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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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烟草商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河南烟草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省局(公司)党组从全省烟草商业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败关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谈话形式、内容第四条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

(一)党组或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内容进行。

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党组不定期地与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决议、决定、要求;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加强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党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

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构成错误的开展批评,帮助改正错误。

第三章谈话程序第五条进行谈话前,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应针对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在现在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动态,打造和谐型机关,不断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

经研究决定,建立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一、谈心谈话对象及分工谈心谈话对象:全局干部、职工。

谈心谈话分工: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对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

班子成员及各科室、稽查队、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由局长负责谈话,中层其他人员由分管局长负责谈话,一般职工有由中层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谈心谈话内容及要求(一)谈心谈话内容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2、肯定谈话对象的基本成绩,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3、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4、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二)谈心谈话要求1、思想重视。

把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作为“争先创优”活动的重要环节,作为加强沟通、增进团结的有效手段,自觉开展相互谈心活动,当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查找差距与不足,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2、目的明确。

谈心谈话活动目的就是“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

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积极态度,营造“开诚布公纳诤言、畅通言路征良策”的良好氛围,坦诚地提出意见、措施和建议,为今后工作出谋献策。

3、力求实效。

把谋求实效作为谈心谈话活动的落脚点,一是加深干部职工在各自工作中开争先创优、唯旗是夺的争先意识;二是强化中层以上干部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责任意识;三是进一步密切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与干部职工之间的关系,做到沟通感情、增进团结、互相提醒、共同进步、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5]30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中办发[2005]3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

最新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制度

最新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沟通思想、增进了解、促进团结,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畅通沟通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的谈心交心。

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支部负责人应牵头负责执行本制度。

二、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内容应包括了解党员干部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听取党员干部群众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党员干部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和澄清;针对党员干部群众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沟通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问题等五大类内容。

三、谈心谈话要本着开诚布公、推心置腹的原则,努力营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良好氛围。

四、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按年度制定本单位开展谈心谈话的计划,建立谈心谈话台帐并保存谈心谈话的相关材料。

五、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心谈话应确保“五必谈”,即:单位主要领导与班子每个成员必谈,班子成员
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普通干部必谈,本单位党支部负责人与支部所属党员必谈,党员干部群众主动要求的谈话必谈。

同时还应主动邀请服务对象和群众进行谈心谈话。

六、各单位可根据谈话的具体内容安排个别谈话、集体谈话、随机谈话和个别要求谈话等多种形式的谈心谈话。

七、各单位的谈心谈话活动每年应至少开展2次,每次活动应做细心安排和周密部署,确保谈心谈话实现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服务对象和群众全覆盖。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试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谈心谈话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体现市委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调动干部积极性,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谈心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热情关心”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谈心谈话,包括任职谈话、免职谈话、退休谈话、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以及其他谈心谈话。

第五条谈话对象为市委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心谈话。

第二章任职谈话第六条在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轮岗等职务发生变动时,党政正职由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在组织决定任职后一周内同其谈话,其他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负责谈话。

第七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二)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三)新任职岗位的基本要求;(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五)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和要求。

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

第三章免职谈话第八条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受到组织处理、辞职、身体状况等原因免去现职,在组织决定免职后一周内由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同其谈话。

第九条免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组织决定及免职的主要理由;(二)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三)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和希望,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退休谈话第十条担任党政正职的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周内由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同其谈话;其他领导干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例为了促进谈心谈话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特此制定以下规定:一、谈心谈话的范围1.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需定期开展谈心谈话。

2. 班子成员需与各自所负责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

3. 班子成员还需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二、谈心谈话的原则与主要方式1. 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各室、各支部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其他领导成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室、支部负责人进行一至二次谈心谈话;各室、各支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工作人员进行一至二次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应适时进行谈心沟通。

2. 谈心谈话应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的方式,灵活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进行。

3. 在特定情况下,如工作变动、受到表彰或处分、遇到困难或挫折、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干部主动要求以及退休等情况下,必须进行谈心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1. 深入了解并评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状况。

2. 审查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3. 对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转达师生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和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4. 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共同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5. 全面了解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提出具体的改正措施和要求。

6. 虚心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此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根源。

7. 通过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的真实想法和呼声,以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和信任。

