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功能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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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作者:王姝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17期【摘要】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合同法适用方面,原则上,补充性任意规范应优先适用;没有补充性任意规范则适用解释性任意规范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解释性任意规范的适用,关键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可采用整体解释补充方法和依交易习惯补充方法等。

【关键词】合同漏洞补充性任意规范解释性任意规范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原则上由自己做主,是为“自治”。

具体而言,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或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为补充当事人的不备,仅在少数场合规定强制性规范,故被称为“任意法”。

①对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不同的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也自有其不同之处。

笔者将反思现行学理上的认识,分析其规范性质与适用,由此进一步探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

规定任意性规范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简言之,立法者原则上虽信赖自治的结果,假设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下做成,即使表面有不公平之处,最终仍可体现双方所要的公平。

但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就有机会适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在任意性规范的内容越趋近常态的交易,交易成本可以降到最低。

”②由此任意性规范更多的是体现其裁判规范的功能。

任意性规范自然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则任意性规范适用的范围就应该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亦或当事人的约定出现疑问时,也即在合同出现漏洞时,需要适用任意性规范加以填补。

任意性规范的分类: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

笔者以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为基点,从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分工角度,或者司法者适用法律时有无衡平解释权力的角度,将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电大合同法(论述)

电大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任意性规范更多的是体现其裁判规范的功能。 任意性规范 自然 六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皆为解释性的任意规
可 因 当事人 的 约定 而排 除适 用 , 任 意 性规 范 适 用 的范 围就 应 范 。 用上 皆有 法 官解 释 的 空间 , 则 适 皆为 衡平 规 定 。 《 同法 》 而 合 该 是 在 当事 人没 有 约 定 , 或 当 事人 的 约 定 出现 疑 问时 , 即 第五十、 亦 也 六十条后段也应该是解释性的任意规定。 在 合 同 出现 漏 洞 时 , 需要 适 用任 意 性 规 范加 以填补 。
视 点
合 同法任 意性 规范 的分 类及其适用
王 姝
【 摘要 】 法规范多 合同 为任意l 生 规范。 法的任惑陛 合同 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 漏洞的功能, 可分为补充性任
惠陛规 范与解释 性任意规 范。 同法适用方面, 合 原则上, 补充性任意规 范应优先适用; 没有补充性任意规 范则适用解
部分) 各该法条便在此意义下, 。 相对于适用系争法条之机关,
或 为 补 充 当事 人 的不 备 , 在 少 数 场 合 规 定 强 制性 规 范 , 被 被定性为严格规定。 仅 故 惟另有一些法条, 他们赋予法 院或 其他 主
称为 “ 任意法” 对于合同法 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 。 不同的任 管机关, 就法律效果之发生与否及其范围, 以裁量 的余地 , 有 意性规 范在适用上也 自有 其不同之处 。 笔者将反 思现行学理 时甚至将某种法律效果系于并不被明确规定之构成要件, 亦即 上 的认识, 分析其 规范性质与适用, 由此进一步探讨合 同法 中 系争构成要件 中包含有不确定概念或 一般条项。 些法条相 这
任 意 性 规 范 的分 类 及 其适 用 。 对 于 被 授 权 衡 量 或 判 断之 机 关 便 是 所 谓 的衡 平 规 定 。 如 黄 正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下的合同附合原则及适用

合同法下的合同附合原则及适用

合同法下的合同附合原则及适用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附合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附合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二、合同附合原则的概念合同附合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和合理预期的原则。

合同附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合同附合原则的适用范围1. 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当事人意愿合同附合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3. 合理预期合同附合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可以合理预期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理预期来约定合同的具体条款。

四、合同附合原则的具体应用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附合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的真实性合同附合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

例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真实地描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价格等重要信息。

3. 合同的合理性合同附合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合理预期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合同的讲座。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我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

3. 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1. 实物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直接交付实物。

2. 货币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币。

3. 其他履行方式:如提供服务、转移权利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阅读札记

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阅读札记

《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阅读札记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在阅读《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对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理解是十分重要的。

