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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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条例》首次修订
夯实执政治国和自身建设的制度基础
“郡县治,天下安。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1996年4月中央曾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已经适用了20年。
此次,经过修订,新版《条例》由原条例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条”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一章。
记者发现,新版《条例》在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范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等五方面,均有新提法和修改。
比如,原条例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并突出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特别明确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而原条例只提到了5项。
“党委本身具有极端重要性,地方党委在地方工作中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向记者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章是原则性的,很多内容还需要建章立制、具体细化。
此次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夯实我们党执政和自身建设的制度基础的题中之义。
”
“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委建设、发挥党委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委建设、弱化党委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谢春涛说。
两位专家一致表示,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等。
省市县3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
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亮点1:
强化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机制
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记者发现,新版《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导从严治党责任。
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新版《条例》在健全地方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关制度设计。
例如强调了地方党委的重要性和职责,即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建全面负责,即两个“全面”;明确了地方党委实施领
导的边界,厘清了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等。
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新版《条例》突出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作了细化,提法更加明确。
中央党校政法部肖立辉教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体现了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二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机制;三是强化了全会的整体功能,更加重视发挥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新条例的运行,可以使得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委员三者权权力边界更清晰、权力运行更规范,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活良性化、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态的净化。
“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
”十八大以来,地市委书记落马40余位,县委书记100余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制度机制的完善,对地方党委一把手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既能够使他们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又能够制衡他们手中过分膨胀的权力,避免一言堂、乱作为。
亮点2:
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
创设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条例》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规范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明确了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
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
新版《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因当辞去或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
新版《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
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个别地方需要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新版《条例》还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要求和结构做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委员、候补委员应该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的要求。
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层党员。
在强世功教授看来,新版《条例》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更加重视构成的代表性和功能发挥。
“过去党委人员组成可能党政干部较为集中,此次《条例》规定,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
责人等,那么来自各方面、各界别、各阶层的意见都能够有所反映,能够有效提升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度。
”
亮点3:
明确副书记职数与职权范围
进一步健全地方党委领导集体职责分工
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度,大幅减少副书记的职数,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一正两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
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4名副书记。
记者发现,新版《条例》对地方党委副书记的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2名,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
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针对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以往缺乏明确的成文规定,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
记者发现,为了进一步厘清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健全地方党委领导集体职责分工,新版《条例》首次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专职副书记以前因为职责不明,处境尬尴,被民间戏称为“在重要的会议作不重要的主持,在不重要的会议作重要的讲话”。
强世功教授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同时意味着党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
对专职副书记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党委科学分工,有助于提高党委运行效率,这可谓也是一大亮点。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
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
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
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完善地方党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变化
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党委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
经过修订,《条例》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值得注意,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分析,“以前地方专职副书记分管太多,但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书记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
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
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
新修订的《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
“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肖立辉说,“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
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创设在地方比较受欢迎,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
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作为第二章。
据了解,本章虽然只有3条内容,但创新较多且对地方党委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
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也不够合
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
这些都影响了地方党委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并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也应在此范围之内。
甄小英认为:“以前有的地方,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不在党委委员队伍里,现在统一纳入进来,这有利于地方党委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
根据党章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但在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担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另一方面,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但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其资格依然保留;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依然保留资格。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就是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此外,本章内容还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名额,并规定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中央或省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中央的哪些新要求写进了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这些方面提出许多新要求。
而这些新精神都在新条例中得到体现。
比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而新条例就突出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
的建设工作。
这将有望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条例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确保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在工作中大包大揽,甚至越俎代庖。
再比如,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领导,这些都是对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新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
其中,新增加“组织和成员”一章。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1条,并入“职责”一章。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字数少许多,但这一条的信息含量巨大。
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有什么区别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
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
书记办公会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书记专题会不是决策机构。
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一个地方党委可以有多少常委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
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实践中,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细读这9类重大事项,其中,第七款对“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事项的规定,则又涉及新条例中另外几项创新。
首先,针对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名额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条例根据党章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此外,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为此,条例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重庆地方党委工作水平,是一项长期重要任务。
一、《条例》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采取一系列新部署新举措,推动党的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效。
《条例》系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为我们党执政治国提供了坚实组织制度保障。
《条例》对地方党委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历史使命,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挑战。
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地方党委领导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