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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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法解释》79条: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一)先押后质:1.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则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质权,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如第三人为恶意,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二)先质后押:1.一般,质权优先
2.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转而为善意之他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3.指示交付:《担释》88条:此时因为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占有视为移交,质押权(间接)生效。
“该行为无效”不合理,因为善意取得抵押权。依照《担释》79条,抵押权优先。如果足够清偿两者,无需否定前者质押权。但我认为,按照设立在先原则,并且为了保护占有,应当是质权优先,且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仅向后发生,不能影响成立在前的具有完全效力的质权。
(三)同时押、质:平等,按比例受偿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一)先押后留:留置权优先理由○1法定物权○2保护合法占有○3修理承揽运输等费用往往较小,实现后一般不影响抵押权实现。
(二)先留后押:1.所有权人又将该留置物抵押,留置权优先,因为设立在先。
2.留置权人擅自以留置物为第三人抵押,但因抵押权无法登记,则无法生效或取得对抗力。
3.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以留置物向他人设定抵押,抵押权优先。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一)先质后留:1.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债权人取得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但也不妨由债权人选择。
2.质物上又成立他人的留置权: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而自己间接占有是,第三人取得留置权。留置权优先。
(二)先留后质:1.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如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我认为可以由债权人选择。
2.留置权人擅自以留置物向善意之他人出质,则善意之他人获得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四、抵押权间竞合(为发挥物的效用、融资,两种形式:余额再抵、重复抵押):《物》199:○1按登记顺序;○2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3未登记的按比例平等受偿
五、质权间竞合:《担》94、《物》217:《担》否认责任转质不合理,违背善意取得制度。应是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六、留置权间竞合:如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而交由他人加工修理,标的物上可成立他人之留置权(原留置权人因为间接占有,留置权不消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占有,应该是后留置权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