这些原则与理念构成了民商法体系的基础,也为合同法在民商事领域中的实施提供了理论指导。

平等原则:这是民商法中的首要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平等,不受任何一方的压迫或胁迫。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自愿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

这也是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一种体现。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时,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争议时,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民商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合同法中,合法性原则是合同有效的基础。

在阅读过程中还需理解民商法的理念,即保护权益、维护秩序、促进发展。

这些理念贯穿于民商法的各项制度之中,也指导着合同法在民商事领域中的实践。

理解这些基本原则和理念,有助于深入理解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1. 民商法的基本定义及特点《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阅读札记——段落内容关于“民商法的基本定义及特点”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涵盖了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

而商法则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关系以及商事活动中的商事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

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与秩序,民商法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关于民事和商业活动的完整法律框架。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范
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而合同无效时,可能需 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04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
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等。
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范
contents
目录
•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与制度
01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德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01
02
03
宪法
德国宪法是德国法律体系 的基石,规定了国家的基 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 权利。
合同法的定义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功能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条款无 效。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保护制度
要点一
消费者合同的定义
要点二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王秩大家好,今天准备和各位交流的题目是: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近段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希望借这个机会听听大家的意见。

依我个人的看法,法官处理合同纠纷,至少应该掌握四项与法律适用直接相关的基本专业技能:第一项是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技能。

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的法律解释。

法律非经解释无法进行适用。

当法官面对一个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应当能够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或者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妥当的填补。

以此作为对合同纠纷进行裁断的大前提。

第二项是对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妥当识别的技能。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面对一个问题,就是判断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规范究竟是民法上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是禁止性规范中的管理性(取缔性)的禁止性规范,还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此时,为求得纠纷的妥当处理,法官必须要妥当确定用来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是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因为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适用的规则是有区别的,而适用的法律效果更是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从这一点上讲,识别法律规范类型的技能就非常重要。

第三项是妥当地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技能。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必须以适度信任法官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实现法治社会理想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设计的过程中,很多地方都给法官留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合同纠纷的妥当解决,对于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这一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兼顾个别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项是妥当地进行法律的演绎推理的技能。

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标准,对具体的合同纠纷做出价值评价,通过妥当安排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尹国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摘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禁令)才是无效的,违反了其他法规规章或者所有法律法规任意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适用该项时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后续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内涵,确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禁止规定;行为准则;权能标准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项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可以细化成两个部分进行理解:(1)合同违反的必须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来说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将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排除在外。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指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裁判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2)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

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指允许人们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到什么程度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该等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1]。

本项规定的逻辑大致如下:强制性规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通过宣布合同无效的方式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做进一步细化。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禁止规定(禁令)比较容易理解,其应有之义就是私法主体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则由此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由意愿交换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法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实质公正性。

首先,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此外,公平原则、合理确信原则、诺言原则等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要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表示,也包括以行为方式表示。

合同要件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有权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合同法-崔建远-第五版.js

合同法-崔建远-第五版.js
合同法
参考教材:崔建远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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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第2条第1款)。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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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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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 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有时,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 同,也影响到该种合同是双务合同抑或单务 合同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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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 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以《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为龙头,加上其他单行法的合 同规范以及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构成了 合同法的体系。 ▪ 单就《合同法》自身而言,它由总则、分 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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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 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 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 • 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合同法的正确适用; • 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 同。
法律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产生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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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 ▪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
称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对该类合同的 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而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是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其特 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关于无名合 同,大致有三种类型:1、纯粹无名合同。2、混和合 同,如以劳务代替租金的租赁合同。3、准无名合同, 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参 照 教材P.44-45) 区分意义:对于有名合同,直接使用法律为该类 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使用类似性质的合同或 合同的一般规则。(有名合同的两项基本功能:1、补 充可能存在的不完善。2、特定利益的强制性规范。)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履行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 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以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而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 包换交易安全,对于特殊财产,如不动产的交易 仍规定为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是合 同主要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区分意义:1、举证便宜。 2、行政管理方便。
(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保全 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的法律属性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约定之债 4.合同具有相对性(学者观点)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 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2.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3.3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抗辩权4.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与调解7.2 仲裁解决机制7.3 诉讼程序与规则第八章:特殊类型合同8.1 买卖合同8.2 租赁合同8.3 居间合同第九章:国际合同法概述9.1 国际合同法的特点9.2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9.3 国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0.1 合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10.2 合同监管机构与职能10.3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合同风险管理11.1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合同保险与风险分散第十二章:合同的信息化与电子合同12.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12.2 电子合同的操作规范12.3 电子合同的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合同法实务操作13.1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3.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3.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章:合同法培训总结14.1 培训内容回顾14.2 合同法的应用实践14.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1.1 合同法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不管是签订怎样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要是像劳动方面的合同,则还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调整。

