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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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恩平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上级局文件要求,结合恩平市实际,拟定《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江地税函〔2016〕145号)要求,决定调整恩平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由江地税函〔2016〕145号转发)明确规定:“(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二)原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按上述原则一次调整到位有
困难的,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可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江地税函〔2016〕145号)规定“原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鹤山市、恩平市,若按省局要求的原则一次调整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上述两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市、区必须按照省局要求一步调整到位”。
二、调整后的纳税期限
(一)恩平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跟随相应的增值税一起申报缴纳。
三、关于逐步调整到位
考虑到恩平市目前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次年3月31日,如即时调整到位,纳税人需要对其财务资金重新调整。为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纳税人负担,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8年(税款所属期),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要求调整到位。
恩平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