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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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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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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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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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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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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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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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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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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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 • • • • • •
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 • • • • •
•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PPT
遵循先例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 1、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是该原则公正性的基础 。 2、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 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 3、灵活性。由于先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而非制定法的条款,这个事 实本身就意味着当它们有问题时,既可被上级法院推翻,也可被审理该案 件的法官运用“区别技术”拒绝加以引用。 4、可预见性。法官需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很少有余地随意解释法 律,就能够使律师能够预测到一个案件的后果。
二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三大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2、普通法的形成 3、遵循先例原则 4、令状制度 5、程序先于权利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指英国13世纪左右由王室法 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重程序 而轻实体的判例法。 普通法的特点: 1、以习惯法为基础 2、重程序而轻实体 3、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是一种判例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与修正 从管辖权看,衡平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法院不予 管辖或虽管辖但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案件 从调整对象看,普通法调整全部法律领域,而 衡平法主要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 2、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概念 2、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制定法的概念
(一)职业法官
1、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2、法官制度 (1)法官任命制 (2)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3)法官高薪制
(二)职业律师
1、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与演变 2、律师制度: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思考:中国律师职业的现状与困境 中国律师职业发展面临七个不平衡: (1)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 (2)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发展不平衡 (3)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 (4)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 (5)律师水平的不平衡 (6)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职业环境不平衡 (7)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平衡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大宪章的意义
• 将国王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 未解决谁应是法律的制定者。 • 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事,它对后世产生影响 并不是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因为后人对它 的理解或附加的意义。 •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统作为 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作出符合时 代需要的解释。”
《权利法案》
• 第一条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 停止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立法权) • 第三条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 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司法权) • 第四条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 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 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征税权) • 第六条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 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军事权)
契约法
• 概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法中,并没有形成合同的概念,最 初出现的,只是所谓的诺言之诉,即当诺言人违背了其诺 言时,受诺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诺言。普通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奉行的原则是:仅仅作出一项许诺并不 能创造出一项诉权;诺言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此种效力。后在与教会法 院和衡平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中,普通法院尽管取得了胜利, 但是,普通法院对诺言的执行管辖也扩大了其范围,最初 是承认蜡封的字据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通过15世纪和16 世纪的一系列判决,终于在16世纪末确立了强制执行诺言 的一般依据,即诺言人以对价的存在为度的历史发端: 5世纪-1066年盎格鲁撒克 逊法律 • 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法的真正开始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以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的姿态,向其 新臣民保证,承认先前的人们所留下的各种法律、习 惯。这样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增强了自身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又能维持业已有效的地方治理;不利之处就 是使得中央集权只能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1.末日审判书: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
外国法制史之英美.ppt
▪ 第十讲、英国法 ▪ 重点问题: ▪ 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 2、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 ▪ 3、衡平法的特点和影响 ▪ 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英国的陪审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 1、诺曼征服前(5世纪-1066年)盎格 鲁·撒克逊习惯法到成文化阶段“蛮族法 典”。
▪ 选举制的改革,增加资产阶级名额,财产限制放松,公 开投票制。
▪ 制定法数量大增;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1875年《司法
法》结束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立对峙局面。
▪ 5、当代英国法的发展: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完善选举制; ▪ 社会立法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3、英国宪法的特点: ▪ (1)历史延续性 ▪ (2)内容不确定性 ▪ (3)柔性宪法
