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防范“四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统称各行社)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对本行社重要部位、重要区域、业务库、ATM机及辖内营业网点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场所(即监控中心)。
第二章监控中心管理
第三条监控中心是各行社设立的专门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辖内各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的工作场所。
它既是各行社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的技防屏障,又是各行社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各营业网点现场动态的安全管理载体,也是各行社领导指挥辖内各营业网点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双人坐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发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营业网点进行语音喊话,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并按第七章突发事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对值班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设备运行中的简单故障。
第六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其工作责职:
(一)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登录用户的管理工作。
监控中心其他人员必须经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操作。
(二)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不擅离职守,离开监控室须中心负责人批准。
(三)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根据早、中、晚不同时段,要对重要部位、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等区域的监控画面重点关注,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登记。
(四)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故障,值班人员应详细记载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初步故障分析以及处理结果。
(五)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等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对回放情况进行记录。
(六)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夜间值班、守库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七)值班人员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七条监控中心语音对讲系统实行24小时开启制度,并保证语音对讲系统通话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经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上级行社安全检查除外),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非值班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非值班人员进入,确实需要进入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本行社领导陪同除外)。
第十条监控中心设备实行24小时运转制度,严禁以下操作行为。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停机、强行关机。
(二)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拆卸和移动监控设备。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
(四)严禁在监控中心打牌、下棋、聊天、吸烟。
(五)严禁使用值班电话进行私人通讯。
(六)严禁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或观看其他影视资料。
(七)严禁带电插拔监控设备连接线,或在监控中心内进行明火作业。
(八)未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调岗或换岗。
(九)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监控中心人员
不得对外介绍工作流程、软件版本、机器配置等,不得擅自修改、泄漏系统数据,严禁私自安装、卸载、删除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三章营业网点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监控室是指对营业网点现金、大厅、业务库和ATM机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各行社要指定包括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在内的2人为辖内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员。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视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日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画面进行回放检查,并登记回放记录。
(二)每日班前班后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查,主要对UPS电源、电线插座、显示屏、摄像机防尘罩等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三)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因操作不当等主观因素造成的误报警,应立即向本行社监控中心报告。
(四)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和系统故障,应及时向本行社监控中心报告,并有记录。
(五)对营业网点发生的异常和可疑情况,要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监控中心进行报告,并按第七章突发事件处理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经
本行社安全保卫部授权后,对视频安防系统进行日常操作和维护。
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按第五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视频安防监控资料属于各行社机密资料,各营业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
如确需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按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全省各行社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和《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安装数字监控设施的通知》等标准。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商和产品必须是省联社定点的安装工程商和产品,设备使用寿命一般4-5年时间。
第十七条监控室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无关的操作,更不得私自拆卸、移动监控主机设备和监控摄像头。
第十八条全省各行社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视频监控资料、监控设备和操作程序等属于农村信用社机密资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和泄漏视频监控的布局、技术、秘密及资料情况。
(二)凡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的,必须经本行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阅和复制(安全检查时,调阅监控录像除外)。
(三)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需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应由两人以上持县级公安机关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如公安机关警察证),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调阅和复制。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和问责,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行社内部工作人员调阅录像资料时,按照管理权限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
(六)各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差错、纠纷和可疑情况及时进行资料备份,并及时向本行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本行社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安全保卫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联系安装工程商进行维修,并及时登记,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技术性操作。
第五章监控设备维护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各行社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洁,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维护。
(一)每季度要对UPS蓄电池做一次充放电;每半年要对配电柜、UPS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空气开关连接情况等。
(二)每月要对摄像机防护尘罩、主机防尘滤网、监视器等部件进行一次擦拭、清洗和保养;运行环境较差的监控设备,
每半月清洗一次。
(三)每天检查系统常用功能。
包括系统登录功能、密码管理功能、本机信息回放、远程异地回放、远程查看(撤)防,以及各路通道录像是否清晰、音频对讲是否正常、录像数据资料保存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故障排除,属应用程序等一般性故障由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书的要求(或电话咨询安装公司技术人员),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自行检查排除。
属系统性故障和设备故障,不得私自拆除,要立即通知安装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解决。
第二十二条各行社要建立健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资料,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必须保持完整,监控主机硬盘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按照第十五条第三款执行,值班人员须填写《监控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薄》,纳入档案保存备查。
第六章监控系统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行社安全保卫部门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资格审核、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联社安全保卫部负责全省各行社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入围资格的审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负责对各行社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各行社新建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各行社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与监控系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区域稽核审计中心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区各行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一)负责对辖区各行社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初审工作。
(二)根据省联社安全保卫部的授权,负责对辖区各行社安装的监控系统竣工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各行社监控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完成本中心领导和省联社安全保卫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故障维护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其具体职责:(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辖内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及巡查工作。
(三)负责辖内监控设备安装和竣工后的初步验收工作。
(四)负责辖内已安装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负责完成本行社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
其具体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负责督促营业网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对营业网点监控设备发生的故障,应立即向本行社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行社安全保卫部应配备熟练掌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各行社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全程摄像。
第七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各行社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联社、区域稽核审计中心、监管部门上报,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并做好记录。
(一)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过相关视频进行观察,发现可疑犯罪及灾害迹象等风险的,确定为突发事件。
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二)营业网点发生抢劫等案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向110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本行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三)业务库发生非法入侵事件,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向110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自助银行和银行自助设备被砸侵害事件,立即向110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五)遇火灾事件,立即向119火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六)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立即向省联社、区域稽核审计中心、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各行社按照不同的突发事件分别进行处置,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录像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做好统一调度工作。
事件处置结束后,关闭报警信号,并详细记录事件和处理过程,并对突发事件录像资料进行复制拷贝。
第八章违规人员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经济处罚暂行办法》进行
处罚。
情节严重的,按照省联社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追究责任。
(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营业网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对监控报警设备尘土不及时清洁的。
(二)对监控报警系统操作不当,造成录像资料丢失或设备损毁的。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营业网点对监控报警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或不接警、不处警的,或记录交接不清、责任不明确的。
(四)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网点当班人员不按时撤、布防,或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或不按规定检查监控报警设备和登记不及时的。
(五)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看电视、上网玩游戏、迟到、早退、脱岗、对视频轮换方案查看监测不认真,或视线长时间离开画面、抽烟、玩弄手机、打电话、看书看报、聊天的。
(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设备损毁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本行社制定的各种检查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换岗交接不清楚,造成责任不明确的。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视频或电话对辖内营业网点值班守库情况查岗时,发现值班守库人员脱岗或一人守库,不及
时向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的。
(九)监控中心及基层营业网点值班守库人员关闭手机、通讯不畅的。
(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经批准的出入人员登记不及时,或对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无关人员或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和监控中心的。
(十一)未经批准或未出具合法有效证件、介绍信、法律文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自对外调阅和复制录像资料的。
(十二)对违规处罚每月超过2次(包括2次)以上的责任人,待岗学习,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照价全额赔偿外,从严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