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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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
摘要: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之一,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机制创新是检察机关发挥解决社会矛盾功能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

因此,要千方百计的推动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具体来讲就是要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要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关键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机制创新
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多措并举、群策群力、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争议处理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经之路,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社会矛盾的复
杂化,多样化,尖锐性等特征决定了检察环节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突出重点,强化职责,坚持不懈的推进机制创新刻不容缓,已成为时代发展之必然选择。

首先,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是应对日趋复杂、尖锐、多样的社会矛盾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妨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

此等事件一但发生,甚至被媒体放大以后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就考验着
我党的执政能力,关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而化解社会矛盾则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责无旁贷、不可或缺、义不容辞。

其次,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是由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也是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

检察机关是反贪污,反渎职的主要国家机关,具有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公正廉洁的重要使命,其职责的行使有利于塑造官员公正廉洁的浩然正气,有利于维护官员自身良好形象,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和谐,更有利于诸多社会矛盾的顺利化解。

检察机关是诉讼阶段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担负着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重要职责,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的权力,此种职责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维持,更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步骤。

检察机关是控告申诉机关,当法律的滞后性等缺陷,个人的主观性等缺点暴露的时候,其职责的行使有利于化解冤屈,伸张正义,创造一个公正廉明的法制社会。

检察机关具有的权力,肩负的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突出地位,本着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原则处理社会矛盾是顺利化解矛盾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的方法
(一)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
物质决定意识,但意识的反作用也是强大的。

让群众在思想上支持我们的工作,心服口服,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的重要法宝。

这就需要我们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工作方法,在矛盾接访调解中逐步形成能感受、能倾听、能沟通、能说理的”四能”化解矛盾的方法,并将之推广运用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

了解矛盾是化解矛盾的第一步,也是基础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与群众沟通,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这就要求我们创新与群众沟通的工作机制,细化与群众联系的时间、方法、目标等要求,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水平,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切实了解群众之所思所想并尽力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对于群众的正当诉求,一定依法办理;本部门负责的,一定负责到底;职能管辖力所不能及的,要告知来访群众到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反映,并要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对于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媒体炒作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形成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做好说服说理工作。

理是法的题中之意,道理讲明白了群众才能知法、懂法、守法。

要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案件立案、审查、抗诉到再审的所有办案流程,促使大量纠纷得以解决。

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说理与当面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息诉工作机制,要注重在
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好息诉说理工作。

应当对息诉工作的案件范围,息诉工作的责任主体、基本程序、基本方法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应当实行息诉工作考核制度并加大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再次,要完善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寻找简便易行,群众乐于接受的案件处理方法。

调解制度具有简便易行、双方合意的特点,既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又有利于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是处理纠纷的重要方法。

应当建立完善检察领域的调解制度,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实行工作理念从”偏重抗诉”到”注重息诉”的转变。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犯罪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检察院审查认可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当事人近亲属、朋友参加的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会议,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智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驻所检察室、法律服务室和检察工作联络点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工作程序要实现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办理”的转变。

群众通过社区联络站或者联络员可以约见检察官进行申诉咨询或法律咨询。

地区联络室的建立是有效的案源发现机制,使一些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及时纳入到检察机关的
监督审查范围,同时也为群众提供了畅通的群众申诉渠道,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成为防范社会矛盾激发的’减压阀’。

各个基层联络室要主动加强与各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调查、调解、处理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

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开办法制节目,大力推进开放、透明的检务公开工作,加深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反映。

各办案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提请或不提请抗诉、初查、立案或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重要决定时,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必须根据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决定作出后的态度,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对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确定预警等级,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预案、矛盾早化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等要重点关注,以免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形成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案后责任追究的格局,全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建立风险评估考评系统,严格相关规章制度,对于风险评估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及单位给予表彰,作为典型加以学习,并将其先进经验总结推广。

对于因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后果的部门及单
位要组织学习并予以处理,以此提高各个部门及单位参与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费义梅(1984-),女,汉族,山东日照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预备检察官,主要从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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