▪ 四、行政法: ▪ 1、行政法概念—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没有公法和私法
之分。 ▪ 2、行政法特点—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行政法院系统;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3、基本原则: ▪ 越权无效; ▪ 行政行为合理原则: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防
▪ 遗嘱继承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他人代签, 两个证人证实。
▪ 1938年前遗嘱绝对自由,后规定未亡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得到必要的保障;非婚生子女也从 遗产中可获得抚养费。
▪ 无遗嘱继承人生存配偶、生存子女、生存父母、其他近亲, 无主归国家所有。
▪ 九、刑法: ▪ 1、概述 ▪ 至今仍然没有成文刑法典。 ▪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存在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
▪ 二、英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
外国法制史6(英国法)
内部自治的海外领地(Internally self-governing overseas territory):安圭拉、百慕大群 岛、开曼群岛 无自治权的海外领地(Nonsovereign Overseas territory): 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属维尔京 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 皮特凯恩群岛、圣贺勒拿、特 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殖民地(crown colony):福兰 克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 奇群岛 海外领地(Overseas territory): 塞甫路斯英属基地区
盎格鲁-撤克逊时期 法律特点:
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 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但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原因在于 宗教的问题。 这一时期,英国法的主要渊源还是习惯法,国家与教会,行 政与司法,民事过错与刑事犯罪没有明确的区别。法律实行 的还是属人主义。充满形式主义色彩。宣誓和神明裁判是证 据的主要形式。血亲复仇依然存在。
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英国封建法的建立 1,允许盎格鲁撤克逊人继续适用固有习惯法,同 时建立强大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建立管辖全国 的中央审判机构,王室法院 2,13世纪,1265年做为等级代表机关--国会成 立。1343年两院制,从监督财权开始,权力扩大。 3,14世纪,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不能满足商 品经济的发展。衡平法诞生。衡平法与普通法共 同构建了英国法律传统的主体
英国法
曾尔恕主编
外国法制史
英国现代地图
英国现代地图
英国的国旗与国徽 英国的国旗与国徽
英国现代数据
2010年各国GDP排名
英国现代数据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
法的产生。
❖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
❖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
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 度。
❖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
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
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 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
❖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
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
❖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
,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 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 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钱乘旦、许洁明编著:《英国通史》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
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 大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
❖英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 因为1066
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 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 善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 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
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 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 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 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 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 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1701《王位继承法》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
查理二世 詹姆斯二世
詹姆斯
玛丽
(荷兰执政)
安妮
(丹麦国王)
伊丽莎白
(波西米亚国王)
索菲亚 (汉诺威公爵)
乔治
(汉诺威公爵)
21
英国王位继承
二、英国宪法的原则
议会主权 权力分立 责任内阁
立法权 监督权
立法 行政 司法 倒阁权 解散权
最高立法权 监督行政与司法 国王、上议院、下议院
“无令状即无救济” 《牛津条例》剥夺创制令状权 《司法法》废除令状与程式
影响
程序优先于权利(程序正义)
2、衡平法的兴起(p.158)
背景 14世纪
普通法令状的僵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
新案件
国王
大法官
衡平法
公平原则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p.168)
原则 领域 救济 程序
冲突
1616
普通法
主体性 公法与私法
资格与选任 初选
随机抽取
庭选
律师质询
裁决范围 裁决原则
事实问题
刑刑事件事案:嫌疑裁人决是被否告有是罪否有罪
事实问题 民民事件事:案原告主裁张决是是否否需真要实赔偿
刑事
一致裁决原则
民事
多数裁决原则(8/12)
陪审团的衰弱与价值
发现事实
大陪审团
普通人思维 19克48服《法刑事官司思法维法定》式明与确废偏除见
不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宪法性“法人身律保护令”(1679)
反抗暴君 国王违反契约,可强迫改正错误
168不9成文宪限法制国王 权利法案 加强议会
非经国会批准,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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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绪论
•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பைடு நூலகம்
• (一)古代时期
•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就世界范围而言,其 时间起讫,约从公元前4000年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阶级 以及国家与法的时候起,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以及其他条件存在 差异,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呈现出极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约制度
•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 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 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 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1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 2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3 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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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普
民事高等法院 通
法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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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普通法内容僵化;③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3)衡平法由大法官创设。
大法官以国王名义、基于正义观念进行审判。
因为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王请求法律救济。
