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知识点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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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

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

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禁止附条件背

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票据保证必须按票据法第46 条规定记载事项,其中“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程序包括持票人的请求付款和付款人的付款。持票人应在票据法第53 条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票据法规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查义务。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包括两个条件:符合票据法第61条规定情形;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必须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受领追索金额。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向其中一人请求清偿。

票据抗辩。对于符合票据法第13 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票据抗辩。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无效。票据无效的情形包括: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未记载或欠缺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更改;使用非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签章不符合规定等。

票据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

上的签章为本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则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应为其预留签章。

票据期限计算。票据期限使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从次日起算,遇休假日,休假日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算计算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以月末日为到期日。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包括全国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省辖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出票。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应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明“现金”字样,使用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银行汇票使用。银行汇票可用于单位和个人各项资金结算活动。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付款。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行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兑付汇票时,

应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

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因超过提示付款期不获付款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请求付款。申请人因

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退款。

三省一市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代理付款行受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汇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汇票信息,

应在10 秒内及时应答。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汇票后,银行汇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出票。商业汇票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收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 天的划款日期。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目前的银行本票均为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出票银行签发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在本票上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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