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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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农业用碳酸氢铵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2012年湖北省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技术指标 %

3 术语和定义

3.1 碳酸氢铵:由氨水吸收二氧化碳制得。根据产品含水量分为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

分子式: NH4HCO 3

相对分子质量:79.06

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

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鉴于目前国内碳酸氢铵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碳酸氢铵,极少生产工业用,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碳酸氢铵,包括碳酸氢铵,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干碳酸氢铵。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如生产单位有各等级的产品,只抽取其中一个等级的产品。

6.2.3 抽样数量

6.2.3 .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4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6.2.3.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采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总量大于2kg。

6.2.4 抽样应注意问题

6.2.4.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6.2.4.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2.4.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6.2.4.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6.3 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为500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具密闭性能的其他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处理复检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中“产品等级”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农业用碳酸氢铵”,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5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 经检验,样品的氮、水分、添加剂(优等品和一等品检此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1.2 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8.2 碳酸氢铵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碳酸氢铵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6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B类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表6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除表6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碳酸氢铵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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