而在《合同法》中具体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一些原则,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商业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规:商业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规:商业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一、引言商业合同法是指国家制定并施行的用于规范商业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对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业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原则。

二、定义商业合同法是指针对商业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所制定出来的特定法律制度。

它主要涉及到各种交易形式,包括买卖、租赁、贷款等各种类型的商业活动。

三、适用范围商业合同法适用于所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合同关系。

其中,涉及到经济利益以及具有预见性、借助专门设备或技术等条件要素存在,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适用商业合同法。

四、相关原则1.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依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一致并建立合同关系。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协商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可以强制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或条件。

3.信用原则:商业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诚信、讲究信誉,并遵守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支配性原则:根据商业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国家有特殊法律对某种类型的合同关系进行了具体规定,则优先适用这些特殊法律。

5.善意原则:善意是商业活动中基本的道德要求之一。

善意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公平、正直和廉洁的道德规范。

五、总结商业合同法是为规范和保护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广泛的交易形式,并适用于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所有合同关系。

在商业合同法中,自愿、平等、信用、支配性和善意等原则被视为基本准则,以促进公正和诚信的商业交易。

通过了解商业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并在商业活动中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也应该注重合同管理,在与他人签订商业合同时确保条款的明确、公平和合法,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总字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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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功能及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合同法背后的主要价值或者目标。

我国合同法择其要者,于法律开头数个条文(第三条至第八条)加以规定,以彰显其重要性。

当然,这些规定与具体的法律规则所表现的法律规范尚有不同,即其重在表达抽象的观念(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及合同严守等),而没有完整地表述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不能因此认为违反诸此原则无法律后果)。

诸此观念,如同“无形之手”,对民事活动、裁判活动等发挥指导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均以“ (合同)当事人”开始,阐述以合同方式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第八条亦在强调当事人“应当”如何。

由此可见,诸此基本原则,首先是合同当事人乃至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就其功能,可以从当事人角度分析,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地从事民事活动、构造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未有约定时得循此类原则予以补充(补充功能); 在对合同出现理解分歧时,亦得循此类原则进行解释(解释功能); 当事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亦应遵循诸此原则(限制功能)。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为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在因民事活动产生纠纷场合,这些规范自然可以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

换言之,裁判者在裁判活动中,亦应遵从诸此原则的指引。

尤其是在法律存在漏洞场合,或者法条用语语义不明且有多种解释可能场合,填补漏洞或者辅助确定不明语义(在法概念、法规范的边缘地带使模糊的事物清晰化,即补充功能及解释功能)。

另外,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功能)。

观察我国裁判实务,存在一种现象,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合同法基本原则条文,往往并非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主要根据(另有其他具体规范),而是作为某种陪衬,或者像是宴席上的一盘“凉菜”,无足轻重,即使不援引,也并不实质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这也难怪,因为如上所述,这几个条文并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并非完全法条,而重点在于宣示某种价值或者目标。

不过,毕竟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一些行为规范,出现了一些“不得”字样,可不可以据此而在上述基本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及限制功能)之外,发挥具体的裁判功能呢?这一问题值得研究。

假设甲与乙有金钱借贷关系,到期后借款人甲仍有部分借款未归还,乙以讨债为名,非法限制甲人身自由,令其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将自己的房产作价若干转让给乙,抵偿债务。