(4)15世纪,大法官法院形成——即衡平法院,并与普通法院并立。
3、制定法的发展13世纪后,国王、等级会议加强了对制定法的创制。
制定法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资产阶级革命之后(17世纪中叶—)1、议会立法权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2、传统法律体系发生重大变化: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统一了英国的法院系统,取消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对立;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诉讼形式。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1、概念:由普通法院创设的法律规范。
2、“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指以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1)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2)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但1966后,上议院决议认为如有必要,上议院可以违背自己先前的判例。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拘束,但下级法院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没有拘束力。
说明:只有判决中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必需的理由)有拘束力,“附带意见”(非必需理由)仅有说服力而非拘束力。
3、“遵循先例”原则的反制和规避:(1)制定法上推翻司法先例。
而制定法优先于判例法。
(2)使用“区别”技术,识别“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并选择性适用。
(3)对先例做实质合理性判断,排除不合理、恶的先例。
(4)“预期推翻”(anticipatory overruling)技术,预期到先例将被上级法院推翻而拒绝适用。
4、“程序先于权利”原则(Remedies precede rights):无令状无救济(no writ noright)。
英国法院体系最高法院治安法院郡法院二、衡平法1、衡平法原则/格言(Maxims):(1)衡平即平等;(2)衡平法更注重意图而非形式;(3)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如禁令(4)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救济方法;(5)不做徒劳无益的事。
2、衡平权利与救济方法:(1)信托(trust);(2)衡平法上的回赎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手中收回财产;(3)强制履行:强制义务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的命令。
(4)禁令(injunction):义务性禁令(强制做),禁止性禁令(不允许做),预防性禁令(禁止当事人做另一方将来打算做的事),中间性禁令(财产/证据保全)。
(5)纠正、撤销:针对契约,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变更、撤销。
3、诉讼程序:程序灵活;无需令状,只需原告请求书即可启动;后来也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2)冲突:1615年,詹姆斯一世裁决,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但应当尽可能遵循普通法规则。
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足时,衡平法方能干预普通法。
1875年,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二为一(《司法法》)。
三、制定法1、欧盟法:优先/高于英国议会立法;2、议会立法;3、委托立法。
四、其他渊源1、习惯;2、学说。
如 Blackstone 的《英国法释义》。
第三节英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策源地,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之母”。
1、法律渊源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1)宪法性法律《自由大宪章》:1215年,国王征税权受到贵族限制,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权利请愿书》:1628年,基本内容同上。
《人身保护法》:1679年,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及时受理和审判;一罪不再拘押;禁止非法逮捕和拘禁。
《权利法案》:1689年,奠定君主立宪、权力分立。
《王位继承法》:1701年,确立君主立宪、司法独立。
《议会法》:1911、1949年,确定上、下院关系,加强下院的立法权。
(2)宪法惯例如内阁制度、国王统而不治等。
(3)宪法判例2、主要内容(1)议会主权人民主权是政治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法律意义上的。
(2)分权原则①议会:立法权、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②内阁:行政权,与政党制度密切相关;责任内阁制,即内阁集体向下议院负责;③国王:统而不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但有批准权,有权解散下议院,是英国和英联邦的元首,国教领袖;④法院:司法权,但上议院拥有最高司法权。
(3)法治原则(4)柔性宪法宪法的效力、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二、财产法1、财产权利多样而复杂,救济方式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2、信托(Trust)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最伟大和最辉煌的成就”(梅特兰)。
(1)起源信托制度起源于“用益制”(Use),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
13世纪开始,为了规避法律,使得将土地赠与教会,或为规避长子继承制,土地所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与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将受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该种做法不受普通法的保护,但可以受衡平法院的管辖,并通过衡平法官的判例法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用益制后来又发展为信托制度。
(2)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契约法1、要件:(1)当事人有缔约能力(2)双方自愿达成协议(3)要约与承诺(4)存在有效的对价(5)标的与形式合法2、对价/约因(consideration)(1)概念:……The inducement to a contract. The cause, motive, price, or impelling influence which induces a contracting party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e reason or material cause of a contract.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ition, p.277.即为了使对方做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对等行为作保证。
早期诉讼中债务的证明方式:决斗;文书/契据;证人。
后发展为实体法上的“保证”要件——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某种利益或对自身造成某种损害,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对价”概念。
(2)原则①对价无需对等,但须有价值。
②过去的对价无效,即许诺之前作出的对价无效。
③对价必须合法。
④履行原有的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⑤“平内尔原则”,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方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诺言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⑥不得自食其言(estoppel of equity),即对方听信许诺人的诺言并采取行动,则许诺人不得推翻诺言。
丹宁勋爵用此对平内尔原则的限制。
四、侵权法1、产生:(1)作为“可以矫正的加害行为”与犯罪区别。
(2)最初由普通法院管辖,后衡平法院也获得管辖权,并增加“禁令”的救济方式。
2、种类:对财产、人身、其他(婚姻、商业关系等)。
3、责任原则:(1)12世纪,绝对责任原则;(2)14、15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须证明自己无过错;(3)19世纪中期,比较责任原则;(4)19世纪后期、20世纪,严格责任原则。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婚姻法(1)中世纪依照教会法;(2)1836年《婚姻法》,允许在政府部门登记婚姻;(3)1857年《婚姻诉讼法》,案件的管辖权从教会法院转移到世俗的离婚法院;(4)1969年之后,离婚理由简化为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从过错离婚发展到无过错离婚;(5)财产:从“夫妻财产一体制”,发展到1882年之后的“别产制”,妇女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2、家庭法1926年之后,引入罗马法原则,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
3、继承法(1)资产阶级革命前依照教会法、日尔曼法继承;(2)资产阶级革命后,遗嘱继承有显著的发展,遗嘱自由范围广泛;(3)1938年《家庭扶养法》对遗嘱自由进行制约,规定未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之子女有保留份。
非婚生子女有权取得相应的抚养费。
六、刑法1、少数无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
2、犯罪分类:(1)叛逆罪;(2)重罪:涉及没收罪犯的土地和财产的严重犯罪;(3)轻罪:除上述外的犯罪。
3、刑罚:监禁、缓刑、罚金,无偿劳动,监督管制,没收财产。
4、死刑:1965年《谋杀罪法》基本废除死刑,1998年,彻底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