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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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X月X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
第三章总部法务处职责 (3)
第四章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 (4)
第五章授权委托书管理 (4)
第六章法律咨询服务 (6)
第七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7)
第八章外聘律师管理 (10)
第九章经营资质管理 (13)
第十章法律事务检查和汇报 (13)
第十一章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13)
第十二章奖惩 (13)
第十三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委托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法律事务的监管和检查、外聘律师管理、法律
事务检查汇报、经营资质管理和法律工作人员管理等,涉及合同
管理的内容请参见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
利益;
•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下属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
权,总部法务处对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下属单位依法从事
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
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
位,可以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专兼职
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下属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总部法务处职责
第八条总部法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香港证券监
管机构有关规则,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
律服务、维护公司权益;
•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组织协调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合同,跟踪合
同的进展情况,建立合同台账;
•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
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
组织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办理各类授权委托书;
•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
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
听证等活动;
•负责为相关业务选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
则的变化,并就有关变化和单位领导、员工进行沟通;
•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检查;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应增强法律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其承办事项直接负责,并分别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章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应该在各自工作中,及时获取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司及下属单
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通过各国或地区的法律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法律法规书刊、经营业
务活动过程等途径,以获取、识别、收集、监控与公司及下属单
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等,包括刑事、民事、
经济、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资料,并对重要的、与公司业务
及员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归类、分析,形成法律法规清单及时
上报公司领导、下发公司各部门。
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增、修订、废止等信
息,定期更新法律法规清单并在公司内发布。
第十二条总部法务处应当每半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变化对下属单位进行适当培训。
第五章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十三条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凡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
及有关文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
权书才能对外签署。
第十五条授权书原则上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授权书格式,填写具体的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申请办理授权书,其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必须明确、具体。被授权人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授权
书上必须明确授权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只能是与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授权给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需向总部法务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并附合同文本,由总部法务处编写《授权
委托书》,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
总部或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凡是以公司名义办理涉及对外投资、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资产、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办理公证、开立银行帐号等事
宜而需要办理授权书的,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法律部门会签并
报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授权的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所有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有权不予执行,并有责任及时向
总部法务处反映。
第二十二条授权人、被授权人在授权有效期内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的,授权自其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被批准之日起终止。总部法务
处在授权人、被授权人办理离职手续时检查其授权委托情况,并
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将授权终止的情况通知公司主要
的往来单位。
第二十三条办理完授权书但未使用或所授权办理的事项没有达成一致而不需要授权书时,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