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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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来源:大连市国税局时间:2012/08/21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上述两个文件重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那么,范围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

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1、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两种情况:(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新增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税依据;3、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4、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口企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新政解析及注意问题

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新政解析及注意问题

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新政解析及注意问题2020年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其中第四条是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规定(这么重要的政策居然隐藏的这么深):出口退税,保税仓储,保税维修,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厂一日游这个新政是啥意思呢?简单来讲就是取消了几个期限:1、取消了退税正式申报期限,单证齐了、信息齐了想啥时候申报就啥时候申报,不再有超期一说了2、实质上取消了免税申报期限,不再设置免税申报的晚期限,想啥时候报免税就报,无须担心超期改为征税3、取消了收汇期限和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规定的9种不能收汇申报的期限,即啥时候收到外汇或者啥时候申报了不能收汇后就可以退税了简单一句话:没有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这个期限了,忘掉它吧!一、取消了退税正式申报期限原政策:财税(2012)39号规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就是说出口退税是有申报期限的,期限如下: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该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出口货物需在出口(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退税申报;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需在财务上做销售收入的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零税率退税申报。

超期的不得办理由于出口退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单据齐、信息齐了才能正式申报,对于一些单据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还未收齐的;报关单、外贸企业的购货发票信息还未齐的不齐业务,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需在晚退税期限截止前即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向税局申请延期、申报无电子信息备案等。

对于已经申报延期、无电子信息备案的不再受晚退税申报期限的限制,即在晚申报期限后收齐了单据和信息的再申报退税。

但如果未在期限内处理的,就无法再享受退税了。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 [2007]1150 号)外贸企 业在2008年 1月 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39 号,以下简称通知 ) ,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 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 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公告 ),新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 报 新管理办法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适用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旧政策规定自 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 [2005]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销售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 值税、消费税。

出 口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单证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收齐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 次月起至次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 上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精选第精编号

解读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精选第精编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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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调整从适 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 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 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 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 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 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 退税手续。
利好二、
6、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 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 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 免税管理,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发生免税业务的次月,填 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计划卷烟和来 料加工另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否则,按内 销规定征税。 ♪ 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原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 口货物,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 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 证的货物等,通知和公告将其调整为免税。 ♪ 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 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 月内不得变更。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
♪ 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 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 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 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 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 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 等。 ♪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 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 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1、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 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 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 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 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 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 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 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 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 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通知进行了调整,明 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 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 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 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 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 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 =50000×16%+100000×13%=21000(元)。 ♪ 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卖给A公司,加工 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 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 100000+50000)×16%=24000(元)。
3、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 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 免)税。 ♪ 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 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
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续)
♪ 另外,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 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货物,是出口的一种形式,应 该实行出口退税。目前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 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对销售给国内航空 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没有实行这一政策,导 致政策不平衡,因此,通知对该类业务,也实行 出口退税。
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 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 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 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 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 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 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 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 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 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明确,导致 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 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7、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 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 物。 ♪ 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 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 (免)税政策。 ♪ 三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 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 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 货物予以退(免)税。
9、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续)
♪ 二是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 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1+征收率)×征收率。 ♪ 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 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如某生产企业所用××号进料加工手册仅进口了一笔保税料件,外汇 折算人民币价格为9000元,在当月一次性耗用完毕并报关出口一笔货 物,外汇离岸价换算人民币为10300万,按原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10300÷1.03×0.03=300(元)。如果按新规定计算(以购进法核 算进料加工),其征税率为17%,销项税额=(10300-9000) ÷1.17×0.17=188.89(元)。考虑到如果出口企业采用实耗法或抵 减进口料件金额不实的,通知要求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 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退税手续简化 企业负担 减轻
——王欣 diswangxin29@
政策出台背景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 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 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 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执行。
9、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 一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 规定。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 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 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 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 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 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通知调整为作 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 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
新华变化主要内容:
♪ ♪ ♪ ♪ ♪ ♪ 1、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3、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4、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5、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6、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新华变化主要内容(续):
♪ ♪ ♪ ♪ ♪ 7、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9、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10、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11、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4、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 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 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 处罚。 ♪ 二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 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续)
♪ 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 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 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 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 另外,需注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 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 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 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
♪ 2、归并清理,利于操作。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 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 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 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 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 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 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 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 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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