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拟抵债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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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拟抵债固定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以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评定和估算,为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固定资产抵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工作是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科学性等工作原则和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等经济原则进行的。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实地查勘与核对、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3932.97万元、账面净值为1074.77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调整前账面价值相同;评估原值为7068.20万元、评估净值为1992.93万元,原值的增值额为3135.23万元、增值率为79.72%;净值的增值额为918.15万元,增值率为85.43%。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名称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石灰石矿 2,135.23 442.82 4233.87.00812.532,098.64369.71 98.29 83.49机电修造公司 470.39 60.79 1,272.52311.46802.13250.66 170.52 412.32技术部 213.89 40.79 189.0687.19-24.8346.40 -11.64 113.74

物资供应公司

1,113.46 530.37 1,372.75781.75259.29251.38 23.29 47.40及销售公司

3,932.97 1074.77 7,068.201992.933135.23918.15 79.72 85.43合计

注: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本报告之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拟抵债固定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晋资评报字(2006)第65号

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拟抵债固定资产进行了评定和估算。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与核对、市场询价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名称: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集团)

住所:山西大同市矿区口泉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壹拾陆万元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水泥及熟料、矿石、水泥包装制品、水泥深加工产品、

钢球、钢锻、钢棒、水泥机械及电器、备品配件的生产销售;水泥设备及零部件加工制作;设备检修和建筑设备安装;汽车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及生产所需原辅料机械、仪器仪表、配件、相关技术进口业务(以外贸部核准范围为准)。

二、评估目的:

水泥集团委托评估的部分固定资产长期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为了便于经营和管理,减少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间关联交易,水泥集团拟以这部分固定资产抵所欠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因此,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水泥集团部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委托方抵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水泥集团在评估基准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的部分固定资产,具体包括石灰石矿、机电公司、技术部、物资供应公司及销售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水泥集团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为准)。详细资产类别及账面价值如下表:

委估资产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面价值

备注

名称

原值 净值

石灰石矿 21352332.254428202.88

机电公司 4703913.96607931.19

技术部 2138887.25407906.17

物资供应公司及销售公司 11134599.245303683.17

合计 39329732.710747723.41

以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委估资产自身的功能、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相关条件,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市场价值,即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五、评估基准日:

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的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核验资产,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评估基准日为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全过程中始终遵循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性原则、替代性原则、预期性原则等经济原则;遵循谨慎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认真审核原始资料和评估依据,稳健选取评估公式和参数,慎重运用职业判断,尽力减少和排除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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