8.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误解和隔阂,化解分歧和矛盾,促进团结和谐。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暂行办法Xxxx中心谈心谈话暂行办法开展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的有效手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提出的组织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谈心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条谈心谈话根据需要专题安排,也可与任职谈话、免职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一并进行。

第三条谈心谈话方式,以组织部门谈心谈话、主要领导谈心谈话、分管领导谈心谈话为主,一般进行个别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一)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的情况;(二)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三)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四)听取谈话对象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五条谈心谈话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确保做到经常化、全覆盖。

(一)下属单位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要与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至少面谈1次。

(二)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至少面谈1次。

第六条谈心谈话要讲究谈话技巧,谈话领导要提前了解谈话对象基本情况,谈话时要坦诚相见、以心交心,切实提高谈话质量。

第七条谈心谈话中,对谈话对象取得的成绩要鼓励表扬;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采纳。

第八条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谈话制度~试行)》和驻署纪检组、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市科教党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三项谈话制度~是院党委从本院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院管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前移反腐败关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院权限内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谈话形式、内容第四条三项谈话是指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委书记与部门正职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使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苗头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谈话,纪委书记与部门正职谈话是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所进行的常规性谈话。

第五条谈话的的实施与内容:(一)任前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负责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贯彻上级指示~团结务实,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受监督~透明办事,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随机进行。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

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XX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XX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XX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为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1、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2、镇机关站所正、副职;3、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干部。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

镇党委书记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镇机关中心站所负责人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

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

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核反馈谈话。

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

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1、组织约请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

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

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

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的原则1、以诚相待原则。

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

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模版(3篇)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模版(3篇)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模版展谈心活动是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并规范党支部谈心活动,做好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疏通党员思想沟通的渠道,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一、谈心目的:1、沟通思想,通过交换党内外意见和建议,增进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了解和团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2、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取信于民。

3、接受监督,高标准严要求,时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自觉做各项工作的模范。

二、谈心对象:党支部成员与党员、群众;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

三、谈心内容:着重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和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各种问题和困难的反映,听取干部、群众对党员思想观念、行为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的不足、及意见和建议等。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1、干部职务升降、轮岗交流、退出领导岗位时;2、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3、教师在遵纪守法、师德规范、履职尽责等方面出现问题或家长、学生对教师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4、干部在任职期即将到期或任职期述职考核后;5、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6、干部、群众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7、干部、群众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8、有不团结的苗头或产生矛盾影响工作时;9、在实施重大活动或重要人事安排、岗位变动时;10、干部或群众主动要求谈心时。

四、谈心方式:采用党员____、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党支部与党员、群众,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谈心活动。

并做好谈心记录。

五、谈心要求:1、谈心活动开展前,党支部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心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党员开展谈心活动提出要求或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

2、一学期,党支部与每位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开展谈心活动不少于____次,党支部召开各个层面的座谈会不少于____次。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了解和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制定谈心谈话计划,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基层普通党员的谈心谈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谈心谈话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集体谈、个别谈等方式进行。

三、谈心谈话要做好文字记录。

四、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充分准备,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谈话时,党员应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近期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谈话人代表党组织对党员的工作要予以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批评,并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五、谈心谈话中要把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与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

既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党员,又要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党员,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六、对平时通过谈心谈话掌握的情况,不便马上答复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后统一答复或协调解决。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谈话的对象及内容1、凡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2、对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结合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3、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4、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5、对领导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1、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局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3、同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4、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同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参与。

6、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7、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局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三、几点要求1、进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密切中层干部及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了解,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增强凝聚力,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工程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分公司党政领导正职之间和正副职之间经常进行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商讨工作,有利于增强相互信赖,达成共识,促进班子之间的团结,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干部还应经常与下级谈话(谈心),倾听干部的意见,关心干部的成长,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交流思想,指导工作,或有针对性地教育、提醒、批评、鼓励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工程分公司党委领导要利用听取工作汇报、到各部室或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等机会,与各部室及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谈话(谈心)。

第四条谈话(谈心)要以诚相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讲究方法,讲求实效。

第五条下列情况应进行谈话(谈心)1、工作变动,如职务任免、任职(试用)期满以及退休等情况下;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执行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时。

