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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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契约发端于先秦时期,从秦汉金石、竹木简券形态,经过南北朝、唐宋纸质契约的发展变化,到明代初期,无论材料、格式,或内容都达到了高度完善的阶段。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有力推动了契约制度在民间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和普及。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遍及财产关系领域、家庭关系领域、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在工商贸易领域以及民间社会管理领域都普遍出现了契约现象。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从民众观念的树立到民间实践的普及、从契约格式的多样化到契约内容的高度完备,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已经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境界。
明代民间财产交易契约的格式要件和契约内容设计是明代民间契约形制的代表。明代财产契约的交易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以及不动产组成部分的“田骨”、“力坌”的买卖、租佃、典当等。土地租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永佃权”的产生都是通过租佃契约来完成。甚至民间不良风俗的找价行为也要订立一件合法有效的契约。
动产交易的对象则包括耕畜、船只以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工具的买卖、租借、典当和交换。在明代民间社会,通过对明代民间契约的内容观察,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的“典”和“当”、“租”和“赁”是有区别的。明代民间社会财产契约习惯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对财产的管理。民间财产的管理又称“合同”或者“合约”,具体包括共有财产管理合同、地界勘查合约和土地换耕契约。
体现相邻权的互助、互利的“地役权文约”在明代社会已经出现。在明代,家庭财产分配和人身管理已经实现契约化。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契约习惯中的分家文书以“拈阄”的形式完成,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公平理念,分家契约习惯中的“特留份”规则使明代民间社会的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有了财产保障,而财产继承契约习惯中的“过继文书”则将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承继有效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传统家庭的财产与宗法延续的统一。在限制妇女法权地位的明代,女子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实现继承权。
明代民间财产赠与契约中的“遗赠抚养文约”将受赠财产权利与履行抚养义务结合起来,使无子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了保障。明代人身契约主要有人身的典卖契约、劳动力雇佣文书和男女婚姻文约。在明代民间社会,为规避政府对人口买
卖的限制,买卖人口契约习惯则以“婚书”的形式出现,可见明代民间的人身买卖现象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劳动力雇佣契约在家庭劳役、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工商业等领域多有出现。
明代婚姻契约以“六礼婚书”为主要形式,特殊形式的“招亲婚书”、“入赘婚书”和“再嫁婚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明代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契约习惯在工商业经营领域也广泛存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的工商业出现专业化的趋势。民间的“雇脚夫契”显示,明代以人力挑运为营运方式的脚夫营运已经形成专门行业。明代水上运输行业甚是发达,“雇船契”展示了明代水上运输行业已经形成了保证人、运费支付、在运货物风险承担等工商行业规则。
明代加工承揽行业的“器物定做契约”将民间手工作坊对外定做器物的数量、规格、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约定得十分清楚。作为商业行为,明代民间的典当行业十分发达,遍布广大城乡地区,“当票”是其签订的主要契约形式。明代商业合伙经营已经开始出现,“山林经营契约”和“同本合约”显示的共同经营、按股分利形式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经营合同的雏形。“会约”则显示在明代民间社会已经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存在。
明代民间社会组织一般指宗族、乡、社,其在运行中形成了宗族文约、乡社文约和行业合同,宗族文约又囊括了族产管理文约、祭祀文约等。乡社文约则指以“禁约”形式出现的具有“乡规民约”性质的社会管理文约、生产管理文约。明代民间行业会、社组织的文约主要指社会慈善组织文约和文人结社形成的文约。明代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等,其制定的管理文约对组织的管理、善款的募集、济贫的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管理善款、共同遵守规则的民间自治组织形态,因此也属于民间契约习惯的一种。
与宋元以前相比,明代民间契约在概念上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在称谓上也更
加精确化。契约格式趋向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日用类书的引导和民间契约习惯的传承,官颁契纸的影响和民间“代书人”对同类契约文书的模仿。与前代相比,明代契约参与人呈多样化趋势,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参与契约活动的机会。而“中人”也由前代的见证人、保证人扩大为引见人、介绍人、保证人、“知情信赖”人、纠纷调解人和法庭证人等。
另外,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程序较之宋元有所减少,“经官给据”制度和先问亲
邻的“问帐”制度被取消。明代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调整着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其重要机理在于政府的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一方面,“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明代官吏对民间契约的司法审判认可也是明代民间契约习惯发展的外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