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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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案件受理工作

3、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经案件检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须材料齐全并装订成卷。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不得受理。

4、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查一下材料是否齐全: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及《移送材料目录》;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案件检查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采取“两规”、“两指”等措施的相关材料,以及暂予扣留、封存、保全涉案款物的手续材料和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

(6)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

(8)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重要材料。

经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签批后予以受理,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对于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案件,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案件审理部门也可先行审核已有的案卷材料,待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5、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案件,其涉案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以及受到行政处罚、被问责、组织处理的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在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

6、下级党委、纪委报送的需要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以及审判机关移交的受到刑事处罚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三、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

7、严格落实审理制度。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办理。一般案件应有两名审理人员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认真审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8、严格遵守审理时限。案件审理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

月内审结报批,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在10日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9、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核。案件审理中既要审核能够证明被审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审核能够证明其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定、充分的证据。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有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与案件检查部门沟通,必要时建议重新取证或补证。采用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0、加强对案件检查措施的审核。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对调查期间采取的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两规”、“两指”措施的使用条件、权限、期限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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