据《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______。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 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百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百零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百零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百零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百零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百零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百零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百一十条登临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紧追权第一百一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百二十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一百二十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百三十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百三十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用语第一百三十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百四十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百四十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百四十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百四十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百四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百四十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百五十一条生产政策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百五十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定期审查第一百五十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百六十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百六十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百六十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百六十六条秘书处第一百六十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百六十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百七十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地位第一百七十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百八十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百八十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百八十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百八十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百八十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百九十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百九十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一般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百九十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百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百零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百一十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百二十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百二十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百二十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百三十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百三十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百三十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百三十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百四十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百四十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百四十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百四十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百五十二条默示同意第二百五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百五十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百五十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法律地位第二百六十条安全地带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百六十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百六十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百六十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基本目标第二百六十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七十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百七十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百七十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百七十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百八十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百八十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调解第二百八十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百八十八条管辖权第二百八十九条专家第二百九十条临时措施第二百九十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百九十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百九十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九十四条初步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百九十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百九十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百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百零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百零二条泄露资料第三百零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百零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签字第三百零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百零七条加入第三百零八条生效第三百零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百一十条声明和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百一十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百一十七条退出第三百一十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保管者第三百二十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本公约缔约各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完整word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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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扩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阱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二条泄露资料第三○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五条签字第三○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七条加入第三○八条生效第三○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二条修正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录[隐藏]概述源流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签署与批准国概述源流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签署与批准国[编辑本段]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

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编辑本段]源流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

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

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海洋法习题

海洋法习题

一、判断题1.公海自由原则决定了在公海不存在任何法律制度。

(F )分析: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在长期以来形成了公海的法律制度。

2.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T )分析: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是公海,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上行使属地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行使财产。

3.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T )分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

4.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内水不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T )分析: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外国船舶在内水则不存在这种权利,沿海国在内水原则上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主权。

5.无害通过就是在任何场合下,船舶都必须继续不停地航行,迅速前进,不能停船和下锚。

(F)分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并非任何场合,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

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规律和规章的权利。

(F)分析: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惩处违背该区域所管制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权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

7.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T )&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

(T)9.沿海国只能采取一种领海基线,即或采取正常基线,或采取直线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成果,并在1982年第三次会议上决议通过。

这个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其中,领海是沿海国家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4月30日在牙买加金斯敦签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最后通过的协定。

“公约”自1984年12月10日生效。

海洋法公约几乎重新全面规定了海洋活动的制度。

海洋法公约对领海、领水、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海洋区域和资源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

该公约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还规定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则。

其中,专属经济区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沿海国对于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原则。

在领海方面,公约规定,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宽度不超过12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完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尊重沿海国的管辖和权利,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在毗连区方面,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宽度的毗连区,该区域的范围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权利和管辖权,包括防止和惩治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规的行为。

在专属经济区方面,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主张其专属经济区,该区域的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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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缔约国批约年表1
缔约国批约
年代顺序《公约》缔约国(方)《公约》批准日期
(年-月-日)
《公约》第十一部分
《执行协定》加入日期
1斐济1982-12-10 1995-7-28 2赞比亚1983-3-7 1995-7-28 3墨西哥1983-3-18 2003-4-10 4牙买加1983-3-21 1995-7-28 5纳米比亚1983-4-18 1995-7-28 6加纳1983-6-7
7巴哈马1983-7-29 1995-7-28 8伯利兹1983-8-13 1994-10-21 9埃及1983-8-26
10科特迪瓦1984-3-26 1995-7-28 11菲律宾1984-5-8 1997-7-23 12冈比亚1984-5-22
13古巴1984-8-15 2002-10-17 14塞内加尔1984-10-25 1995-7-25 15苏丹1985-1-23
16圣卢西亚1985-3-27
17多哥1985-4-16 1995-7-28 18突尼斯1985-4-24 2002-5-24 19巴林1985-5-30
20冰岛1985-6-21 1995-7-28 21马里1985-7-16
1截至联合国2007年2月8日资料,以批约先后为序。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6条规定,公约缔约国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当然成员国。

