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定罪量刑制度问题与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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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罪量刑制度问题与优化建议》

【摘要】漫漫华夏五千年,从夏的禹刑、汤刑到春秋的《法经》,从奴隶五刑到后世历代对刑罚制度的改革,无不彰显中华法治的进步与发展。然而,xx年许霆atm机案却引起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的激烈争论,将我国司法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司法改革中的定罪量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笔者拟从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出发浅析我国定罪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

【关键词】合理量刑;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缺陷;量刑的优化建议中华法系经历四千年而从未间断,内涵尤其丰富,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十分清晰的传承关系。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华夏大地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史的帷幕。在夏政权建立后,亦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到了秦朝,严刑峻法则发展到了极致。如死刑的名目相当繁杂且存在随意性。比如有腰斩、弃市、具五刑、磔、车裂、枭首、戮、定杀、抽肋等等等等。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定罪量刑一体化的模式,但由于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量刑似乎是定罪的附带。xx年许霆atm机案,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盗窃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仍不服,然高院驳回其上诉。这一判决在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引起了激烈争论,从定罪到量刑,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对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

异,普通民众中引发了对我国刑法制定合理性问题的担忧。笔者认为随着科技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欧洲地区也发生过很多类似由于取款机出错而导致该类案件。虽获得的数额及未发生之后潜逃的过失,然而其他国家都只是对其进行了小小的处罚。正因为我国上升到了犯罪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赞成性本恶的欧美国家尚轻罪于人,为何从尚性本善的中国却如此苛以重刑呢。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司法定罪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

一、我国司法定罪量刑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迄今为止,理论界对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上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二是大陆法系的定罪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根据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的理论,法庭审判以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为核心,量刑则是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量,属于定罪程序的附带裁判事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刑法对我国刑法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影响。根据日本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人对一个有害的、法律禁止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有部分或全部的责任,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定罪正如xx楷教授所述“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这是非常直接、客观、全面地揭示面对我国法定刑过重、量刑规定过于机械的现实,法官应当合理运用刑法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最终量刑。然而,笔者认为法官能否就合理量刑的“合

理”二字始终保持客观性、中立性是值得深思的。虽然法官受过较为严格的训练,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时,无论是法律素养方面还是心理素质方面都比普通人更胜一筹。但法官本质上始终是普通人,其同样难免受各种情绪的影响及左右。面对成堆的刑事案件、每个案件的各类犯罪事实证据、被告的种种劣迹,法官与陪审员是否能够做到每一个案件都深刻论证、合理量刑,甚至敢于突破机械适用法条的日常,综合案件特殊性给予被告人“合理”量刑,这些都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的。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量刑是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定罪为何并不是真正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被告人而言。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的量刑随意性及基层法院审判水平深感担忧。学术界则如何准确量刑展开激烈讨论。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与担忧,实质是我国采取定罪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所致。在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法院通过庭审,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量刑的问题。但刑事审判的核心应当是量刑问题而非定罪问题。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流程,更注重的依旧是定罪环节,从而导致公诉人、辩护人对于量刑的参与较少,主要以法官的裁量为依据。同时,量刑一般采用数字化的量化标准作为法律的适用标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9999元与价值人民币30000元到底有多大的质的区别呢。恐怕没有,但两者在量刑适用上却存在着质的差异与区别,进而对被告人采用的刑罚也有了本质的区别。量刑仅仅以固化的数据进行判定本身脱离了个案多样化的特点。最后,一体化模式的量刑,法官不可能对被告人有全面的了解,如犯

罪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被害人过错、社会原因等。此间公诉人、代理人又无法积极参与量刑辩论,量刑完全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律规定。综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法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级各地法官业务水平不一,未必能够做到对每一个刑事案件“合理运用刑法量刑”的提议,尚需制定更为合理的量刑制度、程序协助法官办案。

二、关于我国定罪量刑模式优化的建议

刑罚不应仅仅服务于抑制犯罪的目的,作为其前提,它必须首先是符合正义的、适当的。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就是典型的缺乏适当性的刑罚,这极易动摇了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感。我国定罪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其实质是定罪量刑模式选择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是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需要解决的是:被告人有无犯下被指控的罪行。故,控辩双方提交给法院的应当是仅仅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法院也只需就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核;量刑阶段需要解决的是:已定罪的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社会评价和惩罚。故,法院需要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情节、个人品行、将来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是否谅解等等。法院应当给予辩护人在量刑阶段的充分辩护权,进而作出客观、全面的量刑分析。既然在所有的刑事司法制度,量刑的统一性和个别化的冲突均是无法避免的现状下,选择一种更为公平公正的审判模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美国定罪和量刑分离式审判程序与量刑阶段的适格程序和适用程序的分离的制度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该制度最终使得刑事审判寻求到一个平衡点,审判可以更公正更合理。同时这也是近年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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