3、经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较突出的缺点或较大失误时;4、经工程分公司党委批准确定的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限内;5、在工作中打不开局面、遇到困难、挫折、受到批评、处分,或在成绩面前骄傲自满时;6、同级或上下级之间有隔阂,有误会、有矛盾,出现不团结苗头或倾向时;7、召开民主生活会前;8、干部本人主动要求组织谈话(谈心)时;9、成绩显著或进步较大时,上级也可通过谈话加以鼓励;10、因其他原因需要谈话(谈心)时。

第六条谈话(谈心)范围及方式;1、工程分公司领导班子中的副职,由党政主要领导谈话(谈心);2、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正副经理由工程分公司领导谈话(谈心),或公司党委委托有关部门谈话(谈心),副职也可由本单位(部室);的正职谈话(谈心);3、工程分公司及科级以下干部由本单位(部室)领导谈话(谈心)。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推进党员领导干部约谈常态化,促进廉洁从业,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忠诚尽责、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集团公司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特制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包括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

因其他工作需要,也可以对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党员干部开展约谈。

二、谈心谈话类型谈心谈话分为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廉洁谈话、任中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前谈话。

三、干部任前谈话(一)谈话对象集团公司新提拔(任命)的机关部门正(副)职,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应对其进行任前廉洁从业谈话。

(二)谈话内容1、提出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方面的要求;2、提出依法治企,遵守党纪国法,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公司的各种廉洁从业规章,以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3、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求新任职干部增强组织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方面的要求;4、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内容。

提出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或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5、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其他需要进行任前廉洁从业谈话的情形。

7、被谈话人表态。

被谈话人要对带头执行廉洁纪律、主动抓好党风廉洁建设表明态度。

(三)组织实施1、对拟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先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对口谈心谈话,再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进行任前廉洁谈话,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洁档案。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4-06-18 08:56(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xx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xx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xx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市委《关于加强县(市、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加强党内民主、体现人文关怀出发,开展经常性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活动,在领导干部之间和领导与干部之间建立沟通桥梁,畅通交流渠道,准确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教育,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工作活力,激发工作热情,为促进xx“加快发展、转型发展、进位赶超”提供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干部的成绩和优点,认真负责的帮助谈心谈话对象找出缺点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

2.坦诚相见原则。

谈心谈话者和谈心谈话对象要坦诚相见,推心置腹。

谈心谈话者要善于倾听,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谈.心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如实反映自身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

3.增进团结原则。

谈心谈话者要讲究谈心谈话方式,注意营造谈心谈话的民主氛围;谈心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不能推诿塞责,逃避责任。

4.注重实效原则。

谈心谈话要避免形式主义,讲究实际效果。

谈心谈话者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及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放矢,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谈心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反映的重要问题,认真加以落实,并及时向组织反映;谈心谈话对象对于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三、谈心谈话对象及分工实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

1.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

2.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班子成员及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其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

屯昌县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屯昌县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屯昌县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严格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

第二章谈心谈话方式及内容第三条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上级领导约谈下级的方式,也可采取上级领导委托谈话、同级之间相互约谈等方式,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形时可越级进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主要包括日常谈心谈话、专题谈心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的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条日常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通过开展日常性谈心谈话活动,进一步了解干部日常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达到交流思想、沟通感情、鼓励激励的目的。

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思想情绪、工作状况不佳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日常谈心谈话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一)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负责。

日常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县委书记、县长与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至少2次;其他县级领导与其分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三)各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四)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本机构、本部门的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五)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所属的党员干部、党员之间要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团结,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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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中心谈心谈话暂行办法
开展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的有效手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提出的组织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谈心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条谈心谈话根据需要专题安排,也可与任职谈话、免职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一并进行。

第三条谈心谈话方式,以组织部门谈心谈话、主要领导谈心谈话、分管领导谈心谈话为主,一般进行个别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的情况;
(二)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
(三)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谈话对象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五条谈心谈话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确保做到经常化、全覆盖。

(一)下属单位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要与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至少面谈1次。

(二)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至少面谈1次。

第六条谈心谈话要讲究谈话技巧,谈话领导要提前了解谈话对象基本情况,谈话时要坦诚相见、以心交心,切实提高谈话质量。

第七条谈心谈话中,对谈话对象取得的成绩要鼓励表扬;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采纳。

第八条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

参与的领导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谈心活动结束后,谈话情况要形成材料,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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