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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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

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

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信息披露(公告)

1、委托受理。国有产权交易须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因此转让方须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由产权交易机构代理交易事项。

2、公告。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该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产权交易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须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

转让方式可以有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第二、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第三、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并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受让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

交易机构按公开征集所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上文提及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对该合同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交易机构审核,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备案。《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结算交割、交易鉴证

受让方一般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分期付款的首付须不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接受完毕后书面告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八、产权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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