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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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

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字面意义

1.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

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右边是“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

《周易》:“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ㄔ聿声。”“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

(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

“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

商的建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

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

(一)刑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

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

1.法律形式

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

2.尚书对刑的记载:

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象以典刑,

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

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

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

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

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尔雅曰:谧,静也。

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

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

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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