甲签约后获得自由,乙实际占有房产。

甲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乙作了行政处罚。

一年半后,甲提起民事诉讼,以房产转让协议是在被乙限制人身自由、被逼迫情况下签订、不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责令乙限期退还房产。

乙辩称:本案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合同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

本案从案发至起诉已经一年六个月,甲没有到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甲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已经消灭。

故乙请求法院驳回甲起诉。

对于上述设例,有意见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且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甲与乙签订的协议书系甲在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

应依合同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房产转让协议无效,乙返还甲房屋。

上述意见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并非是以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而是以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不得”规定加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合同无效。

上述案件,如果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确实会遇到已过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问题。

查看第三条和第四条,确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表述; 我国学理也有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其约定排除其适用。

如此看来,上述意见以合同违法为由裁判其无效,也不无道理。

不过,由该案可以引出了一些饶有趣味的问题:像该案情形,是仅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抑或是存在可撤销与无效的“二重效果” ?合同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究竟是作为“一般条款” (可能存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抑或是可以作为具体规则而发挥规范功能?如果承认这种可撤销与无效的“二重效果”,是否像该案那样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或者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时法官从有利于权利人角度代其选择),或依某种规定确定适用顺序?如果允许自由选择,是否会因此造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撤销权除斥期间规范目的落空?
笔者不太赞同上述意见,主要有如下考虑:其一,合同法第四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与该条开头的“当事人”并列对置,表明是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一项具有“对世”特点的义务,并没有将合同“当事人”包括在内。

在一方当事人胁迫另外一方时,并不属于第四条
所规定的“非法干预”。

其二,第三条规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并没有在该条中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

令合同无效,只是一种可能的选项,且并非唯一选项; 除无效外,还可能是可撤销,甚至于有法院将解除合同作为其法律后果。

如果像本案那样,结合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合同为无效,那么尚需要进一步论证,第三条的“不得”规定何以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未作此种论证工作,便不宜直接走向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笔者认为,第三条的“不得”规定不宜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理由在于,立法者在设计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时,确实慎重地考虑了这个问题。

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受到了理论界的批评,认为它违反了对民事行为作效力评价的立法政策,像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而只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应当由具体的当事人自己决定,立法统一规定其效果为“无效”,过于死板,而将其效果规定为“可撤销” 则可以灵活地应对,如欺诈者或者胁迫者弄巧成拙而最终结果有利于受害人时,受害人就可以不行使撤销权。

正是因为立法者慎重地考虑了这种批评意见,才在合同法中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既然立法者的意旨已经明确,
在仅仅涉及私人利益场合,不作剧烈的“无效”评价,而是将决定权放给具体的当事人以决定是否“撤销”,裁判者便不应轻易突破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政策抉择,再回到作“无效” 评价的老路上去。

其三,上述处理方案,或许妥当地解决了一个个案(这本身也存在疑问,因为甲本身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主张撤销合同,不存在乙缔约后继续限制甲人身自由问题,甲却是等到一年半后才主张合同无效),但却可能同时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并有可能出现在其他案件中,依同样的理据,却得出不妥结果的局面。

其四,作为替代上述处理方案的裁判路径,有两种可能的方案,可供参考。

一是可以考虑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二是可以考虑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

以下具体说明。

首先,两处裁判规范均是以使合同归于无效为结果,一个是以第三条加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为基础的无效,一个是以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胁迫)为基础经过撤销的无效,二者在构成要件上都要求“意志强加”或者“胁迫”,除此之外,依前者便可直接主张无效,依后者尚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限制,后者在构成要件上比前者多,故可以前者为普通法,后者为特别法。

其次,上述意见援引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回避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没有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表面上看仅在合同法一部法律之内,无所谓新法与旧法。

但实质上讲,上述做法相当于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在法律效果上都是认定合同无效。

而依据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关于某一案型,法律本有具体规定,
而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一般条款,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适用一般条款。

此种现象应予禁止。

如果我们在此接受“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便可将援引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的做法认定为是实质上在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进而,依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也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综上,就设例而言,不宜承认无效与可撤销二重效果,只应依是否符合可撤销的要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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