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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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是设立企业成为纳税主体之前必须考虑与分析的。
这需要投资者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负风险,为选择具体组织形式做好准备工作。
例如,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于常设机构的规定,一般采用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或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
这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以及代理人从事活动等等。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在缔约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将在东道国缴纳税收,,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
【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计划在B国承包建筑工程项目。
该项目预计收入3400万美元,成本费用1700万美元。
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由于中国和B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即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中国居民企业A筹划了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5个月内完成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个方案则是在7个月内完成项目,构成常设机构。
那么,哪个方案的税负会较低呢?我们来看。
一、5个月方案,不构成常设机构:
1.5个月内完成项目,按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B国企业所得税。
2.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万美元(收入3400-成本费用1700)。
3.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为425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1700×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就该项目而言,5个月方案的税负为425万美元,税后利润为1275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应纳税额425)。
二、7个月方案,构成常设机构:
1.7个月内完成项目,按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B国企业所得税。
2.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万美元(收入3400-成本费用1700)。
3.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10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1700×企业所得税税率30%)。
4.由于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所以不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5.就该项目而言,7个月方案的税负为510万美元,税后利润为1190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应纳税额510)。
就上述计算来看,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应尽量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
反之,单就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主要变化点,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无关重要。
毕竟,境外常设机构的利润仍要在当年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