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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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40号)、《X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规定和《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82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162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具体如下: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进行。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三)各镇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处理原则。
1.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4.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形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县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X年8月25日前完成)
县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局(委、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后,
于X年8月25日前填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4),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反馈均视为无意见。
2.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X年9月15日前完成)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县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把关意见于X年9月15日前反馈县政府各部门。
3.清理意见处理阶段(X年10月9日前完成)
县政府所属部门对汇总意见提出修改建议(未反馈均视为无建议),于X年10月10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综合审核后,按程序于X年10月9日前统一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由本部门自行清理,并于X年10月9日前填写《县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决定。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和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分别填表(附件6),其中,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
上述附表、清理结果和报告于X年10月9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四)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推进我省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贸试验区、X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X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X南核心区等建设,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建议,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X 年8月21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有关清理建议和修改方案进行汇总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于X年8月23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清理结果报送。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县的清理结果,“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于X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专项清理工作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于X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