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的专利一般分为三个种类,而针对这三个种类的不同,对于这三个种类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保护期限最长的种类为20年,其中也有一些情况会导致保护期终止。

一、专利保护的期限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 新的技术方案" ,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 外观" ,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 %。

发明的保护期是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 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

1、发明专利——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二、保护期终止的情况

1、保护期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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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药品专利权的沿革 ]1[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使得人们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从而导致了专利制度的产生。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城邦共和国诞生,该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的基础。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人们通常称之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对美洲及东南亚国家影响很大,例如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都基本上采用类似于美国的专利制度。美国专利不仅保护药品制备工艺与技术路线,而且对药品品种给予保护。德国是自1968年开始对药物化合物给予专利保护的,但是只能以产品和制备方法两种方式请求专利保护,而不能以应用方式请求保护。1977年,联邦法院对物质第一次药品应用的专利性给以了肯定;1982年,法院又肯定了药物或药品第二适应症应用发明的专利性,使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日趋完善;它对挪威、瑞典、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对日本现行的药品专利有较大影响。]2[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专利法领域是从近代开始的,迄今已有90多个国 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 (二)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是指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也不是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域性”削弱了而已。药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国际保护途径主要是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下面主要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了解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3[关于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和发展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内国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 他国的知识产权。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 5 页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旨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它还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外观专利相关的五个问题

外观专利相关的五个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30多年来,大部分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外观专利申请的认识经历了从陌生到逐渐熟悉的过程。为进一步普及外观专利相关知识,大掌柜从外观设计概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及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介绍,相信大家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对于外观专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1、全球范围内,关于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实质审查制、注册制、初步审查制、无审查制等。 2、全球范围内,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有哪些规定? 外观设计被授权之后,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外观设计保护需求的不同,对外观设计给予了不同的保护期限。中国的外观专利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美国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日起14年;日本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韩国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登记日起15年。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采用续展的方式,如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5年,具体为每5年可以续展一次,最长达到25年保护期。 3、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有哪些要求? 其一,以产品为载体;其二,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其三,富有美感;其四,适于工业应用;其五,属于新设计。

4、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专门作出了规定,具体列举了工业产权的范围,将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而加以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缔约方应该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统一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分类表标准,于1968年10月在瑞士洛迦诺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国际分类法,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5、全球范围内,关于外观设计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哪些? 各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了不同的选择,有的国家采用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形式(日本、韩国),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框架下进行保护,也就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因而称之为外观设计专利(中国、美国);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予以单行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英国、法国)。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的五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您了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2012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A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C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 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 (5分)C A. 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 B.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 C.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4.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5分)B A. 作品来源国法; B. 权利主张地法; C. 权利登记地法; D. 作者国籍地法 5.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A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6. 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5分)C A. 没有关系; B. 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多选题 1.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 (5分)ABDE A. 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 B. 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 C. 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 D. 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 E. 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 2.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ABC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3.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AC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4. 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5分)ACE A. 版权及相关权; B. 发现权;

药品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期

经由FDA审批的药品全部收入FDA注册药品大全“橙皮书”(Orange Book), 即《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 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一书,详细完整地列出了在《食品、药品和化妆 品法》指导下历年来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批准的所有药品,其中最重要的 是明确列出新药所涉及的所有专利以及市场专营保护信息。 ■药品专利 药品专利是法律授予的产权保护,其不在FDA管辖范围内,而是由专利持有 者直接到美国专利商标局(PatentTrade鄄markOffice)注册,专利商标局将保护 专利持有者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期内不被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药品专利的申请 没有固定时间要求,在药品研发甚至上市后都可以申请。因此,有的药品专利可 能在药品被批准上市前就已经过了有效期,也可能在药品上市后才申报获得。 在1995年6月8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s Agreements Act)中,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有效期如下:1995年6月8日前注册的专利有效期 为17年,从专利获准日算起;1995年6月8后注册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从专利申报日算起。对未过期的、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注册的专利,按旧法或新法规定中专利期较长的算法生效。但实际上,由于药品研发和审批的漫长过程,药品专利 在批准上市后的有效保护期往往少于20年。为鼓励新药的研发,补偿专利持有者 在药品研发和等候审批过程所失去的时间,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 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允许人用药品专利期可获得5 年的延长,但药品批准延长的总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要获得专利期延长, 专利持有者必须在FDA批准药品上市后的60天内,向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FDA在药品专利延长事务上的主要任务则是协助专利商标局确定该药品是否具有专利延 长的资格,并为专利商标局提供其所需信息。 ■市场专营保护期 市场专营保护期是在新药批准时,FDA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联 邦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授予新药申请者一定的保护期,属于行政保护,与当时该 药品是否具有专利无关。市场专营保护的宗旨在于补偿药品在研发和审批过程中 失去的专利保护时间,鼓励创新药的研制发展,让新药产品在限定时间内不受市 场竞争的影响。具体授予多长期限,由FDA根据新药审批时间和新药临床研究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来说,市场专营保护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新化学实体(NCE)创新药保护期——5年。FDA在批准这类药时,给予申报者5年的行政保护期。即无论其是否有专利存在,至少在5年之内FDA不受理其仿制药的申请。但一般来说获得五年保护期的创新药均具有NCE专利,其专利期比市场专营保护期更长。 二、临床试验保护期——3年。如果制药企业通过新的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 试验不在此列)证明已上市的药品又有新的适应症、新剂型或新用药途径等,FDA 在批准时就会在原来保护期的基础上加补3年市场专营保护期。 三、罕见病药品保护期——7年。由于罕见病的患者数量不多,其药品的研发 对企业来说无多大经济利益。因此,为鼓励企业研发罕见病药品,国会于1983年 通过了《罕见病药品法》(The Orphan Dru gAct)。该法对罕见病药品研制的主办 者提供50%的税收减免、补助金以及7年市场专营权等优惠政策。 四、儿科临床研究保护期——6个月。为鼓励制药商进行儿科的临床研究,1997年的《食品和药品现代化管理法》规定,给予儿科临床研究6个月的市场专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涉及专利期限是多久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二、 三、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四、