22伊拉克1985-7-30
23几内亚1985-9-6 1995-7-28 24坦桑尼亚1985-9-301998-6-25 25喀麦隆1985-11-19 2002-8-28 26印尼1986-2-3 2000-6-2 27特里尼达和多巴哥1986-4-25 1995-7-28 28科威特1986-5-2 2002-8-2 29尼日利亚1986-8-14 1995-7-28 30几内亚比绍1986-8-25
31巴拉圭1986-9-26 1995-7-10 32也门1987-7-21
33佛得角1987-8-10
3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87-11-3
35塞浦路斯1988-12-12 1995-7-27 36巴西1988-12-22
37安提瓜和巴布达1989-2-2
38民主刚果1989-2-17
39肯尼亚1989-3-2 1994-7-29 40索马里1989-7-24
41阿曼1989-8-17 1997-2-26 42博茨瓦纳1990-5-2 2005-1-31 43乌干达1990-11-9 1995-7-28 44安哥拉1990-12-5
45格林纳达1991-4-25 1995-7-28 46密克罗尼西亚1991-4-29 1995-9-6 47马绍尔群岛1991-8-9
48塞舌尔1991-9-16 1994-12-15 49吉布提1991-10-8
50多米尼加1991-10-24
51哥斯达黎加1992-9-21 2001-9-20
52乌拉圭1992-12-10
53圣基茨和尼维斯1993-1-7
54津巴布韦1993-2-241995-7-28
55马耳他1993-5-20 1996-6-26
56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93-10-1
57洪都拉斯1993-10-5 2003-7-28
58巴巴多斯1993-10-12 1995-7-28
59圭亚那1993-11-16
60波黑1994-1-12
61科摩罗斯1994-6-21
62斯里兰卡1994-7-19 1995-7-28
63越南1994-7-252006-4-27
64马其顿1994-8-1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65澳大利亚1994-10-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66德国1994-10-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67毛里求斯1994-1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68新加坡1994-11-1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69塞拉利昂1994-12-1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0黎巴嫩1995-1-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1意大利1995-1-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2库克群岛1995-2-1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3克罗地亚1995-4-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4玻利维亚1995-4-28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5斯洛文尼亚1995-6-1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6印度1995-6-2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7奥地利1995-7-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8希腊1995-7-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79汤加1995-8-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0萨摩亚1995-8-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1约旦1995-11-2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
82阿根廷1995-1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3瑙鲁1996-1-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4韩国1996-1-2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5摩纳哥1996-3-20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6格鲁吉亚1996-3-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7法国1996-4-1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8沙特阿拉伯1996-4-2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89斯洛伐克1996-5-8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0保加利亚1996-5-1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1缅甸1996-5-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2中国1996-6-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3阿尔及利亚1996-6-1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4日本1996-6-20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5捷克1996-6-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6芬兰1996-6-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7爱尔兰1996-6-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8挪威1996-6-2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99瑞典1996-6-2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0荷兰1996-6-28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1巴拿马1996-7-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2毛里塔尼亚1996-7-1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3新西兰1996-7-1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4海地1996-7-3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5蒙古1996-8-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6帕劳1996-9-30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7马来西亚1996-10-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8文莱达鲁萨兰国1996-11-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09罗马尼亚1996-12-1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0巴布亚新几内亚1997-1-1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1西班牙1997-1-1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
112瓜地马拉1997-2-1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3巴基斯坦1997-2-2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4俄罗斯1997-3-1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5莫桑比克1997-3-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6所罗门群岛1997-6-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7赤道几内亚1997-7-2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8英国1997-7-2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19智利1997-8-2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0贝宁1997-10-1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1葡萄牙1997-1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2南非1997-12-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3加蓬1998-3-1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4欧盟1998-4-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5老挝1998-6-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6苏里南1998-7-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7尼泊尔1998-11-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8比利时1998-11-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29波兰1998-11-1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0乌克兰1999-7-2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1瓦努阿图1999-8-10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2尼加拉瓜2000-5-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3马尔代夫2000-9-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4卢森堡2000-10-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5南斯拉夫2001-3-121995-7-28
136孟加拉国2001-7-2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7马达加斯加2001-8-2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8匈牙利2002-2-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39 亚美尼亚 2002-12-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0 卡塔尔 2002-12-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1 图瓦卢 2002-12-9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
142 基里巴斯 2003-2-24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3 阿尔巴尼亚 2003-6-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4 加拿大2003-11-7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5 立陶宛2003-11-12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6 丹麦2004-11-1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7 拉脱维亚2004-12-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8 布基纳法索2005-1-25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49 爱沙尼亚2005-8-2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50 白俄罗斯2006-8-30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51 纽埃2006-10-11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52 门的内哥罗(黑山) 2006-10-23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153 摩尔多瓦2007-2-6 与批准《公约》日期相同《公约》与《协定》缔约国(方)小计153(公约) 127(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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