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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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案例篇
一、员工饮酒
员工年会醉酒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5年1月14日
中午,张师傅参加所在
运输公司组织的年会聚
餐。同事们济济一堂,
推杯换盏,不胜酒力的
张师傅很快喝醉,躺倒
在椅子上。同事打电话
叫来张师傅的妻子胡女
士,胡女士也是该公司
员工。又过了2小时,
聚餐结束。同一餐桌的
同事们和胡女士一起将
张师傅送回家。回家后2小时,张师傅死亡。
一场原本喜庆的2015公司年会,员工张师傅却醉酒猝死!消息一出,全公司哗然。胡女士更是悲愤交加,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认识该事件的法律责任呢?下面分别阐释:
一、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组织年会聚餐,作为组织者和邀请者,公司应当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善意的管理责任。通常包括:
1、必要的安全提示。如,应当告知员工饮酒适量、饮酒危害健康、禁止恶意劝酒、喝酒时彼此尊重勿强行敬酒、员工间彼此照顾等。
2、基于安全考虑的工作。如,指定专人负责各桌酒水的适量分发;安排劝酒及照顾饮酒过量同事等餐饮服务工作;排除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如督促餐厅保持地面干燥等。
3、必要的救护救助行为。如,发现员工有过量饮酒,要进行规劝或制止;员工发生醉酒情况,要通知家属并做必要的救护处理,包括指导醒酒、及时就医等。
以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通常要求在一个“合理限度”内。但究竟“合理”的限度在哪里,应当结合年会及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进行确定。不同法官的对于不同细节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差异。
有法律上的义务,就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公司如果在组织年会聚餐中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师傅的醉酒猝死,如果公司将上述工作做充分,比如,提醒张师傅饮酒适量、提醒或指导醒酒、提示就医,在明知胡女士的文化程度阅历有限的情况下,更多给与张师傅帮助的话,悲剧可能就能够避免了。由此,公司需要对张师傅的死亡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敬酒同事的法律责任
同事们都是成年人,都应
该懂得饮酒过量对身体有危害。
因此敬酒给他人时,应当有合
理的限度和必要的理性。
如果明知对方酒量半斤,
非劝其喝下1斤;或者,在对
方明确表示不胜酒量、患有疾
病时,仍强劝其饮酒。则对方
饮酒发生损害时,劝酒的同事
就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张师傅饮酒并没有固定的
对象,也没有发生某个同事强
行劝酒的情况,因此,当时曾向张师傅敬酒的同事,不需要对张师傅的猝死承担法律责任。
三、同餐桌同事的法律责任
同为参加年会的同事,彼此本来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照顾义务。但是当张师傅饮酒已经开始过量直至醉酒时,则同一餐桌的同事,因与其共同饮酒且距离最近最方便照顾,就产生出了法律上的“照顾和负责醉酒者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
如果同桌的同事没有尽到照顾和救护责任,比如放任张师傅而置之不理,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等,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张师傅参加的是公司聚餐,因此同桌的同事并没有刻意去劝阻喝酒,属于情理之中;在张师傅醉酒后,同事们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将张师傅交给了妻子胡女士,并且协助送回家,基本尽到了照顾和救护张师傅的责任。所以,不需对张师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四、张师傅妻子的法律责任
夫妻在法律上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一方患病等原因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尽到充分的照顾义务。由此,胡女士在丈夫醉酒昏睡丧失意识的情况下,负有积极的关心、照料和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胡女士应当积极为丈夫醒酒,及时查看防止呕吐窒息,必要时送去医院或寻求他人的帮助。
这个事件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胡女士文化程度不高,甚至语言表达都不甚清晰;她从未经历过丈夫醉酒的情况,缺乏处理醉酒的常识和经验;同时她也是公司员工并且是在公司餐会现场,其信赖公司及同事对丈夫醉酒的处理——让其睡觉,睡醒就好。以其自身能力而言,无法意识到醉酒可能产生的致命危害,要求她更加敏感和有效地照料丈夫,恐怕有些强人所难了。
因此,胡女士不宜承担张师傅醉酒猝死的法律责任。
五、张师傅本人的法律责任
张师傅今年35岁,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重要责任人。他理应知道自己的酒量,以及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这一基本道理,
也理应避免做出有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在公司年会上,他应当对自己饮
酒的行为做适当控制和安排。无节制的饮酒说明其自身没有进行适当控制。因此,对此事件,他自身需要承担重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张师傅的死亡应当由其自己和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比较而言,其个人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而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较小。
最后,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澄清:
五、醉酒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公司年会按说也属于公司工作的一个延伸,有些公司年会会先进行年终总结,更是明显的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如此说来,饮酒也是工作行为的一部分,醉酒死亡若认定工伤看似也有合理的一面。但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
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张师傅醉酒猝死的事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胡女士只能向公司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当然,张师傅这种情况属于非因工死亡,也是
会享有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相应的非因工死亡
的社保待遇。
酒店经理上班饮酒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是否能认定工伤
许某系我市某酒店的餐饮部经理,2008年
9月24日为其工作日,当晚其在工作时间曾进
入多个包厢敬酒。其于21时30分左右离开酒
店步行回家,于21时48分许发生机动车交通
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芮某
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作
用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的过错行为与
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作用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市公安局物证检验
报告显示,许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
一、该酒店的餐饮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严禁饮酒。许某违反酒
店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成为阻碍其被认定为工伤的障碍。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许某是否应适用该条
规定而被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
案件审理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裁判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明知酒店
规章制度明令禁止工作时间饮酒,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交通事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