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芬品定律与需求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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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芬品定律与需求定律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5091209186 王菁

摘要:本文回顾了马歇尔、弗里德曼、张五常等著名经济学家对于吉芬品与需求定律之间关系的探讨,从需求定律的条件、吉芬品的定义等进行探讨,试图指出需求曲线右下倾定律只是一个经验性理论,需要在各种条件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需求定律的工具化。而吉芬品本身应该被需求定律的各种条件限制排除在外,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完善经济学整体的方法论。

自2001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学学术界就需求定律的问题进行了一场广泛的学术辩论,吉芬品以及需求定律是否存在反例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经济学家们乐于争论的话题。理是越辩越明,反观众位经济学家们的看法,大致可以从需求定律的前提条件、吉芬品的明确定义以及经济学整体的方法论等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

需求定律对于整个经济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然而吉芬品存在也有其非常的意义,假如为了简便而假设所有个体的需求曲线都向下倾斜,对吉芬品存在的忽视就是对于经济学整体的方法论的不重视,也是一种摆脱逻辑束缚的企图,这一点对于经济学的发展而言是有弊无利的。

众所周知,马歇尔(1895)的需求曲线是从效用理论推导而来的,其出版的《经济学原理》几次改版之间从认定需求定律是唯一的约束所有需求的定律到承认吉芬品的存在之间表现出一种自相矛盾的倾向,而现代经济学对于需求定律的问题的讨论也正基于此。所谓的效用理论也即著名的效用三定理,可以叙述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追求效用最大化;替换定理——每个人都愿意放弃任何物品来换取其他物品(等优曲线);内凹定理——一个人拥有的某物品越多,再用物品来换取该物品的意愿就越小(边际效用递减)。然而吉芬爵士发现的特例——以对于贫苦家庭而言的面包为代表——违反了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与等边际原理,这一现象在马歇尔的书中被阐述为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分别单独的处理”。然而这种被称之为“例外”的吉芬品正阻碍马歇尔的需求定律成为一个至高无上的经济学定理,也导致了后来的经济学家会认为马歇尔经济学思想相互矛盾。

弗里德曼(1949)指出:需求定律是刻画资源总量(即经济体系之生产能力或供给能力)一定条件下,人类面对相对价格变化时的选择行为。由于吉芬品的实质是某种商品的价格升降会导致收入或财富的增减。从经济整体看,在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吉芬品不可能存在,因此沿着需求曲线,不应当存在什么收入效应,只有替代效应。经济整体的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

我国经济学家张五常在《经济解释》一书中,提出了需求定律的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凡是直接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皆可变。二是凡是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其他因素皆不可变。三是价

格转变会导致需求量的转变,但价格的转变还可能导致其他因素的转变,而这些“其他因素”可能再影响需求量,这些在“中间”的、间接地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变量)皆可变。按照吉芬定律,这三个条件也都满足,但由于这是必要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说明吉芬品完全满足需求定律。

现代经济学运用斯勒斯基方程说明了吉芬商品发生的条件。令

(),y x p 为马歇尔需求方程组,令

()*,u v y =p ,那么斯勒斯基方程(自价格形式)可以写为()

()()()*,,,,h i i i i i i x u x y x y x y p p y ∂∂∂=-∙∂∂∂p p p p 。斯勒斯基方程表明价格效应是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和。在运用之前提到的三个效用定理推导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时,有两个明确的条件必须得到满足,也即:“收入效应”不能大于“替代效应”;需求者的选择必须在同一条等优曲线上。然而吉芬品发生和存在的逻辑在于其收入效应收入效应为正,且收入效应的绝对值超过了替代效应,因此这种劣等品的价格效应就为正。这不符合前文所述的条件。

根据以上一系列关于需求定律推导的基础理论以及需求定律的前提条件可以发现,需求定律是不存在特例的。依照需求定律的前提条件以及推导的方式,吉芬品是不能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存在的。

所谓吉芬品,应该有非常严格的定义,从现象上说,吉芬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成同方向变动,但是,并不是说凡是满足这种现象的商品都叫吉芬品。,确定某一商品是不是“吉芬商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这种商品是消费者的必须品。第二,这种商品必须是低档次的劣等品。第三,消费者必须相当贫困。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的商品,当需求量与价格成同方向变动时才是“吉芬商品”。

完全符合该定义的商品实际上是非常少的,而且他们的存在意义仅仅局限于对于经济中的个体而言,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吉芬品是无法进入正常的市场交易的,因为如果市场中的某个商品其需求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就不能够达成市场均衡条件。而且,考虑一组消费者,他们具有相同的偏好,但支出水平不同。如果没有对偏好的进一步的假设,那么收入效应对于有些个体是正的,而对于其他人则是负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支出均匀分布在区间[0,1]上,那么根据斯拉斯基方程,总体平均的收入效应就总是负的,因此这个结果显示,吉芬商品可能只在个体需求中发生,这样,如果我们把需求的分析局限在市场需求,那么需求定律就可以得到保证。

根据斯拉斯基方程,排除吉芬品的方式在于限制收入效应。根据弗里德曼(1949)的观点,需求定理分析是两个因素对于人类选择行为的影响:(1)他所能支配的商品数量(范围)及其变化,即消费者实质收入的变动,或他拥用的用于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般购买力之数量及其变动;(2)他用一种产品替换另一种产品之替换条件的变化,亦即相对价格的变化”。其中明确表示“收入效应”应该被限定为“实质的收入变动”而价格的变化仅仅应该被纳入到“产品替换条件的变化”因素中,而不应该产生额外的“收入效应”。

综合上文论述,我的个人观点是,考虑到经验意义上以及工具意义上的需求理论的差别,真正能够用实际应用的需求定律应该加一些限制条件以限制需求曲线的走向,不过如果在整个大的市场条件下考虑,吉芬品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不应该说吉芬品与需求定律矛盾,应该说吉芬品所符合的吉芬定律是与需求定律共存在大千世界的两条规律或者说是现象。

参考文献:

1.聂敬彦,2007:《“吉芬商品”与需求曲线及需求定律》,《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

2.任凌云,2010:《需求定律和吉芬定律研究》,网络。

3.向松祚,2005:《张五常经济学》。

4.张五常,2000-2002:《经济解释》。

5.赵平,2012:《简谈对需求函数、斯卢茨基方程、需求曲线走向的终结性看法》,人大经

济学论坛。

6.Freidman Milton, 1949:the Marshallian demand curv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Lⅶ,

4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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