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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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已经被全世界国家所认可,并详细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之中。然而,促进人权的尊重与遵守亦是联合国的宗旨内容之一,从最初的索马里冲突到科索沃战争再到最近的利比亚战争,西方国家都是举着人道主义这面旗帜进行武力干涉。本文结合具体实例,探讨在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权;主权
2011年2月,叙利亚反对派与政府军之间的矛盾激化,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战争。为了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的侵害,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通过了以“保护平民”、“设立禁飞区”等为主要内容的第1973(2011)号决议。[1]2011年3月19日,北约部分成员国开始空袭利比亚,这是继伊拉克战争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又一次军事打击,而这次的美国又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该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关注。一、从理论层面分析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定义及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要分析在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对“干涉”这个词的内涵进行分析。
按照国内学者主流观点,所谓“干涉”,是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2]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斯特派则认为:“干涉是指专横地干预,是否定国家独立的行为。它隐含了一种强制性的对与实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要求,这种要求如果不被服从,就会引起某种形式的强制威胁或诉诸强制。”按照他的观点,再结合《宪章》的第2条第7款,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对人权进行一般性讨论,或直接针对某一国家的人权问题讨论,都不能被视为干涉,因为它们都不构成强制性的专横的干涉。
那么,假定大会和安理会,经社会有权力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现状进行讨论,如果某一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安理会是否有权对这一国家进行干涉,包括最高程度的武力干涉?对于这个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基本有了定论。自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西方国家盛行。该理论主张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之不法行为时,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可采取各种措施以制止该行为,“人权高于主权”论调由此产生。二、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
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派遣多国部队对特定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在1991年的索马里冲突。
1991年1月26日,索马里政府被推翻,索马里瞬间陷入了混乱及无政府状态。为了避免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12月3号,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794号决议,目的是保护平民,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发生。从世界各国都对联合国的794号决议表示赞同,以及纷纷派遣多国部队的事实表明:如果联合国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维护某一国家的国民被大规模的剥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权或为制止发生在某一国家的非人道的事情。而且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在于
防止侵犯基本人权的事情的发生,如发生大规模的种族灭绝事件。那么从国际社会现实和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特定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包括武力干涉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不只是一种国内事务,当迫害造成大量难民流离失所并严重影响到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时,应视为对国际社会和平安全构成了威胁。[3]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主体应该是联合国并且只能是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应作为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合法主体。这就与西方国家盛行的半边人道主义干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三、西方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浪潮
自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立足之地以后,西方国家为了其自身利益,就一直试图通过这个借口对他国内政进行粗暴干涉,如果其意图无法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认可,他们就自主发明了“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这个新兴词汇。
最能代表西方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莫过于1998年的北约轰炸南联盟。1999年3月,北约公然绕开安理会开始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开启了冷战之后单边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此次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其行为除了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之外,还很可能会被滥用,成为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借口。另外,这样做有损安理会的权威,挑战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综上所述,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同时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是非法的。[4]四、利比亚战争的相关争议
正如前文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在某一国家确实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之时,人道主义干涉的确是有必要适时介入,这点也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然而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主体是且只能是联合国安理会,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都是非法的,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是对他国主权的粗暴干涉。
那么,在这里就需要讨论另一个更深入的问题,是不是所有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都足以发动一场战争以至于推翻这一国家的政权?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么这种干涉应该持续到什么时候为止,是不是只要没有人道主义灾难了就应该停止武力干涉?而安理会是否需要承担这样一个义务,那就是判断何时停止人道主义干涉?
其实从这次的利比亚战争中可以看出,也许利比亚的确可能存在一些人道主义问题,但其究竟是否已经达到需要外部武力干涉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从北约空袭后的局势看,大量平民死于战争以及沦为难民系利比亚内战及北约空袭本身所致,而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利比亚政府一方仍在故意实施非人道行为,而此时北约并未停止武力干涉。众所周知,北约发动空袭乃是为了自己在北非的战略利益以及经济利益,北约支持利比亚反对派武装推翻卡扎菲政府,并非真心是为了消除人道主义危机等这类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所谓的保护平民只不过是给西方国家赤裸裸地以权力界定的利益穿上了皇帝的新装而已。所以,虽然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北约的空袭行为也不能算是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但是在北约应何时停止空袭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安理会应该有一个新的决议出现。因为1973号决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平民,是为了防止人道主义灾难的出现。而当卡扎菲政府停止屠杀平民的时候,北约应该停止空袭,卡扎菲政府与反对派的战争是利比亚的内政,他国包括联合国都不应该干涉。所以,安理会不但应该以1973号决议的形式授权北约进行空袭,更应该适时的停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