五、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六、 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八、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九、 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⑤]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监测期、试行期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专利的分类中,具体包括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发明创造专利。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规定不一样,而此后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二)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着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着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着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着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着的影响。 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不像发明创造专利那样可以长达20年。在这十年期间,还需要专利权人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否则的话就会停止对相关专利权的保护。当然,在具体的保护范围方面,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肯定与其他两类专利的保护是不一样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专利)专利保护多少年,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是10年; 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一、我国关于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基本上没有续期,专利的保护日期不能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等于该专利已经公开成为公众社会都可以使用的专利,将专利贡献给整个社会。这样的做法似乎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具体关于专利过期的处理规定。 二、专利保护期过期怎么处理的看法 专利作为一种核心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或个人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专利制度可以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因此自申请专利起,有关十年二十年的保护已经非常不错,只要我们在这段时间内,最大可能的发挥专利的使用价值,就已收获良多了。所以总的来说,专利续期没有想像中的那么重要。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也是大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任何专利在其被保护期间能充分发挥专利权人对其的支配权已经足够了,在专利保护期后贡献社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 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 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 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及中国专利法(同名9442)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美国专利:专利期限经批准,最多可延长5年。 a、种类:(1)发明(2)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发证日起14年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日本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6年;(3)注册日起15年;德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专利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20年 英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 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 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 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 日算起 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 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 专利的五项规定 实用新型≤ 10yrs 外观 美国发明 在1995/6/8 前申請但在 1995/6/8後 獲准或在 1995/6/8仍 有效的發明 專利專利期 限為以下兩 者較長者:獲 准起算17 年、美國申請 日起算20 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 请日起20年(最多 可延长5年) 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 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 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 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 植物 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 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 Patents(发 明) ≤ 20 yrs 审查制 Innovation Patent(实用 新型) ≤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 Design Registratio ≤ 10yrs审查制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 法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6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采登记制而不发证 德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 台湾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 自登记日起15年 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

所谓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问题的看法

关于所谓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问题的看法 -刘增光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们知道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本身就是与非专利权人的一种冲突,如果保护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则损害了非专利权人的利益。 然而,现如今,在中国专利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似乎可以延长规定的保护期限,现提出来与大家讨论: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保护时间,又想较快地获得保护,就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作法。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申请人的客观情况,我国审查部门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一种较为特殊的作法,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该申请人已经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不采取直接将该发明专利驳回的作法,而是通知申请人择其一。我们暂且不讨论此种作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现看一看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和问题。

当申请人先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下,例子如下: 在如上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62条2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当事人应该适当支付使用费用。 我们用图表表示如下: 如果申请人按照以上时间顺序来申请发明创造,则该2001.1.1 2002.7.1 2001.1.2 2001.3.1 专利期限20年 新型10年

申请人在没有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用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来获得保护,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该专利权人根据审查员的指示一般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要求发明专利权,此时又多获得了2001.1.1-2001.1.2的时间。 而且,本来如果不存在实用新型,则所谓侵权人只需要适当支付2002.7.1至授权后之间的使用费,现在由于实用新型的存在,则变得侵权或将支付更多的使用费,此外,2001.1.2-2002.7.1期间受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这对该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这是不公平的,变形地增强了保护范围,也可以说延长了有效的保护期限。 针对以上情况,我认为专利局的作法不妥: 第一,这就真的避免了重复授权吗?我表示怀疑,这分明是对同一发明创造授予了两次专利权,只不过是先后存在的两个专利权而已。 第二,当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后,就意味着该内容已经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技术,如果再次授权,对非专利权人不公平,而且我们知道主动放弃的专利权是不可以恢复的。 如果专利局允许这种情况,则本国优先权制度似乎没有太大作用了。这是因为本国优先权无非是在优先权日到申请日之间可以排除掉其它相同专利的申请,而并不可以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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