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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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简介

一、社会保险简介

1.1、什么是社会保险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英文名称: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的特征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2、社会保险的特征

1.2.1、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

1.2.2、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机制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1.2.3、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人临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1.2.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1.3、社会保险的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1.4、社会保险的

社会保险的组成

组成

基本险种细分主要经办

要经办机构

机构说明

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

社会保险事业处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社会养

老保险管理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事业处

城镇无收入居民养老

部分地区试点,无统一管理机构保险

医疗保险事业处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卫生局

失业保险劳动就业办公室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事业处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事业处

1.6、各险种简介

1.6.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

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不同性别,不同岗位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给待遇享受人,直至待遇享受人死亡或转出待遇领取关系。

1.6.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医疗保险在与其他险种的交织中,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两个特点:

1、为了明确医疗费用能保证患者治疗病伤,而不会转移他用,医疗保险主要以基本免费的医疗形式,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先由患者自负费用,然后再向管理机构报销。

2、享受医疗保险服务与患者的收入与职务无关,对于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享受医疗服务的机会和待遇实行均等原则,被保险人治疗病伤就医和用药时,都是依病伤情况而定,不受经济地位的影响和限制。

1.6.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月数不是无限的,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6.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根据劳动者受伤害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对于暂时丧失劳动力的劳动者,待遇主要为由相关医疗补助构成的一次性待遇,对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除相关医疗补助外,工伤保险还为其提供按月的定期补助,直至劳动者死亡。

1.6.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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